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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10000字:国家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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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行政法论文10000字。

1 丹麦国家福利体制享有较高声誉的原因

1.1 齐全的项目和覆盖面

丹麦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由养老保险、残疾人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社会救济等项目组成。可以说,从妇女怀孕、生产,到其孩子的抚养、教育,再到其孩子的就业直至年老死亡,每一个环节均有相应的保障项目或措施。从保障对象来看,只要是丹麦的永久居民,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和宗教信仰,也不论工作能力、贡献大小、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均能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其社会保障网之精密,确实为许多国家所不及。

1.2 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主要由政府税收推动的、近乎免费提供高水平保障待遇的再分配机制。

丹麦社会保障分配水平之高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具体项目的优厚待遇体现出来。下面是一些数据:

根据1995年的数字,一个失业三个月者获取失业保险津贴后可支配收入与就业者可支配收入相比,仅减少8.3%;分娩的妇女在正常生育情况下,其获取生育保险津贴后的可支配收入仅比正常就业者可支配收入少2.7%;患病职工领取相应保险待遇后可支配收入与正常就业者可支配收入基本持平;因工负伤并致残者,在其获取工伤保险津贴和残疾人保险津贴后的可支配收入比正常就业者可支配收入高出25%;有一、二、三个孩子(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家庭在领取家庭津贴后的可支配收入分别比没有18周岁以下孩子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增加4.2%、8.4%和13.1%;任何一位丹麦居民均可免费接受各类教育,其中在校大学生每人每月还可从政府那里获得3000多克郎的生活费津贴;等等。

2 丹麦国家概况

2.1 人口面积、地理位置

丹麦王国位于欧洲北部。南同德国接壤,西濒北海,北与挪威、瑞典隔海相望。海岸线长7314公里。地势低平,平均海拔约30米。拥有521万人口(2011年1月),其中丹麦人约占95%,外国移民约占5%。

2.2 经济概况

丹麦是发达的西方工业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居世界前列。服务业发达,工业、农业虽比重较小但拥有世界一流的生产技术和经验。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丹麦银行业出现银行间市场冻结、流动性资金不足等问题,房贷市场受影响较大,股市遭重创。2009年经济陷入深度衰退,工业生产、私人消费、进出口、私营部门投资持续下降,企业破产率和失业率大幅上升,通货膨胀抬头,物价高出欧盟平均水平41%,2009年丹经济下滑4.8%, 进、出口分别下降12.5%、10.4%。面对危机,丹麦政府推行一些刺激经济的方式。央行多次降息,政府出台针对银行业的1000亿克朗信贷救助计划、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和青年失业问题的专项救助方案,提出税改方案、发展绿色经济等措施。2010年,丹麦经济逐步复苏, 主要经济指标如下:

国内生产总值:3119亿美元。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7万美元(按购买力平价)。

经济增长率: 1%。

2.3 政治概况

丹麦政局基本平稳。自由党、保守党政府自2001年上台以来一度在经济发展、福利改革、对外政策上政绩突出,在2007年11月议会选举中再次获胜连任,继续稳步推进各项改革。2009年4月,首相安诺斯福格拉斯穆森当选北约秘书长,丹政府小幅改组,拉尔斯勒克拉斯穆森出任首相。

3 丹麦福利发展历程

发展历程

丹麦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是丹麦人坚持走自己道路的必然结果。早在十九世纪下半叶,作为一个欧洲国家,工人运动在丹麦也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然而,丹麦一向以农业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农场工人的工伤与职业病问题不像诸如当时德国等国家那样突出,农场工人的养老问题却备受关注。七十年代因欧美一些国家低价销售农副产品而引发的玉米销售危机,给丹麦的农场主和农场工人造成的严重打击迫使丹麦政府不得不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责任。于是,1891年颁布的老年年金补助法揭开了丹麦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序幕。

接着,疾病与健康保险法、工伤与职业病保险法相继于1892年和1898年建立。1907年、1921年和1950年又分别制订了失业保险法、残疾人年金法和家庭津贴法。至此,一个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丹麦最终确立起来。

从七十年代中期开始,丹麦政府并未采取全面紧缩社会保障支出的一刀切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运用了一种被称之为选择性政策的结构性调整策略。在基本保证养老保险待遇并使其在某些时候有所提高的同时,竭力控制和节俭家庭津贴和医疗保险支出,并于1977年颁布了社会救济法,以此作为配套性措施来维护社会的稳定。

从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中,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调整中巩固和发展。为了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1994年又开征了一般社会保障税(又称劳动力市场税),且对家庭津贴制度给予新的重视,社会保障制度更臻完善。

4 丹麦社会保障制度

4.1 丹麦社会保障征管体系

在欧洲福利体系大体有四种:第一种是北欧类型,讲究平均分配,社会福利覆盖境内任何公民,男女充分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二类是英国类型,社会福利主要是根据需求,保障那些生活贫穷的人;第三类是德国类型,社会福利主要是对那些劳动工人,他们享有失业救济和养老金;第四类是南欧类型,社会福利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家庭收入享有不同的福利。

该国的福利体制属于典型的北欧模式:高福利、高税收。具体来说,就是发挥国家职能,运用庞大的公共机构,以税收为财政来源,使每个公民都能平等享受社会福利,有效地降低了国民的收入差距。

丹麦优越的福利政策建立在高税收基础之上,几乎所有的社会福利都来自直接或间接的税收。根据收入高低,纳税数额有所不同,企业税相当高。据丹麦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国家税收约72%用以支持各项福利建设,包括政府养老金、老弱公民补助、失业救济、教育科研及医疗保健等。纳税公民可享受各种福利待遇。

丹麦的社会福利体系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工伤保险、儿童及青少年福利等。据统计,丹麦的社会福利占政府支出的29%,是OECD国家中的第二高;公共部门教育支出近GDP的7%,为OECD国家中的第一高。

4.2 主要社保种类

(1)失业保险

丹麦政府与私有失业基金会合作来完成失业保险工作,各类私有失业基金会往往同工会或某个行业协会有协作关系。丹麦有36个失业基金参与失业保险工作,其中34个经办工人失业保险工作,2个经办经理失业保险工作。

就业者必须选择申请成为某一失业基金会的会员才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带来的福利。成为某一失业基金会会员的条件如下:

① 18-63岁的丹麦公民或在丹麦工作、但不在丹麦长住的欧盟成员国公民 ;

②在失业基金会相关行业有享受薪水的工作;

③有材料证明申请人已经接受至少18个月的职业培训并在接受培训后两周内已经申请成为某一失业基金会的会员。

申请人可以选择保全险或部分险种。如果不清楚自己的工作属于那个行业,可以向丹麦劳动管理委员会咨询。

(2)养老保险

养老保障制度是丹麦保险制度的核心。其宗旨是让所有丹麦公民在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养老保险分为法定和自愿两大类: 法定养老保险包括:国家养老保险(即退休金)、丹麦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和特别养老保险。

国家养老保险(即退休金)是丹麦社会保障体制的组成部分,它的标准由国家确定,并由国家财政支出。享受全额国家养老保险的条件是:一个人(从15岁以后开始计算)在丹麦居住满40年。国家养老保险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每人每年52524克朗,补充养老金为每人每年52872克朗(单身);或每人每年24672克朗(有配偶或同居者)。

丹麦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ATP 和特别养老保险SP ,其标准由具体行业的劳资双方商定,由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会负责管理。为了增加退休后的收入,丹麦所有的每周工作9个小时以上并领取报酬的工作者都参加ATP 养老保险方案。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分摊,雇主承担2/3,雇员1/3 ,雇员缴纳的部分从工资中自动扣转。每周工作37个小时并领取报酬的工作者每月的交费标准是74.55克朗。 SP 养老保险方案的交费标准是本人总收入的1%,从工资中自动扣转。SP 养老保险方案的受益者退休时,如果累计的SP金额不大,则一次付清,若金额较大,则分10 年付清。退休者得到的SP金与个人所交的SP 金并不相等,按规定为不超过工资收入者交付SP金的平均值。

自愿养老保险包括:集体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集体养老保险常见于各个专业行业,由行业雇主协会与行业工会达成协议,通常包括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命保险,保险费是参加人总收入的15%,其中公司支付10%,个人支付5%。各公司的公司养老保险不尽相同,它往往被视为变相的收入或福利待遇,保险费通常是参加人总收入的15%,其中公司支付10%,个人支付5%。购买自愿养老保险的不同险种是购买人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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