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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的严谨用词

小编:

摘 要 在日常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经常会碰到仲裁文书用词、用语不严谨的情况,其中不乏出自法律从业人员之手的文书。这种法律用语上的不严谨大多源于我们日常的说话习惯,大家都这样说我也这样说,但往往会导致严重到失去经济权益的后果。

关键词 用语 严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一、时间上的规范性(年、月和日)

当然,不管是以“年”、“月”、“日”哪种计时方法,如果计算到最后一天恰逢休息日或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以上期间均不包括在途时间,如邮寄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以邮局的邮戳为准。

二、补助、补偿、赔偿的区别和运用

赔偿是指个体或者团体在其行为过程中,损害了他人或者集体的利益的,应当以现金、实物等物质方式给予受害一方的赔付。补偿是指个体或者团体在行为过程中,得到他人的帮助并因此受益,但对于帮助其的个体或者团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受益人应当对其给予一定物质补偿。而补助是指政府或集体专项的,使得某方获益的某种行为。简言之:补偿带有补充性,赔偿带有惩罚性,补助带有帮助性。补偿与赔偿的区别主要看行为人有无过错。

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经常用“补助”的地方有社会保险待遇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等。实施补助的主体大多在社保基金管理部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实施主体在用工单位。“补助”是不划分过错方的,在某种意义上是同情弱者的一种体现。“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在于实施一方是否有过错。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一款,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如果把经济“补偿”金写成经济“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不会支持的,把工伤保险待遇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写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仲裁部门也不会支持。补助、补偿、赔偿各有各的用处,不要相互混淆,否则将付出经济损失的代价。

三、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金、补缴社会保险费与补偿社会保险的区别

笔者在社保部门工作十余年,清楚地知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叫做“社会保险费”,具备一定条件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叫做“社会保险金”,但又时常听到许多人,甚至社保具体经办人员把缴纳的叫做保险“金”,把领取的叫保险费的倒还少一些。在他们眼中,缴纳的、领取的都是社保“金”,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叫法,如果劳动者要求单位缴纳“五金”,仲裁部门是没法支持的。

另外,只能要求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商量余地,不能要求把没交的社会保险费补偿劳动者个人。当然,因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引起职工损失的,单位有义务就职工的损失部分进行赔偿。许多私人企业职工流行性强,且职工不愿意缴纳社保,单位就按月把应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放在工资里发给职工,这是不允许的。如果劳动者以未交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用人单位还必将败诉。

四、代理权限的规范

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以下内容:代为起诉、应诉;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阅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大家大都能严格按照代理权限行使权利,只是部分申请人在授权时经常会用“特别代理”或者“全权代理”的字眼,其实这是不规范的叫法,应该规范为“特别授权”,并且在后面附注具体的特别授权权限,如若没有附注,只能按一般代理行使权利。这一点一定要注意,许多律师图省事只写“特别授权”,如果仲裁庭深究起来,委托人实体权利部分将无法代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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