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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走廊水利管理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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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事务的控制和管理

在近代河西走廊,不论官府或是地方势力,对水利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承袭了此前历朝历代的基本方法和经验,丝毫没有间断,但由于时势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其形式和职能发生了变化。这里表现出来的既有继承,也有演变。正如张其昀在其所着的《甘肃省河西区之渠工》一文中讲到:“各县多有渠正渠长,由农民公举,县府委任,蓄泄之方,皆有定制。如渠口有大小,闸压有分寸,轮浇有次第,期限有时刻,公平分水,籍免偏枯兼并之弊……历代相传,法良意美。”[1]

在石羊河流域的武威,农田灌溉事业渊源较早。汉代在各地设田官,管理屯田和水事。唐代在各渠设“渠长”,直接管理水利事业。明代屯垦时,屯田水利,即有专员监管。清朝早期,水利改由知县襄理,其下按渠设有专人管理并负责兴修事务,称“水利佬人”,或称“水佬”、“龙官”,“水董”,与“农官”并为地方佐治官吏。武威县当时已形成六渠水利管理体制,“武威四乡,分为六渠:金渠,大渠、永渠、杂渠、怀渠、黄渠,每渠十坝。”各渠由“水佬”管理水利,“水佬”之下又设若干“总役”、“头役”、“散役”等管理各坝、沟。“每渠分上下本十二区,每区有总役一名,头役四名,有名散役或八九名或十余名(入卯册者为有名),无名散役与之相同(不入卯册者为无名)。总计六渠十二区,共有总役十二名,头役四十八名,有名散役(乡间号曰‘坝差’)一百三十名,无名散役(乡间号曰‘小差’)与之相同,共有乡约散役二百八十名”[2]。为解决上下游用水紧张,还实行红牌断案,即规定每年初春日由全县总水佬及行政首长,召集六渠水佬参加全县水利会议。会后,各河水规开始生效。 用水制度的继承和调整 近代河西乡村社会的变迁 第一,河西乡村社会传统力量的抵牾。自近代以来,河西地区远离政治统治中心,固有的传统很难受到新政策的影响;远离经济发达地区,落后的生产方式很难得到改变;远离近代文化繁荣地区,很难受到新观念的冲击。在河西没有强大的宗族势力,明清以来的移民和近代的天灾人祸,使河西地区乡村社会的人口处在不停转换和变化当中,无法像南方各地形成较强的地方宗族势力。宗族力量的弱小,造就了河西以乡绅为代表的地方实力型阶层的强大,他们的传统意识和传统力量在河西社会中影响很大,对外来意识和力量有着很强的外向张力,国民政府对水利社会的开发、管理和试图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一直受到传统势力的干预和冲击,在相互博弈中,国家权力未能完全占据上风。 第三,国民政府新政治制度的推行,由于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而没有完全深入进行,在河西对水利事务的控制和运作也没有深入。抗战后期,出于大后方建设的意图,国民政府提出开发河西水利的十年计划,计划分阶段、分地域地对河西水利进行开发建设,同时成立甘肃水利林牧公司,在河西各地设置水利工作站以加强对当地水利建设的工作。“民国”三十二年到三十五年为第一期,即计划时期,这四年以整理旧渠为主,甘肃拟定了较为详细的旧渠计划,其中三十二年度整理计划书就明确提到,“为民生计,为政治计”[5]。可见国民政府的开发计划包括有较强的政治含义在里面。但是,开发计划随着抗战的结束和国民党在大陆统治的衰败最终消散,控制河西乡村社会的努力也最终失败。

第四,国民政府自身的原因。孔飞力认为:国民党和南京政府在许多方面是现代化城市文化的产物。尽管有动听的政治辞藻,说什么它的天然盟友是农村社会的有财有势的人,但20世纪30年代行政史的材料说明,半现代化的南京政府常常被证明是农村名流的不速之客和不受欢迎的竞争者[6]。同样,在30年代前期,国民政府对县以下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大都处于失衡状态。一方面旧的基层社会控制体系遭受严重冲击,士绅在基层社会控制中的作用被削弱;另一方面,国民政府的一系列基层统治政策引起一般民众的抵触情绪,新的基层社会的官方控制机构———区公所、保甲等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7]。

总之,近代河西,在国家政权更替的过程中,尤其是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的政策措施和对水利事务的控制运作都是向乡村社会进行权力延伸、加强对基层社会控制的举动。由于河西社会传统力量的强大、军阀势力的影响和国民党政权的衰落、战争的持续,河西基层社会没有发生较大的改变。同时,河西社会也在这个历史阶段出现了一些变化,现代化的影响也在呈现,如水利事务中现代司法制度的介入、新型水利技术的运用和现代水库的修建。国家政权、地方势力、普通民众等各种权利关系在以水利为中心的乡村事务中有传承和演变、有合作和博弈、有制衡和重构,最终使河西乡村社会在一种复杂、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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