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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在实践中擢升,在完善中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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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应该和新民主主义经济时期的半社会主义经济有所区别,其重心在公有和私有的混合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一系列经济关系和制度安排。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实践中,混合所有制的提出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其实践也是零星、散乱的,但实践证明混合所有制有较大的优势和生命力。随着近年来国企改革的停滞不前,人们将目光投向混合所有制。近年来,一些企业如中国建材、中联重科等在某种程度上尝试用混合所有制推动国企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通过混合所有制推动国企改革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所以国资委等有关主管机关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推动试点,而没有急于立即推开。总之,混合所有制的历史不算短,在国外也有较为成熟的经验,但将混合所有制用于大型国企、央企改革,时间并不长,积累的经验也不多,在此背景下厘清混合所有制的来龙去脉无疑对下一步推动国企改革具有巨大的参考价值。

一、混合所有制的提出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明确地提出了“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组织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这里第一次出现了“混合所有”字样,但仅仅认为是一种新的“财产所有结构”,而没有确认其为一种所有制形式。直到党的十五大文件中出现了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是公有制经济”,“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这里由“混合所有”上升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即正式确认了这种经济的公有制性质。由于混合所有必然要求以股份制形式来组合,而股份制是一种“共有制”的“按份共有”的所有制形式,显然具有“社会所有”的“公有”性了。因此十五大文件又明确地指出,股份制“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的工具性和中性功能。党的十六大更明确我国经济改革目标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完善”的一项具体要求,就是“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专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件,文件中强调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和“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活力”的功能,从而需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使之“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二、混合所有制“胜之有道”

混合所有制经济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理解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既可以是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也可以是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的融合,或者是私营资本与外国资本的融合;狭义的理解则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界定为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本文主要从狭义上来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突破了传统的单一的所有制经济形式而形成为一种新型的复合型的经济成分,事实上它是一种“制度创新”。

首先,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种具有“杂交优势”的经济成分。市场经济是高度竞争性的经济,不仅在市场主体间、品牌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而且在制度安排间也存在着竞争。混合所有制之所以会发生和发展,表明它在制度安排的竞争中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其优势所在就是它具有“公”和“私”两种经济成分的“杂交优势”。同时由于公有经济倾向于政府调控力,而私有经济则更倾向于市场吸引力。这样便把公私两方面的积极性结合起来了,从而比单一经济成分的所有制形式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其次,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必然要采用以价值形态表现的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制度。在股份制的企业组织结构中,不同出资主体所占股份的比例多少关系到其权利义务比例的大小。尤其当出资主体是公私两种异质性经济成分时,各方对相互出资的份额的审核一定是清楚和明确的,从而其“产权清晰”也是必然的。也由于公私股份出资的比例并无定式,只要某种股份达到了“黄金点”的份额即可实现控股,所以它既可以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可以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因此这种资本组织形式就充分具有“工具性”的特点。它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制度文明的成果,西方资本主义可以利用它,我国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它。由于股份制企业必须使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从而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尤其当异质性经济成分并存于一体,必然要求强化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从而使其高效运转。所以,混合所有制具备现代企业制度应有的一切特点。

再次,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是由“官”、“民”两种异质的股权所构成,成为不同性质资本和生产要素股份化的产权的“聚合场”,因而资本聚合的方式具有“模块结构”的特点。在股权结构中通常而言公有股一般较集中,而私有股则较分散,从而可以形成为一种大小股权搭配的“模块结构”,这样就有利于资本的流动,便于整合、重组,从而具有“可进可退”、“可伸可缩”的特点。这样既便于大资本实现迅速的资本扩张,也便于中小收入者的货币收入迅速转化为资本从而增加其收入。因此容易实现现代产权制度所需要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所具有的“杂交优势”,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首先,有利于解决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时的诸种难题,如果把单一所有的国企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至少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大量吸收民间私有的数万亿储蓄资金,使之转化为直接的投资,从而为解决国企资本结构不合理状况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便于其他非公有资本的参与,为国有资本发挥主导作用和强化其控制力创造条件,进而有利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二是不少国企虽已股份化,然而投资主体单一化的本质状况未变,从而法人治理结构难以有效运作。只有当私股大量参与后,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实际有效运作,达到“管理科学”的要求;三是把国企改制为“混合所有”从而使企业成为“模块结构”,便于国有资本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转化,确保资产“流转顺畅”,从而使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得到优化。

其次,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调整社会资产占有的结构从而调整社会的分配结构。当前我国国有资产占全国资产总量的75%以上,而民间资产不到1/4。其结果是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上,政府所得的增幅必然数倍于城乡居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和纯收入。这必然大大限制内需的扩大,还易于导致国家和社会分配差距的扩大。如果让部分公有资本退出经营性领域而置换为民间投资,这不仅将使广大居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的机会,从而实现“扩大社会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而且能使我国广大居民与国家共担市场风险,共享经济增长成果,达到“还富于民”、“藏富于民”,使“国富”与“民富”相结合,实现社会共富共享的结果。

再次,只有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让营利性领域的国有资本转换为民间资本,从而使营利性领域的国有资本转化为公益性的“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投资,才能使政府有足够的财力去解决社会公众迫切盼望解决的诸如上学难、就业难、看病难、住房难以及环境恶化等现实民生问题,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谐、生态和谐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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