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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条例》对官员道德的规制

小编:

[摘要]官员道德失范问题是近些年来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官员道德失范现象已经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针对现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官员道德失范问题,经过修订重新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了积极回应,制定了严格的官员道德规制条款。这些规制条款分别对官员的政治道德、公务道德和社会生活道德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既是党中央选人用人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的体现,也是加强官德建设、促进全社会道德进步的一剂良药,更是实现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基础和有力保障。

[关键词]道德;官员;规制

一、官员道德缺失现状及危害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中,以重德治、轻法治,重人伦、轻理性为文化特征的儒家伦理道德,曾深深的影响了2000多年传统社会的历史进程,造就了中华民族十分重视伦理道德的思想感情和伦理取向,民众尤其重视用道德这一标准来衡量为官者。然而,当前官员道德缺失现象日益凸显,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官员道德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趣味低级,生活腐化。

(二)滥用权力,法为私器。

(三)官气熏天,横行霸道。

(四)贪婪疯狂,欲壑难填。

(五)胆大妄为,不择手段。

(六)信念丧失,求神拜佛。

(七)欺上瞒下,谎报虚夸。[1]领导干部作为党和政府的“形象代言人”,种种道德失范现象不仅败坏了自身形象,也损害了政府在百姓中的威信。道德是一个人立身的根本,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更应该如此。

二、新《条例》对官员道德规制的具体体现

做人要讲道德,做官要讲官德。李源潮同志曾在《求是》上撰文指出:“现在干部出问题,多数不是出在‘才’上,而是出在‘德’上。人民群众对干部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德’上。”[2]新《条例》从公务员道德包含的三个层次(政治道德、公务道德和社会生活道德[3])出发,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制条款。新《条例》对于官员道德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条例》对官员政治道德的规制

政治道德是官员道德的核心,是居于首位的代表整个国家行动方向和目标追求。新《条例》第七条在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基本条件时,明确指出应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突出考察其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其理想信念。[4]新《条例》的这些具体条文明确规定了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应当具备政治道德。政治道德对于一名公职人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代表了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政治态度、政治立场和政治素养。

(二)新《条例》对官员公务道德的规制

公务道德指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应遵循的准则和要求。它在道德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贯穿于日常工作和一切公务的过程,决定公务员履行公共职责的质量和数量。新《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公务道德是公职人员最为重要的职业道德,只有严格遵循公务道德去进行工作的公职人员,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

(三)新《条例》对官员社会生活道德的规制

社会生活道德:即在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的道德标准,它在公务员职业道德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新《条例》第七条在提及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时要求其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要注重考察领导干部能否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新《条例》中对官员社会生活道德的规制对“八小时外”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纠正了一些人产生业余时间是自己的,谁也管不了的模糊认识和行动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侥幸心理,从而避免产生“八小时之外”道德失范的官员。

三、新《条例》对官员道德规制的重要意义

(一)新《条例》对官员道德的规制体现了党中央“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是我们党选人用人的一贯要求。作为一个领导干部,“德”决定着自身的品质、形象、威信,“才”,决定着一个人的能力、本领、水平。在德与才上,德是基础,才是条件;德是核心,才是关键;德是本质,才是属性。[5]新《条例》中对于官员道德规制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在选人用人上坚决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这些具体规定,不论是党中央选人用人坚持的原则,还是对考察对象考察的具体内容,无疑都把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德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中已经将道德考量作为一个重要标准,以道德品质的良好与否来评判一个人能否进入到提拔重用的行列中。

(二)新《条例》对官员道德的规制有利于加强官德建设,促进全社会道德进步

官德建设作为社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受到重视和强调。领导干部的道德行为具有放大效应和示范效应,一言一行都受人关注,一举一动都有导向作用。官德是一个国家整个社会道德的核心,官德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政权的稳定与整个社会和谐关系的构建。[6]新《条例》对官员道德的规制从官德建设出发,以更加严格的道德标准来确定选人用人,同时也希望通过设置这样的道德要求使广大党政领导干部加强对自身道德修养重要性的认识,不断避免和纠正自己错误的道德言行,既为自己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为自己的仕途顺畅扫除最大的障碍。

(三)新《条例》对官员道德的规制有利于以德治国的实现

中国是一个具有德治传统的国家,道德在整合社会的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道德的这种作用。以德治国对承担着治理国家任务的各级领导干部即人们常说的“官”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为“官”者,必须有“德”,且不断提升其自身道德修养,才能通过言传身教,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达到治国安邦的目的。因此,以德治国重在“官德”。领导干部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官德”对以德治国进程的影响和导向。“官”为民之表率,“官风”决定着民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是从群众中产生的,他们的道德行为应成为群众的楷模和标杆。领导干部对自己所倡导的道德身体力行,就会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动,来影响广大群众,他就有人格魅力,就有威望,以德治国才会得以实现。[7]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什么样的人该用,什么样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8]新《条例》当中官员道德规制的种种条款对官员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选人用人坚持“以德为先”标准的最好体现。只有坚持这样的选人用人标准,我们才能选好人用对人,让他们用自己身上的道德之光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投入到小康社会的建设当中来,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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