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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探讨

小编:曲延生

信息公开制度自实施以来,在我国构建阳光政府,权威政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环境法中政府信息公开也具有重要的价值。任何一项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都需要不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也如此,明确存在的问题所在,才能对症下药。

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不完善

首先,政府和企业作为掌握环境信息的主体,其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对整个过程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纵观《环境影响评价法》,我们并不能找到有关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这最为关键的一部分。其次,有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时间《环境影响环评法》也没有明确指出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哪一环节上进行。最后,在信息公开后续的意见反馈和公众参与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的措辞规定上,通常是应当而非必须,考虑和说明而非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反映,而且也未明确规定公众意见加以反馈、在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修正环境影响报告并加以公布的义务。

(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途径不健全

政府是掌握大量环境信息的主体,在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上我国政府多是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这种公开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自主性,但同时也会发生政府官员对于信息披露内容的主观取舍,存在选择性公开的问题。另外在信息披露途径的选择上,多是采取在政府公报上发布信息的方式,还欠缺其他辅助性的信息公开途径。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

1.法律机制的不健全。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没有对政府责任、公众诉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忽略了对环境影响评价决策者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监督作用。

2.民众维权意识不高。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环境侵害案件不断攀升,尽管公民也知道这些环境事件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但往往把这种责任归于政府身上,政府在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公民不能主动有意识的要求政府作出公开,而是习惯性的在政府作出行政决策后事后了解政府决策,从而不能很好的在报告书中反映自己的观点、立场,致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脱离群众。

3.环保组织在监督方面的作用没有充分的发挥,只是停留在组织进行环境保护的初级层面,没有形成监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利力量。

二、我国环评信息公开制度法律完善建议

(一)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

1.在信息公开后续的意见反馈和公众参与上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做出政府决策。

2.在法律效力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当避免出现走形式的现象。在这方面可以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惩罚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在问责机制上,对于政府官员还应当完善对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问责、对建设项目有关负责人、环评审批机构组织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拓宽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渠道

开创多元化的信息公开途径在环评信息公开中起主导作用,在信息公开的技术方式上,除了主动公开方式外还应当多采取申请公开的方式。对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主动公开,并应当细化信息公开的范围:公众认为有需要了解的政府信息也可以要求政府公开,除确属国家秘密外应一律公开。同时,在信息公开途径方面,政府除了充分利用传统公告方法之外,还应当利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方式加以辅助:如通过当地电视台公布木地区有关环境重要事项的信息,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木: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厅、电子屏幕等:此外,以新闻发布会的方式,政府热线的方式也可以使政府环境信息在第一时间为绝大多数公众所知悉。

(三)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权力在黑暗中游行会滋生很多问题,对政府的环境信息进行监督,让其在阳光下行走更能摆正政府决策信息的正确性,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可以程度单独的行政部门来形式监督权,也可以在各级政府的环保部门中下设职能部门,并且还应该多利用网络的优势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的监督,努力使政府做到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格局,保证环境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同时,还应该使人民群众认识到环境信息公开对自己的重大影响,意识到自己在政府决策中的作用,主动参加到环境影响评价政府决策中,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尤其是利用网络的力量,向政府建言献策。另外,还要发挥环保组织的作用,加强环保组织之间应合作,建立长期交流机制。建立共同沟通的平台,定期采用座谈会、研讨会的形式,就某些重要环评案例进行研讨,推动中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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