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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法律政策问题探讨-综合新能源论文(1)

小编: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山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速度向前推进,并且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目前兼并主体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绝大部分已经签署了协议,兼并主体企业开始陆续接管被兼并企业的安全及生产,山西省政府的战略意图正在得到实质性的贯彻。山西的煤矿重组整合表面上是政府主导下在煤矿资源领域开展的宏观经济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行为,但实际上是对煤矿矿业权的处置和权利、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因此,面对这轮大规模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浪潮,赞成和反对、肯定和质疑,各种声音不绝于耳,每个不同的群体都站在各自的利益角度表达着诉求。

由此引发了人们对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广泛讨论,社会上对山西进行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有各种各样的看法。有人提出,山西煤矿整合的相关文件政策“背离国务院文件精神”,“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甚至认为“违宪”,也有人提出,山西煤矿整合是在大行“国进民退”。

面对众多非议,从政治、经济、社会及法律等多层面研究山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这一重大战略举措就显得尤其重要。本文试图就山西省煤矿整合相关政策从法律及政策的视角进行一些探讨,同时也对山西省煤矿整合中存在的问题整理

一、二,以求教于专家学者。

一、关于山西煤矿兼并重组的争议对山西煤矿兼并重组行为的争议,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为山西煤矿整合是变相“国进民退”,大规模的“国进民退”使得一大批外来投资者面临“被国有化”的命运,是市场化进程的倒退;二是指责山西煤矿整合主要采取行政手段,政府对整合对象、整合方式以及补偿标准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规定,不仅违反市场规律,而且涉嫌违反宪法、物权法、合同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公司法、立法法等法律,侵犯了被兼并煤矿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干涉了被指令作为兼并主体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首先,认为山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导致“国进民退”有失偏颇。从山西省制订的一系列政策来看,明确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多、小、散、乱”的产业格局,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和产业水平,实现煤炭工业的转型发展。

为此,作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定位于大型煤炭生产及经营企业,不仅包括国有大型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同时也包括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混合所有制及民营煤矿生产企业。不仅如此,相关政策还规定作为中小煤矿原投资人如不愿退出,仍可以参股方式参与煤矿兼并重组,这实际上给了民营企业很大的发展空间。

因此,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并非一概排斥民营企业。山西资源整合不是“国进民退”,而是“优进劣退”,认为山西煤矿整合就是“国进民退”,是对山西省政策的误读。

第二,从山西省实际情况来看,整合后全省办矿体制明显优化,形成了以股份制企业为主要形式,国有、民营并存的办矿格局,国有、民营、股份制煤矿企业办矿比例分别为2:3:5 。在这次整合中,很多煤矿民企不是做小了,而是做大了。

例如,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是山西柳林县一家大型煤焦企业,在重组之前拥有11 对安全高效的矿井和洗选、焦化、水泥、电力、教育、地产等延伸产业链。这次整合,重组了吕梁市范围内29 对煤矿为14 对,整合后年产能为1200 万吨,使联盛集团的整体资源储量、年生产能力、机械化程度都有了大幅度提高,对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优化矿井环节系统、建设现代化矿井都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因此,仅仅凭个别民营企业的“退”,就大而化之地谴责其为“国进民退”,不符合客观实际。第三,煤矿兼并重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需要,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煤炭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煤炭是我国的重要战略资源,是作为我国主体能源的重要物资基础,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能源安全是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使得政府对其进行宏观调控是极为必要的,任何一个国家对煤炭等矿产资源不允许不加限制地无序开采。

正因如此,这些年来,国家确立了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的战略部署,实施大集团集约化开发战略,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以保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所需的煤炭资源,走可持续发展的煤炭工业之路。作为全国最大的煤炭省份,煤炭产业是山西的支柱产业,煤炭产业存在的问题在山西也最为突出。

山西积极主动地贯彻中央和国务院的精神,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举措,这与国家对煤炭产业发展的宏观政策是一致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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