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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生态整体论视野下的环境诉权主体

小编:李德胜

一、环境诉权的理论基础

诉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但是关于诉权的概念和性质一直处于不断争议之中。一般来讲,诉权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司法机关做出裁判的权利。诉权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权利,但它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诉权的获取依赖于实体权利的判断。在环境诉讼领域,要谈论环境诉权首先必须对环境权做出一个界定。因为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环境诉权建立在环境权等一系列实体法的概念基础之上。传统哲学的主客二分法,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对立起来,没有突破人类自身的视角,注重人的主体地位而忽视了环境自身应有的地位,由此构建起来的公益诉讼制度难以有效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应基于生态整体论认识论从理论上对环境法益进行概括,进一步在实体法层面对环境权进行科学界定。

(一)环境与环境法益

我国2014 年修订的环保法将环境概括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把环境视为独立于人的自然资源,使其成为一个绝对物化的概念,这是一种机械论认识观。生态整体论认识论把包括人类在内的自然界理解为一个整体,自然界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是内在的和有机的。人类与自然界的其他存在物都是同一个巨大的存在链条上的环节。我们应该转变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重新确立人在大自然中的地位,重塑人的物种形象。换言之,在环境的内涵中应该包含人这个因素。国外的一些立法已经突破了传统环境的观念。例如,1986 年印度《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包括水、空气、土地,和水、空气、土地、人类、其他生物、微生物和财产之间的关系。把环境权主体置于环境系统之中,泛化为不特定的主体,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多元化,从而扩宽了环境诉讼资格,使环境权得到全面的保护。传统的环境法益更多地倾向于人类从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中所获得的利益。但是在生态整体论看来,由于人类是构成环境的一个因素,人与自然界是统一的整体,所以环境法益既包括公民个人的环境法益,环境公共利益,也包括环境自身享有的利益。所以环境侵权行为会损害到三者的利益,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环境自身的利益。

公民的个人利益可以通过传统渠道来寻求救济,环境公共利益涉及面广,具有共享性和普惠性,既有共同的特征也有个人的特征,传统方式无法有效解决,需要新的诉讼渠道。而环境自身的利益有别于人的利益,具有非人格的特性,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如果环境自身的损害或者污染与人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的切身利益没有直接的关联,在大部分情况下,人是不会去主动关心环境问题的,而某些看似距离自身很遥远的环境问题如果不去加以干预极有可能发展成为危及人类生存的大问题。如热带雨林的破坏,极地冰川的融化等。所以要从根本上维护环境自身的利益,赋予环境自身准人格的地位,让它拥有属于自身的诉权是最好的方式。虽然这种界定具有超前性,站在目前立法和司法的实践角度看,它所突破的不只是一个法律方面的问题,更涉及社会学、伦理学、法哲学、环境科学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但这只是一个时间长短的问题。在生态整体论的科学指导下,在诉权体系内赋予环境自身诉权有重要意义。

(二)生态整体论视野下的环境权

环境是一种相互关系的存在,环境权利也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权利,它不应该以关系的某一方来加以认定。在生态整体论视野下,人类与其他生物一样是整个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物种,是大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界除了人类,还有其他数量众多的生命体,它们与人类在同一片蓝天之下,共享大自然的庇护和福祉,共同维护着地球的生态平衡。正是基于此,人类应该认识到其与其他物种的等质性,尊重其他生命体。英国史学家汤因比认为大地、空气、水、岩石、泉、河流、海,这一切都有尊严。如果人类侵犯了其尊严性,就等于侵犯了人类本身的尊严性。大自然孕育了人类,为人类的物质资料生产提供了基本的原材料,人与自然由此结成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人类社会离开了生态自然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只有生态自然的利益得到维护,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因此从根本上说,环境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构成生态整体系统的物种共同的福利和尊严。环境权利的主体应当包含人类、其他物种以及环境自身。

二、生态整体论视野下环境诉权主体的重构

在工业革命之前,人类对环境的影响作用不是十分的强烈,加上环境本身的自净和修复能力,环境问题还没有凸显,一些局部的侵犯环境利益的事件引发的诉权问题通过传统私益诉权理论即可得到解决。工业文明的到来,使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增强,个体的活动完全可能给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带来极大的影响,出现了一个人污染一条江的情形。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一系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层出不穷,以政府为主导的环保机制已经暴露出其局限性。首先,政府部门由于责任和分工的不同,它掌握的资源和信息是有限的,而环境问题的突发性和多发性使得政府很难及时有效的做出相应的反应来。其次,根据经济法学的观点,政府具有有限理性,它本身也有可能与特殊利益集团结成同盟,而做出违法的行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利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对环境法益的全面保护,就有必要对环境法益进行类型化研究。

(一)环境诉权特征

传统上讲,诉权一般由实体权利义务主体行使,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纠纷的类型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出现了诉权与实体权利义务主体相分离的状况。在环境诉讼领域,环境损害侵犯的法益既有个人的,也有社会公共的,因此想要维护更大范围的法益,有必要实现诉权主体的扩大化或者称之为多元化。笔者认为环境诉权是一种新的诉权,与一般诉权相比,它最大的特点是诉权主体的广泛性。其原告资格超出了人的范畴,可以是人也可以是自然环境本身。我国新修订的环保法赋予了特定组织以环境公益诉权,这是环保认识论上的一个进步,但是还不够完善,因为它始终没有突破以人类为中心的思想束缚。在生态整体论视野下,环境是一种相互关系,人与自然同在宇宙大幕下,是和谐而统一的一个整体,环境权不是人类所独有的,其他物种包括环境本身也应当享有此种权利。所以这些权利主体因环境侵权行为而无法充分享有环境利益的时候,都可以行使其诉权,以通过法律的公正裁判,维护自身权利的圆满状态。

(二)生态整体论下环境诉权主体的类型

从自然法的角度来分析,无伤害便无救济,即伤害原则。在利益法学看来,如果某种行为伤害了立法者意图的利益,不管是否有实体法上的依据,审判权都可以依此而启动。因此,只要当事人的诉求包含了利益的伤害,诉权就具备了存在的合理性。在生态整体论下,对环境造成的伤害包括个人的环境利益伤害,公共的环境利益伤害以及环境自身利益的伤害。与之相对应,完整的环境诉权主体应该包括个人环境诉权主体,公共环境诉权主体和环境本身诉权主体。我国2009 年《侵权责任法》第65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旨在保护私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因环境污染而所形成的诉权,明确了个人环境诉权主体。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 条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了公共环境诉权主体。但是目前为止,对环境自身应享有的诉权主体地位还没有得到有关法律的明文确认。

三、生态整体论视野下的环境公益诉权主体和环境自身诉权主体

基于侵权责任法已经对个人环境诉权主体做了明确的确认,在此主要讨论环境公益诉权主体和环境自身诉权主体。

(一)环境公益诉权主体

在早期农耕文明时代,人类的自然权利有排他性和非排他性之分。为了便于自然权利的实现,人们通过契约的方式将某些排他性权利让渡给了政府,赋予政府有限的权利。而非排他性权利并不会给建立政府社会带来麻烦,所以不存在让渡的问题。工业文明的广泛深入发展打破了原来相对稳定的权利格局,环境权这样的非排他性权利也受到冲击。具体而言,一部分人的工业活动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对另外一部分人的环境权造成侵犯。但是,最初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内容并不包括这部分非排他性权利,因而此种权利的侵害无法通过政府寻求救济。在现阶段,国家代表全民的利益,环境权益是全民的利益,此种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理应由国家来提供保护,国家由此具备诉权的资格。环境公益诉权旨在维护社会大众的环境权益,而大众的环境权益又分散在工业文明的各个角落里面。所以公益诉权主体应该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如果过多的限制,则不利于环境权益的保护。国家诉权如同道路的主干道,自有其局限性,它不可能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社会上的组织和其他团体如同毛细血管,掌握着不同层面和不同区域的信息,他们拥有专业的技术,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理想追求。若能赋予它们环境诉权则可以更好地维护大众环境权益。例如美国1970 年《清洁空气法》规定任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或个人等提起诉讼。而我国目前的环保法在这方面的限制还比较多。

(二)环境自身诉权主体

在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下,个体优先考虑的是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环境自身的利益很容易被忽视。鉴于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成为全球性的大问题,公共环境问题引起大家的重视。于是赋予特定的组织和机构以环境诉权,通过它们行使诉权来维护大众的环境权利。但是这仍然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始终是主客对立的局面,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整体论认识论的指导下,人与自然是主客一体的,人享有环境权益,自然界也有属于自身的环境权益。认识到自身的地位后,赋予自然界本身以诉权,可以有效克服公益诉讼隔靴搔痒式的保护方式,从根本上维护环境的权益。环境问题有其特殊的性质,有一些环境问题有较长的潜伏期,如果等到它已经明显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时才去诉讼寻求保护,其代价无疑是巨大的,而且有些损失是不可挽回的。确立环境自身的诉权主体地位,符合生态整体论的思想,符合未来社会的发展要求,更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体现,相信在往后的理论和实践中,这种理念会发挥其应有作用。当然在具体的实施环节,我们可以结合理论的不断成熟与实践的发展做进一步的探讨。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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