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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和政府治理(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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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具有相当的危害性。通过对商业贿赂含义及形式的探索,分析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从而为政府提出了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些建议。

 论文关键词:商业贿赂;危害性;政府治理 1 商业贿赂含义探索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

 对于商业贿赂的概念,学术界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但我们可以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去探索。

 在1993年9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明确予以禁止。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在该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有关禁止在商业活动中行贿受贿的法律规定看,贿赂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贿赂包括行贿与受贿两个方面,行贿罪与受贿罪可以统称为贿赂罪。

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体例,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职责规定都体现了这一点。狭义的贿赂则是一个动词,仅指行贿行为。

商业贿赂也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贿赂应当包括所有发生在经济领域内的进行贿赂或收受贿赂的行为。

狭义的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仅指进行贿赂的行为,正是因为这样,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对商业行贿作了刑事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从狭义的商业贿赂角度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直接规定,公司法或刑法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并不仅限于商业贿赂。

在涉及商业贿赂的问题上,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商业贿赂与普通贿赂有着重要的区别。商业贿赂是一种特殊的贿赂行为,它只在流通领域才存在。

商业贿赂是为促成交易而采取的行动,因此反商业贿赂就是为保护正当竞争而采取的行动;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出发,商业贿赂犯罪中,商业行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 2 商业贿赂的危害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不断地滋生繁衍,影响面越来越宽,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危害十分严重:

(1)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在愤怒、无奈之余,也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

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使诚信等公序良俗受到极大破坏。

(2)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

但是,商业贿赂使商品和服务不能按照本身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进行交易,致使在市场竞争中质量差、水平低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打败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商品和服务,为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使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交易的天平因此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3)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4)商业贿赂损害国内投资环境,降低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随着近来曝光的“朗讯风波”、再到最近的德普“回扣门”事件,国际舆论对我国商务环境的不利评论将直接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受到影响和冲击,商业贿赂很有可能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新的环境瓶颈。

(5)商业贿赂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商业贿赂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特征和要求,诱发了社会的仇富、仇官心理,对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破坏无法估量。

 总之,商业贿赂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坚决刹住这股歪风。

 3 商业贿赂和政府治理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一个总体上的考虑和部署。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亟需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

(1)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从现有规定看,我国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偏重于刑事立法,往往是处刑不轻,而经济制裁不足。

因此,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这就要求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中对商业贿赂经济制裁的规定,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的发生。

同时,进一步明确经营单位对其下属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监管失察所应承担的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

(2)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3)建立健全财会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

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4)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进一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减少垄断,防止地方保护。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自律,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

(5)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修改、完善现有的刑法规定。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武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6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由于立法层级过低、规定的一些内容滞后,已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看,制定专门法尚需假以时日,为适应治理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比较现实的做法是,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至少应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完善资格刑设置等。

通过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有关规定,加快国内法治进程,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马治国,张宝亚.经济法学[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3]欧文·E·休斯,彭和平等译.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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