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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水电光辉发展历程(12)-综合新能源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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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机构、职能和管理体制】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水电管理机构及职能

(一)水利电力机构变化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设立水利部管理水利;设立燃料工业部,管理全国煤炭、电力和石油工业。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和石油工业部。

1958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定,将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组成为水利电力部。1979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水利电力部,分别成立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

1982年3月国务院决定将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成立水利电力部。1988年4月,国务院决定撤销水利电力部,保留水利部,新组建由电力、煤炭、石油、核电组成的能源部。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能源部,组建电力工业部,并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将实行重大改革,将电力工业部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原政府职能移交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在政府序列中,仍保留电力工业部。

1998年九届人大会议通过决议撤销电力工业部,将电力工业的政府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撤销后划归国家发改委,直到2008年7月,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明确为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电力管理部门之所以多次变化,一在如何正确处理水利和电力的关系;二在如何从根本上打破政企不分的高度垄断的电力管理体制。

就水利和电力而言,两者关系密切,中央水利、电力两部两合两分,根源都在水电。水电是水利和电力的结合部,既是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农业、水利、能源三个战略重点。

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从有利于水资源(含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和江河综合开发治理,有利于防讯抗旱统一调度、除害兴利紧密结合,可以相信,水电与水利的关系可以得到正确、妥善的处理。就现阶段而言,作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部,经国务院“三定”方案授权、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督管理综合利用水电站、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和农村水电电气化等的职能,始终没有变。

(二)部內设农村水电机构变化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设立水利部,1954年水利部农田水利局设立小水电科;1956年水利部农田水利局设立农村电气化处;1958年2月水利部与电力工业部合并组成水利电力部,1963年水利电力部设立农村电气化局;1970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水利电力部建立军管会办事机构,设立电力组;1978年文化大革命后水利电力部设立农电司;1979年水利电力部分设为水利、电力工业部后,水利部农田水利局设水电处;1982年水利部与电力工业部再次合并组成水利电力部后,设立农电司;1988年水利电力部再次分设为水利、能源部后,水利部设立农村水电司;1994年水利部设立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1999年至今水利部设立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三)主要职能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的水利部,是统一负责防洪、灌溉、排水、航道、开发水力等工作的国家水利行政管理机关。1963年,水利电力部农村电气化局的三定职责: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输、变电和小型水电站、火电站的基本建设计划,平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设备,监督检查基本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单位编审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和交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农村电气化的组织管理、电价政策、经济核算、减少损失、降低成本等方面的经验和办法;组织农村供、用电职工的培训和农村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农业技术改革,组织调查研究有关农村用电方式、综合经济效果和中国农村电气化的发展方向、实现的步骤等问题。

1970年,水利电力部电力组,负责全国水电站、火电站设计审查和施工调度及全国发电、送电、变电、配电、用电等项工作。1982年,水利电力部农电司的三定职责:研究制定电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编制全国电力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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