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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中国特色的低碳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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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要在2010年实现单位GDP能耗(能源强度)在2005年的基础上下降20%的目标,现在又提出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碳强度)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下降40%-45%的目标。笔者认为,为了同时应对能源和环境的双重约束,中国应当同时设定能源强度和碳强度目标。

应同时设定能源强度和碳强度目标我们先来看中国政府能源强度和碳强度两个目标之间的联系和区别。GDP能源强度是计算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能源消耗量,是衡量能源利用效率的指标,可指降低一定GDP产生的能源使用量的减少(节能),或者一定量的能源生产出更多的GDP。

当然,节能意味着减排,客观上有降低能源对环境影响的作用,但该政策主旨还在于为满足经济发展提供稳定和可持续的能源供给量,基本上是一个能源使用量的问题。GDP碳强度计算一国在一定时期内,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即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相对于能源强度而言,碳强度也受能源效率影响,但主要受能源结构的影响,因此,是一个能源质量(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问题。一方面,由于一次能源中的化石能源是有限的,人类发展依赖化石能源是不可持续的,因此,我们要降低单位GDP的能耗。

另一方面,中国目前一次能源结构中约93%是化石能源,二氧化碳主要是化石能源燃烧造成的,降低单位GDP的能耗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因此,这两个目标基本是一致的。一般来说,降低单位GDP的能耗可以降低单位GDP的碳排放。

但是,由于化石能源中,各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不相同,因此,这两个目标又不完全一致。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中国制定了单位GDP碳强度下降的目标,那么,在“十二五”规划当中,单位GDP能耗下降的目标还要不要继续存在呢?人类经济的发展受到两方面的约束,一方面是能源需求无限和能源资源有限的约束,另一方面是环境容量的约束。

当这两个约束同时起作用的情况下,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要求通过节能来减排,同时需要通过改变能源消费结构减排,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发展清洁的可再生能源。为了同时应对能源和环境的双重约束,“十二五”规划应当同时设定能源强度和碳强度目标。

在讨论了两种指标的联系和区别后,我们对2020年是否可以完成单位GDP碳排放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下降40%-45%的目标,可以有如下几种预测。第一,如果我们完成或基本完成了“十一五”规划中提出要在2010年实现单位GDP能耗在2005年的基础上下降20%的目标;在今后十年规划中,单位GDP能耗下降的目标至少20%,而且能在2020年按时完成,那么,即使现有的能源结构不变,单位GDP碳强度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40%的目标基本可以完成。

第二,如果能源结构进一步清洁了(煤炭少一些,清洁能源多一些),那么,碳强度在2005年的基础上下降40%-45%的目标就可以实现。而且,降低碳强度还可以有其他方面的努力,比如降低农业碳排放和增加森林面积等。

第三,如果我们不能完成“十一五”规划的能源强度目标,而且,今后十年规划的能源强度目标完成低于20%,那么,要完成2020年单位GDP碳强度目标就需要加大能源结构的低碳化(清洁化)力度。反之,如果我们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但不注重节能,那么,即使可能完成2020年单位GDP碳强度目标,也不能完成节能的目标。

这也说明了“十二五”规划应当同时设定能源强度和碳强度目标的重要性。碳强度目标与GDP直接相关就减少碳排放来说,中国的碳强度目标与发达国家减少碳排放的承诺目标是一致的。

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发达国家是减少碳排放的绝对量,与GDP增长没有直接关系。

而中国碳强度目标与GDP直接相关,达到某个碳强度目标,可以通过做小碳排放,或做大GDP,或两者都做,GDP是一个直接变量。因此,中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是有前提的,是以保证现阶段经济GDP增长为前提。

所以,碳强度目标是一个碳排放相对量的减少,实际上是减少碳排放的增量。相比之下,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由于他们目前的能源结构相对“清洁”,处于更高的经济发展阶段,技术水平更先进;高收入水平下公众的环境支付意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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