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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

小编:

摘要:如今,我国居民法治观念普遍提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在离婚率大幅度增长的今天,夫妻财产纠纷类诉讼比比皆是,婚前财产婚后归属不明确是导致这类诉讼的重要原因。随着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婚姻中财产归属问题的判定方式也逐渐合法化,夫妻双方往往能够在关于彼此合法权益的界定方面达成共识。婚前财产公证是确保一方或双方婚内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也是婚姻和谐、家庭幸福的有效保障。然而,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还不尽完善,不能全方位、深层次满足人们对其日益增长的需求和复杂多变的现状。本文将结合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发展现状,探讨如何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完善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在公证机构依法对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属、债务范围等达成协议的活动。虽然我国的《婚姻法》对于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何界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期内婚前财产的增值、消耗、变更等产生的经济关系如何划分,等等,都是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而婚前财产公证能够有效弥补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缺,更加有效地促进夫妻财产归属明确,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特点

(一)自愿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协议活动,当事双方应秉着自愿的原则进行。公证机关要尊重当事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权利,告之公证程序及材料,根据规定辅助其完成公证业务。对于婚前公证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可以协议变更或撤销。对于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双方可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公证,也就是说,既可以对法律明确的全部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也可以就其中一部分进行公证。

(二)合法

公证机关对于申请公证的夫妻双方财产归属等情况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进行公证,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以保证其协议内容的真实合法。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自然人,并且公证的前提是在成立婚姻关系前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状况。公证书必须在公证双方和公证处签名盖章后才能生效。这样才能使双方对各自的财产使用权、收益权有法律保障。

二、婚前财产公证现状分析

婚前财产公证将更多理性因素融入婚姻中,也使婚姻变得更现实。其实,在很多西方国家,夫妻对于各自的财产都奉行独立支配的原则,婚前财产公证很普遍,财产明确并不与爱情冲突。客观上分析,正是为了使双方在感情中更加自主、独立,充分尊重彼此的权益,才更应该进行财产公证。但在我国,由于受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的影响,人们更倾向于选择感情至上,认为“谈钱伤感情”,因而面对婚前财产公证时会犹豫不决。

(一)因为维权而失去信任

婚前财产公证是为了有效解决婚内矛盾而设立的,然而因为接受度、认可度低,反而导致很多矛盾。维护自身权益是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可是一旦涉及婚前财产公证,未婚夫妻之间难免会降低信任度,特别是经济处于劣势的一方,会把这种公证看成是经济强势的一方对自己心存芥蒂,从而降低婚姻的信心。现实中有很多未婚夫妻因为婚前财产公证问题而感情破裂,还有很多已婚夫妻因为婚前财产的分配、收益问题产生矛盾,甚至走向离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如何在婚姻中既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能维系感情,这是一个综合课题,需要从公证制度、维权意识、婚姻观念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二)缺乏年限限制引起的责任缺失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设立在于公平、公正,可是,由于婚前财产公证缺乏年限,往往会引发不公平的问题,有悖于设立的初衷。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前做了财产公证,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一方坚持自己的婚前财产所有权并提出离婚,而另一方及其子女则在离婚后一无所有。这在某种程度上为婚姻当事人逃避责任提供了保障。据此,很多学者提出,应该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设立一定的年限,根据婚后家庭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压力等问题综合考虑,避免任何一方以公证书为护身符,不履行责任和义务。

(三)覆盖面窄,存在很多漏洞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财产不断增加,财产的种类也呈现多样化趋势。婚前财产公证的主要对象是固定资产,很少涉及无形资产。如今,无形资产的效益不容忽视,如果婚前财产公证中仅仅明确有形资产的所有权,势必会在日后的分配和收益中出现不公平现象。所以,在完善公证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扩大覆盖面,尽量囊括每一项财产,将财产保护工作做到细致入微。

三、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必要性

婚前财产公证既能从法律角度保护财产正当归属权,又能从理性层面明确婚内经济权利,是值得肯定的。

(一)保证婚姻稳定,维护合法权益。《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促使夫妻双方更好地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也可以保护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保障婚姻的高度理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减少经济纠纷,形成约束力。婚前财产公证是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是婚后的财产支配权的有效证据。因此,进行公证可以保障一方对于自己财产的支配权,避免因产权不明确导致的纠纷和矛盾。此外,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物质上的约束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婚姻当事人的行为。

(三)缩短审判流程,提高司法效率。现代人的婚姻已经摆脱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当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或者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人们更倾向于结束婚姻关系来终止不满意的婚姻生活。如何在离异时合理划分财产对于司法机构和婚姻当事人而言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所以,人们能够更加理性地认可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婚前财产公证书是合法、有力的证据,可以减少调查、取证等环节,更可以规避纠纷问题,既节省了办事成本,又提高了审判效率。 四、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议

如前文所述,实施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还能在债务诉讼中避免将一方的婚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而改变所有权。在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过程中,要将其目的作为基本原则,使公证制度不失其应有的效力和意义。

(一)审查债务情况

在以往的公证工作中,大多数公证申请都是由财产较多的一方提出的,其目的不再重复。然而,也有个别案例表明,很多人申请公证婚前财产并不完全是为了与配偶划清产权关系,而是为了逃避债务。例如,甲将婚前的不动产经公证落到未婚妻乙名下,并从法律角度认可乙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日后,甲面临债务诉讼导致该不动产被强制执行时,由于已经将其公证为乙的婚前财产,有关方面便不能对该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这样无形中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证机构应该明确申办人所要公证的标的的债务情况,避免因逃避债务等目的的公证活动。

(二)明确公证标的

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范围,应该尽量明细,公证机构应该合理引导申办人根据种类细分公证标的。特别是未婚夫妻双方,应该明确彼此财务状况,且需要公证的财产必须是夫妻财产,不涵盖任何一方家庭成员的财产,要避免有隐瞒财产的情况,不要盲目签订协议。此外,要充分重视无形财产,比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将其纳入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内。总之,对于公证的标的,双方要做到无争议。

(三)核准公证凭证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纠纷,但前提是办理公证公正、客观、合法,否则将事与愿违。在办理这类业务时,公证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公证财产的产权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这是避免日后纠纷的关键。通常,对于婚前存款的取证工作相对简单。一般需当事人提供银行存款凭证即可。而对于房产,则应以产权登记证为基准。关于婚前存款婚后双方共同使用、婚前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房贷的问题,双方应在公证材料中加以明确,尽量做到无产权争议,以免造成日后分割困难。

(四)规定公证年限

公证书需要约定有效的年限,这样可以根据变化的婚姻生活灵活改变财产所有权状况。有很多案例表明,在婚前公证中,由于感情基础良好,甲方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变更为甲乙双方共有财产,共同经营家庭。但婚姻存续一定期限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对于已公证的财产产生纠纷,特别在乙方提出离婚申请并分割经公证的财产时,一纸公证书对甲方非常不利。所以,建议在公证协议中设立年限,到协议有效期之前,双方商议订立新的协议对以往公证的财产或婚后产生的财产进行公证。

此外,还应该结合适当补偿协议,在公证书签订之初即明确规定婚内过错方对另一方应尽的补偿义务和补偿范围。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束缚财产优势方的行为,保护弱势的一方。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应该根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对现有制度修正和完善,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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