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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检察官权力滥用

小编:

摘 要:美国优越的司法制度逐渐被我国立法与司法引进。检察官在起诉中的自由裁量权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也对美国刑事司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美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存在诸多滥用现象是不争事实,本文主要针对美国检察官两种权力滥用现象进行论述,即起诉不当与辩诉交易中的滥用权力。

关键词:美国检察官;起诉不当;辩诉交易

美国检察官作为政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负责侦查、决定是否起诉、传唤证人、进行辩诉交易、根据有罪判决建议刑罚,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例行公事的日常决定,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刑事案件的方向和结局。而这些重要的、有时候生死攸关的决定最重要的特点即是,他们完全处于自由裁量,而且不受审查。

美国检察官自由几乎无限制的裁量权的集中体现便是,决定是否起诉与辩诉交易。首先,决定是否起诉是当有人被逮捕时,检察官决定是否直接起诉还是移交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选择直接起诉与移送大陪审团决定起诉的主要考量因素主要有,案件证据是否充分;犯罪程度是否严重;被告人是否有前科以及其悔罪态度等。其次,辩诉交易是指如果被告人认罪,检察官承诺不起诉、减少对被告人的指控、撤销起诉或建议法官减轻处罚。随着经济发展,犯罪数量激增,我国司法体系运转压力增加,因此逐渐提倡美国辩诉交易等制度,建议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不反对该观点,但美国检察官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也也来越受到社会诟病,因此,在借鉴中,因有所取舍,使其适应中国土壤。下面本文就美国检察官滥用权力进行集中讨论。但由于篇幅及学识限制不可能逐个论述。

一、起诉不当行为

检察权最重要的部分莫过于起诉决定权,也是美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发挥重大作用的最有力证据。检察官行使裁量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如何,所有决定都完全属于检察官裁量权范围之内,并且常常没有清晰可辨的理由来解释为何一个决定与另一个决定不同。

首先,检察官选择起诉对象不公正,即选择性起诉①。在许多令人不安的案例中,检察官选择起诉对象时往往受到被起诉对象的种族、信仰、性别、阶级、学识等方面的影响。实际上,检察官不可能因为上述原因而特意进行筛选性起诉,而“潜意识”便是导致这种不公平的主要原因。面对一个前途坦荡的白人,同为白人的检察官很可能下意识的对他免予起诉。这本不为法律所允许,而法庭对此也总是迁就,拒绝干涉检察官的决定,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检察官的“潜意识不公正”,同时,被告人对此“清楚的证据”的证明标准也是几乎达不到的。此外,被告人的前科也是一个考虑因素。无犯罪记录的被告人比前科累累的被告人更能获得不起诉或者起诉较轻罪名的机会。但是,类同前述种族等因素,黑人、拉美人的逮捕和搜查几率似乎更高。

其次,报复性起诉,即检察官在被告人主张宪法和法律的权利后,通过加重起诉进行报复。但相对于选择性起诉,美国最高法院在特定情况下赋予了被告人“报复推定”的利益,有效地将证明责任转移到控方,其必须证明自己缺乏报复性动机。美国关于报复性起诉的经典案例是1974年的布莱克治诉伯里案②。

再次,故意隐瞒证据,又称为违反布兰迪义务③,是指检察官违反证据开示义务,故意隐瞒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达成对被告人定罪的目的。第一,检察官由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总会较辩护人早的收集到证据,而在预审过程中又能筛选出可能使被告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证据。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通过交叉询问质证,若检察官故意隐瞒证据必然会导致许多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因此,证据展示有赖于检察官严格遵守法律。当然,没有无限制的自由与无权利的义务,所以,检方的证据展示义务不是毫无边界的,如检方没有义务去调查收集被告人的证据,检察官也没有义务向被告人展示那些已为其知悉或持有的有利于自身的证据。第二,证明有罪的心理促使检察官故意不提供证据。职业伦理要求检察官的主要职责不是证明有罪,而是实现正义。但在1970年的一次调查中被询问的检察官将近三分之一的人认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取得定罪的决定④。证明有罪的心理可能来自组织的压力,是检察官明显的证明工作的效率,也可能来自检察官通过证明有罪的数字来衡量个人成就的欲望。

最后,大陪审团时而沦为检察官的调查工具。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做一些说明。大陪审团并不是人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后者是后者负责在审判中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罪,又称为“小陪审团”或“审判陪审团”。大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审查起诉重罪,因此又称为“起诉陪审团”。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移植自英国,尽管后者在1948年就废止了大陪审团制度。1635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然后,其他殖民地也都相继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由当地居民的代表组成,职责是认定是否有合理根据相信某人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对其提出指控,以及提出何种指控。第一,大陪审团调查过程是由检察官掌控的。检察官传唤所指称的罪行的证人并提供其所掌握的案件证据,而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辩护人都不得参加大陪审团程序,因此,对检方提供的证人和证据无法进行交叉询问,排除疑点。由于大陪审团成员都是没有法律知识的普通公民,因此,检察官很容易让大陪审团相信已经达到有合理根据认为可以对被告人起诉。实践中,大陪审团反对检察官起诉意见的情况极为罕见。因此,检察官往往会把大陪审团的强制传唤证人作证权作为自己获取某些证据的“工具”。第二,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我国不同,我国采用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美国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分层递进”的证明标准⑤。在此阶段,大陪审团成员在听取了所有证人的陈述后,决定是否相信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合理根据,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相比相差甚远,而大陪审团成员也很难独立于检察官。

二、辩诉交易中的权力滥用

辩诉交易又称诉辩交易,包括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罪名交易与罪数交易在文章开始已有交代。刑罚交易是指被告人通过供述另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来获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通常是揭发同案犯等。辩诉交易使被告人和检察官都从中获利,被告人将免于长期监禁,同时检察官也可以快速结案或者是一些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免于被排除。和决定是否起诉一样,辩诉交易完全由检察官控制,如果检查官不愿意以撤销其他控诉来换取辩诉交易,无论被告人还是法官都无权强迫。 首先,没有任何规定对检察官作出是否辩诉交易的考量因素做出规制。能为法律允许和大众接受的理由一般是检察官的案件负担、被害人的追诉意愿以及被告人的前科记录。但实际上还存在一些不合法的因素常常左右着检察官的决定。第一,媒体对案件的曝光程度。如果一起案件涉及社会名流或者是特大黑社会组织犯罪等,新闻媒体对其报道比较充分,社会大众对案件处理结果比较期待,检察官往往不会进行辩诉交易,在选民面前表现其维护正义的渴望便会促使检察官对案件提起公诉。第二,首席检察官的刑罚哲学和管理风格⑥。如果首席检察官信奉对被告人实施自由刑更利于其回归社会,保障人权,则他可能会鼓励他治下的检察官决定与被告人辩诉交易。第三,被告人的性别、种族、检察官和辩护人的关系都会对辩诉交易的决定起到很大作用。

其次,辩诉交易的程序不公开透明。虽然大部分案件的都是向社会大众公开的,但根据我国实践运行中的经验也可知,大部分公民除了对与自己有关系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审理过程会关注,对其他案件没有时间也不会有兴趣旁听,他们所了解的只是经过媒体报道过的结果。所以,辩诉交易程序不透明,使检察官有很大空间操控。

最后,检察官与污点证人的辩诉交易会损害其他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所谓“污点证人”是指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证人,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可以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与污点证人辩诉交易是指被告人提供情报帮助检察官指控其他被告人,换取撤销自己案件或减轻指控。尽快出狱或减轻控诉的诱惑或许会使被告人作伪证,而检察官没有义务对污点证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因此,会纵使检察官故意视而不见,对被告人提起控诉。

英国史学家艾顿勋爵有句名言,“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地腐化”。权力就是一只张牙舞爪的巨龙,对权力的驾驭,自古以来都是所有的政治制度都要面临的难题。人性本恶,如果一个人掌握的权力不受制度性约束,则其利用权力作恶在所难免。美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虽然对美国刑事司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必然会使权力扩张滥用。当然,美国建立了对检察官的制约机制。如被告人对检察权的制约,主要通过宪法权利来对抗检察官的追诉;法官对检察官的制约,预审听证程序即是对起诉的制约⑦,见于篇幅,关于对检察官权力的制约不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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