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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属于网络治理创新的最完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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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为此,在推进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化道路上要坚持科学建构法律治理框架,充分发挥国家法律和国家司法机关在网络疆域管理的主导作用,同时也要依靠人民、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参与,科学有效地推动我国网络空间的社会治理。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必要性

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时期,互联网+正成为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主要平台,信息经济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十三五规划正式将建设网络强国作为重要战略进行了部署,可以说,网络信息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能够有效约束网络信息参与者行为,提升网络行业自律水平,为网络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也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建设网络生态家园的现实需要。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社会交往和信息交流的重要平台,通过网络平台人们面对的是不同的信息途径、不同思维方式和不同价值观念的冲击,同样人们也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看法和主张。网络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人们表达自己的精神家园。但是,在网络空间内,还充斥着个别诈骗、虚假、色情、谩骂和恐怖等不和谐因素。因而,网络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制,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还人民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三是面对复杂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虽然已经成为互联网大国,但还不是互联网强国,在关键技术和关键领域还与国外存在一定差距。为此,国家应该构建和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进一步提升我国网络空间治理能力,及时应对国内外突出网络问题,为复杂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奠定坚实的法律保障。

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与社会治理逻辑与思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不仅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也对国家社会治理产生了冲击和影响,对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和观念带来了新的挑战。

第一,网络空间社会治理逻辑主要通过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当前,我国社会治理模式是以承认个性化和多元化为基础,通过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进行沟通、对话和协商等多种形式进行互动调和,最终能够形成社会各方都能够接受的社会契约。在网络空间社会治理过程中,法治化是社会治理在网络空间治理创新的最优模式,能够积极回应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动态问题。因此,在网络空间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法治方法将网络难题转化为执法司法问题加以解决。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要求我们要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将法治化贯穿于网络信息安全始终,为国家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网络空间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坚持法治化治理思路,网络空间的动态性直接会导致我们的社会治理思路要慢于网络信息的发展。为此,我们应该树立动态化的社会治理思路,在立法、执法等多个环节实施动态化管理。

第二,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与社会治理从本质上看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逻辑思维体现。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既包含了社会治理相关要素,又涵盖了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说,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和社会治理虽然通过不同方式发挥国家治理作用,但从本质上看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逻辑思维的体现。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我们的社会治理影响也是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信息安全治理,能够让我们看到与国外先进国家在社会治理上的差距,有利于转变我们的治理理念,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能够在网络意识形态上深化法律思想,积极构建网络空间的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文化传播的安全防范布局。

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与社会治理对策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信息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需借鉴和吸收各国先进经验,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和社会治理体系,构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凝聚社会力量,实现协同治理。

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首先,合理吸收各国和地区先进经验教训。新形势下,各国和地区非常重视网络安全立法工作。例如,欧盟于2013 年启动《网络信息安全指令》立法、美国于2014 年通过《国家网络安全保护法》、日本于2014 年通过《网络安全基本法》等。在世界各国纷纷制定网络安全法的背景下,我国于2016 年11 月7 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 年6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颁布被视作我国规范网络空间,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制的基础性法律。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基础之上,结合网络空间的基本特征,对当前存在的各类法律问题要进行规划,形成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范和规章制度,并明确各法律细则。再次,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立法。网络信息安全包含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三个层面。因而,在完善网络安全法的同时,也要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国家、个人的双重立法模式。其中,网络安全法的侧重点在于从国家层面保障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则是侧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社会治理。其一,完善我国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引导自律性监管主体参与,实现共同监管。政府在其中仍然要扮演重要的引导者角色,故而要完善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加强监管力度。其二,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实施网络空间动态管理。为进一步规制网络犯罪,在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同时,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法律文件,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实施网络空间的动态管理。此外,由于不同行业之间有着各自的特点。因此,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网络安全防控机制,且伴随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立法机关要紧跟行业发展的动态,完善社会治理措施,确保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其三,由于成文法具有一定滞后性,法律要发挥其对现实问题的规范和约束作用,这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因此,一方面要发挥社会力量,完善社会治理成为网络信息安全不可规避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凝聚社会力量,弘扬主流价值观实现行业自律。总而言之,网络信息安全的构建要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将法律建设与社会治理有机结合,推进立法的与时俱进,平衡各种利益关系。

综上,互联网对我们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不断加深,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我们社会交往的重要渠道。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为网络信息安全建设指明了方向,对于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网络信息安全的维护仅仅依靠政府是很难实现的,需要联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的共同参与,坚实共同治理原则,各网络利益相关者依照自身的角色参与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工作,惟其如此,才能营造一个更为和谐、安全、可靠的网络信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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