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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教学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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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一般性、共性的问题,刑法分则则是对具体犯罪和具体刑罚的规定。刑法总则与分则内容的不同决定了二者教学上的差异。现就刑法教学中的相关问题做一粗浅的探讨。

一、注重刑法思维训练环节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教学中,“满堂灌”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教学方法,刑法教育者注重的是刑法具体知识的传授、讲解。或许,讲授教学在当时效果良好,然时过境迁,新的时代特点和受教育者的变化让我们不得不扬弃传统的教学方法,注重知识系统性、体系性讲解的同时,更要着力于学生刑法思维训练环节。

应用性、服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刑法思维训练。大学生不断扩招,大学教育已不再是以前的精英教育。关于法学教育目标曾有两种讨论:一是法学教育应是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为目标的职业教育;二是认为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法学家或法学学者的研究型教育。【1】

我校的法学教育虽有悠久的办学历史,但却置于理工科为主的二本院校的大环境下,因而确立了应用性、服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这相当于前述讨论中的职业教育。教师只有注重刑法思维训练环节,受教育者才会具备更高的司法实践能力。比如,将瘫痪老母亲带出去丢在深山老林与丢在市政府门口,定性是否相同?此时就要注意分析的思路:从犯罪客体入手,看破坏的是家庭秩序还是生命健康权?

国家实行“三合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后,法科学生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法官、检察官、律师)仅仅有学历和学位是不够的,还需取得资格证,也因此司法考试是否通过直接与就业挂钩。从我校法学专业学生来看,他们一进入大学大多都能迅速看清这一形势,从而较快确定自己的目标:考研还是司考?极少部分同学会选择同时考。在司法考试的压力之下,他们也更有学习的动力。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司法考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刑法的学习,学生通常会预习会复习。这种情形下,如果再坚持传统的“满堂灌”,学生不但容易走神,况且这种纯粹知识的讲授意义不大(学生都是认识汉字的)。因此,学生的变化和新的时代背景需要改革刑法教学方法。

改革传统的刑法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刑法思维训练并非是老师完全不讲,而是要有取舍的讲,不要面面俱到。学生讲、老师点评的方式对那些已有基础知识的学生适用,所以这种方式针对研究生开展较有效。对于学生能够自学的,不讲或略讲,对于法学本科初学法律的学生来说,有些刑法条文没有明确,特别一些教材中也未提及的知识延伸部分,则不但要讲,还要讲透。如犯罪预备终止犯罪的原因是什么?我国刑法第22条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作为初学者恐怕很难读出这样的问题与答案,作为老师则必须讲授:预备与未遂犯终止的原因是相同的,这可从处理的方法推导出来,即为意志以外的原因。(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从中止的概念推出来: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刑法思维训练,应贯穿于刑法总分则的教学中。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内容决定着二者教学模式的选择。现行刑法教学方法主要有:讲授式、启发式、讨论式,还有大量的教改文章研究案例教学法。笔者认为,培养时代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在注重刑法思维训练的总原则下,教学改革的思路须首先立足于教学内容,着力于教学方法与教学形式:前者据刑法总分则内容配备不同教学方法;后者主要指善于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及教师的教学技能等。

二、刑法总则:讲授为主案例教学为辅

刑法总则的内容决定了应对其采取讲授为主案例教学为辅的教学方法。刑法总则包括犯罪论与刑罚论,相对而言,犯罪论涉及的刑法理论较多较难。法律条文对总则规定得并不复杂,但有时判断起来却很难。如只有对故意与过失规定的深刻理解,才能对具体案例进行准确判断。如问,在江河大堤指挥防汛的政府官员,在当班雨夜擅离职守去和他人打麻将,结果没有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江河堤岸溃口,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其主观罪过是什么?是故意、过失、故意和过失还是故意或过失?作为刑法教师,除了简单讲解何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何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外,还要重点强调“故意或过失的心态是真针对行为人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结果而非行为人的行为而言的”——许多学生自己看书是很难看出这层意思的。据此不难判断上述政府官员的主观形态,其对自己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自己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结果是过失的。可见,学生对这些基础知识的掌握以及其中的理论精髓(教科书中未曾提及的)的获取离不开教师的讲授。总则的理论知识需要在教学中以讲授为主。

讲授为主案例教学为辅旨在实现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及其理论精髓的目标,案例教学是为实现这一目标的辅助手段。这种方法在教学上可作如下安排:首先通过举例子引出问题,然后讲解基础知识及理论,最后运用所讲知识回答问题。如果先讲理论再辅以案例说明,学生在听理论时容易走神,学生带着问题去听理论注意力更容易集中,效果也更好。另外,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对刑法总则理论也不能采取案例教学为主的方法。

三、刑法分则:案例教学为主讲授为辅

从内容上看,刑法分则规定的400多个罪名按照其所侵犯的客体可分为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贪污贿赂的犯罪,渎职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刑法分则的罪名之多,教学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应根据不同类罪的特点因材施教,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相似性:法条多、罪名多,罪状描述详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也具有相同特点:法条少,罪名少,罪状大多是简单罪状。刑法分则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能准确界定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案例教学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扮演着主要的、不可或缺的角色,但不同章节教学方法应有所区别。

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在于掌握法条本身的规定,重在记忆,教师的任务在于引导学生怎样事半功倍的记忆。对于这两章,作为辅助教学方法的讲授部分应注意:(1)化整为零,分节记忆,节内比较。这两部分都各自有8、9节,每节内的犯罪均侵犯同一子客体,分节记忆能分解记忆内容,在10个(左右)罪之间进行比较容易记忆;(2)掌握重点犯罪;(3)掌握一般犯罪的罪名:这两章叙明罪状较多,掌握罪名也就掌握了该罪特征;(4)把握选择性罪名的定罪:这两章选择性罪名很多,行为人进行了哪种犯罪,就定哪种罪名。在案例教学部分,主要以选择题的形式通过多媒体展示,再辅以现实中的典型案例。前者如王某某日在路上捡到一包假币,他数了一下,有2万多元。房东来催他交房租时,王某用其中的l万元交了房租。剩余1万多元,王某藏在箱底。四天后,房东去存钱时,被银行发现是假币。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不构成犯罪b、王某构成出售假币罪c、王某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d、房东构成持有假币罪。这两章罪名多,选择题形式(也可以是司考真题)的案例出现可以涉及多个罪名,通过这样的案例教学可以更快的掌握个罪特征,从而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后者如马尧海案件,现实案例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又能深刻掌握所涉罪名,还能了解案件在现实中的处断情况。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的罪名,学生往往都比较熟悉。教学中,除了强调法条之外,还需要求学生“精读”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理论教材。为把握个罪的实质特征以更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案例应是被选择的主要教学方法。在选择案例时,须做到真实案例与虚拟案例相结合。真实案例是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鲜活事例,于学生更有亲近感,容易激发兴趣引起共鸣;虚拟案例则具有较好的延展性,可根据教授内容进行展开与创作,并且它还可以关涉到一些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疑难案件。【2】

在案例出现的形式方面,应以典型个案(包括真实案例和虚拟案例)为主,选择题(主要是司考真题)形式为辅。案例教学并非是为了让学生听故事吸引其注意力,而是为了更深入掌握深刻记住所涉罪名。如从“高速公路抛人致死”第一案可引导学生如何界定罪与非罪,怎样区分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辅助教学的讲授方法,主要是抛出案例,学生思考之后的教师点评归纳部分,点评归纳的内容,可以是对法条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如归纳“入户抢劫”的认定时,须强调“户”的范围,“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以及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也可以是法条、司法解释甚至理论教材中未曾提及却对现实案例判断行之有效的理论,如关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理论上的区别在于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个标准能够区分现实中的典型案例,对于不那么典型的案例却无能为力,因为人的主观方面很难证明。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只能通过客观的情形去反推,如通过实施行为时的情景(犯罪工具、现场位置、打击部位与力度等)来判断是杀人还是伤害,通过犯罪行为实施时特定的外部条件是否为行为人认识来判断是否具有故意与过失的心理态度等等。

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结合受教育者的培养目标,确定相应的教学方法。坚持这种因材施教、因人施教的方法,将会使刑法教学有的放矢,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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