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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费保证金的探讨-综合新能源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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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来没有电费、电表保证金的规定,从1989年开始实行电费、电表保证金制度,1995年《电力法》颁布后,1996年10月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又作出了新的规定,但尚不完善。本文着重探讨电费保证金。

l 我国关于电费保证金的规定 原能源部和财政部于1989年12月发布了《实行电费、电表保证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 1.1 目的 为了保证国家电费的回收,保障电度表资产的安全,特实行电费、电表保证金制度。

电费、电表保证金是由用户存出,交供电部门分别用作电费债务和电度表资产无偿使用的一种担保资金。用电户因被撤消、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未能履行供电协议(合同)而发生拖欠电费债务时,供电部门有权将该用电户存出的电费保证金抵作价款,用电户偿清电费债务后,供电部门应将抵作价款的保证金退存该用电户。

1.2 收取范围 当时现定电费保证金的收取范围是:

(1)集体所有制单位;

(2)私营企业、个人承包企业及其他个体经营户;

(3)各种临时用电用户。 1.3 收取标准 电费保证金按年内用电户计划申请的月均用电量(或近期实际月均用电量)、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及现行电价核收。

并根据电价变更及用户用电情况变化一年调整一次。 1.4 办理手续 供电部门收到用电户存人的保证金后,应出具收据,用电户应妥为保管,如发生遗失,就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供电部门备案。

用电户终止用电时,应结清电费,办完拆表消户手续并交还保证金收据后,供电部门应退还用电户存人的保证金。供电部门退还用电户存入的保证金,只还本不计付利息,供电部门所得保证金利息收入应冲成本单位的企业管理费。

1995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没有关于电费保证金的规定,其中第42条规定:“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改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1995年4月发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也没有关于电费保证金的规定,其中第23条规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1996年10月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82条有电费保证金的规定,但只是说:“用户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费保证金。”从这个规定来看,电费保证金不再局限于集体、私人、个体和临时用户,但至今没有详细的规定。

2 我国电费保证金规定存在的问题

(1)电费保证金起不到保证电费回收。1989年实行电费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电费回收,但是实行电费保证金制度,必须与欠缴电费实行停电催收电费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当电费保证金为一个月电费时,只要一个月不缴电费,就应停电催收;当电费保证金为两个月,则两个月不缴电费就应停电催收。但现在停电困难重重,一旦停电就要冲击供电部门。

在这种条件下,电费保证金起不到保证电费回收的作用。

(2)原办法对企业不能一视同仁。原办法只对集体、私营、个体及临时用户收取电费保证金,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居民用电不收电费保证金,虽然不公平。

实际上近年来欠费最严重的是国有企业,却不缴电费保证金。

(3)保证金的收费标准不规范。有的地区收取一个月保证金,有的地区收取两个月保证金。

(4)电费保证金只还本不付利息不合理。1989年规定,供电部门退还保证金时,只还本不付利息,供电部门所得保证金利息收入应冲减本单位成本也是不合理的。

特别是有的缴电费保证金,有的单位不缴保证金就明显不合理。特别前几年通货膨胀率、利息率高的情况下,电费保证率年年贬值,用户还要每年按电价上涨幅度补缴电费保证金,更加不合理。

(5)退还电费保证金要凭保证金收据。1998年规定,用户消户时要凭电费保证金收据才能退给保证金。

一般用户缴纳保证金后,保证金收据已入帐,要把旧帐翻出来,实在太困难。 3 尽快制订电费保证金的合理办法 这几年电费欠帐多,供电部门总认为“先用电后付费”不合理,要求改为“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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