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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含“清真”要素的商标注册

小编:罗长升

清真标示是中国穆斯林在中国文化场景中关于伊斯兰信仰的精神追求和价值理念的中国化表达,是中国穆斯林群体达成自我认同,将严谨的伊斯兰教宗教信仰和鲜明浓厚的民族特色信息传达给社会公众,以此与非穆斯林群体相关活动或物品加以区别的一种信息传播符号。作为一种宗教、民族的核心文化价值符号,客观上反映了穆斯林群众的宗教信仰、文化传统、民族心理、民族情感以及饮食生活习惯,作为一种文化符号应用于商标中,会产生独特的功能,而这种功能的实现有赖于这种商标的正当的使用。

一清真标示的功能

(一)区分识别功能。

清真标示以物质、行为的能指和蕴含着深层文化意义的所指为基础,实现了作为信息传播符号的边界性主观构建,具体指通过富有独特内涵的视觉形象设计,将其活动、产品和服务所具有的清真文化特质及精神传递给社会大众清真体现了超越普通产品或服务的基础性标准,是穆斯林群体认同的,对原料、辅料、设备条件、生产流程、仓储、物流配送及销售严格的选择及管理。对穆斯林来说,拥有清真标示的产品符合其历史和宗教信仰沉积形成的。成熟的民族饮食文化整合模式,是实践伊斯兰信仰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清真标示以其承载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情感成为穆斯林群体认同的符号边界,具有信仰尺度的作用。对于非穆斯林来说,近年来频发的全球性食品市场的食品安全事故,使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挑战消费者的心理底线,作为世界文化瑰宝的清真食品就成为了全球性安全食品的已然性选择清真标示最直接地凸显了产品和服务的绿色、健康、环保属性,体现了其严谨的宗教信仰体系和浓厚的民族习惯及情感影响下的与普通商品或服务有所差别的生产、加工、经营过程,能够满足非穆斯林群体其对食品健康安全的需求。对企业来说清真标示是一种代表竞争优势资源的商业识别符号,起到防混淆、反淡化的作用。

(二)产品品质保证功能。

根据1997年所召开的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2届会议上采纳的《使用清真术语的一般准则》,清真食品是指依据伊斯兰法不构成或含有任何被认为非法物质,在制作、加工、运输或储存中不得用任何与非法物质有关联的器具或设施,并且在制作、加工、运输或储存过程中不得与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任何食物直接接触的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有任何接触,遵守符合伊斯兰要求的适当的清洁规程的伊斯兰法所允许的食品。清真标示的应用体现的是其专有技术和严格宗教信仰管理指导下带来的特有的商品或服务的优质质量、良好信誉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含有清真标示的注册商标标示着特定经营对象一贯稳定的质量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清真标示直接彰显了权利人的信誉、形象。相对应地清真标示的使用人应当对其标示出的商品质量负责,相关部门应当依职责对清真标示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程序性、规范性、法制性的监督审查,确保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问题,以保证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传播沟通功能。

一般认为,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文字标示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广告功能清真标示作为一个特殊的价值符号应用于清真食品产业,毫无疑问带有强烈功利性和明确经济目的,即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介物,广泛而公开地向社会传递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激发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促使其产生购买行为。但是清真标示的功能又不局限于广告功能,广告始终是以单方面作为来刺激双方交易的活动,以信息传播为主,情感沟通也仅限于信誉质量的信任范围内清真,标示在广告功能的基础上,更侧重于双向的宗教的、民族的、文化的情感沟通,清真食品产业的消费群体主要以穆斯林和受伊斯兰文化影响较深的少数民族为主,这些消费群体在相对稳定的共同信仰体系影响下,形成了约束、影响消费行为的文化规范,突出表现为文化多元性下饮食标准的严格性。不同民族、地区和国家的穆斯林在清真产品和服务的基础性标准层面选择的一致性,决定了含有清真标示的商标能够自主激发消费者天然的情感诉求,理性诉求被削减,这种消费模式可以归类于符号消费即象征价值的消费,清真标示不局限于信息的传播,还侧重于情感沟通下的消费。因其特殊的价值内涵,在相同条件下,清真标示能够促使商标在最短的时间建立起企业产品与消费者之间沟通的桥梁,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与形象,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实现商标本身的价值。

二、含有清真要素商标的注册状况

根据国家商标局商标查询数据库中含有清真标示的注册商标的相关数据统计(截止于2013年11月8日),含清真要素的商标共135个,其中10个商标无详尽信息,2个被重复显示,有效统计含清真要素的商标123个(另有一个自然人和三个企业分别以单一的清真文字申请注册的情形,未作为有效统计数据)。清真标示作为最具代表性的清真商标文字构成要素,被广泛应用于消费市场拓展中,但相关商标注册实际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数量,一方面说明清真食品产业总体上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清真生产经营的规模较小,缺乏规模经济,大多数企业的管理水平较低,缺乏注册商标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清真标志牌准入许可制度代表的行政权与商标注册所代表的知识产权私权的相互制约关系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另一重要原因。

(一)含有清真要素注册商标申请人的特征。

以自然人为申请人的有59个,占注册商标申请人总量的48 %,其中依然有效的注册商标(29个)和已经失效商标(30个)的比例近1:1;以企业为申请人的有64个,占注册商标申请人总量的52%,其中有效注册商标和已经失效注册商标的数量分别为34个和30个,比例接近1 :1。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我国以个人或家庭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模式大量的存在清真要素商标注册保护意识较弱。

从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区域分布来看,注册商标申请人地址位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有17个,仅占注册商标申请人总量的13%。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的共6个,其中3个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乌海市海渤湾、包头市东河区、乌兰浩特市各占一个;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共计3个,都来自银川市;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1个,属于乌苏市;河北省的共计2个,分别位于孟村回族自治县、大厂回族自治县;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的各有1个。注册商标申请人地址位于非民族自治地方的有107个,占注册商标申请人总量的87 %,其中北京市15个、河南省1个、山东省12个、甘肃省9个、陕西省8个、天津市6个、河北省和辽宁省各5个,云南省、四川省、黑龙江及安徽省各有4个,贵州、湖北省各3个,江苏省、江西省、山西省、浙江省及上海市各有2个,福建省、广东省及海南各1个。以上数据显示,就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情况而言,回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清真标示商标注册保护意识的高低有密切的关系,申请者基本上都位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清真市场活跃度高、消费群体集中的地区注册商标保护意识要高于其他地区。就非民族自治地方的情况而言,注册商标申请的主体普遍高于民族自治地方,反映了散杂居地的穆斯林商标意识比较强,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不再限于民族自治地方,散杂居地对清真食品有较高的需求,清真食品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二)含有清真要素商标构成的特征。

以单一的文字要素构成的商标有37个,占30%;以文字、图形、文字、字母、以文字、图形、字母、文字、图形、颜色、文字、字母、颜色、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文字、图形、字母、颜色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要素组合构成的商标有86个,占70 %。一般而言,多个要素组合构成的商标,其显著性比较突出,较单一要素构成的商标容易被人识别。在含有文字要素的商标中,相对于回回、古教、西域等文字作为商标的文字组成部分,含清真的商标具有天然的优越性,不受特定的族属、地域的局限。在含有图形要素的商标中,其图形大多依据与穆斯林密切相关的新月、清真寺、汤瓶等实物图像来设计;在含有颜色要素的商标中,颜色以相对统一的代表健康、安全的绿色色调为主。含有商号的商标有38个,占所统计商标总量的31%,商标与商号相一致,在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品牌战略推广中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不仅能够大大降低推广成本,而且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和信任,商标中含有商号,能使商标与商号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企业商号与商标不一致的注册商标有85个,占所统计商标总量的69 %。这种情况的出现与申请者对其对提升品牌知名度具有相互促进关系的认知缺乏有关,总体来说是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体现。

(三)含有清真要素商标申请注册类别的特征。

据统计,123个含有清真要素的商标申请注册在160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依据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标准,商品类商标申请使用数量为92个,占申请使用类别总量的58%,服务类商标申请使用数量为68个,占申请使用类别总量的4%。商标注册申请类别为第43类的有56个,申请类别为第29类的有36个,申请类别为第30类的有32个,仅这三类就占到申请总量的78%,申请类别为第35类、第32类、第31类、第16类、第3类、第33类的分别有12,7,5,2,2,2个,其余申请类别属于第8,11,20,34,36,40,41类别的各仅有1个。经过对比分析,符合清真文化内涵、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商标主要是第29,30,31,32,40,43类别,共计135个,占注册类别申请总量的85 %;含有清真要素但无显著特征的商标主要是第35,16,21,3,8,11,20,34,41,36类上的申请,共24个,占商标注册申请类别总量的巧%,目前依然为有效的注册商标10个;完全与清真标示价值内涵相抵触的是酒类产品的商标注册申请,有1个。从商标注册申请类别的情况来看,商标注册申请,不仅包括传统的清真餐饮、副食、肉食品,还延伸到清真方便食品、速冻食品、食用油、乳制品以及印刷、食品机械、餐具、日用品等方面,服务几乎涵盖了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全过程,清真体闲类旅店、别墅、度假村等清真产业新兴领域也出现在其中。这些表明,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清真产业链条清真标示的法律规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含有清真要素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特征。

统计资料显示,1998年最早出现了对含有清真标示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宝应县,至今该商标依旧有效。随后的1999年、2000年、2001年出现了注册商标的空白期,自2002年开始,含清真要素商标的注册申请总体上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02年申请数量为2个,2003年以后每年含有清真要素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稳定在5个及以上,2003,2004年申请数量为6个;2005年申请数量为7个;2006年申请数量为10个,达到第一个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小高峰;2007年申请数量为8个;2008年申请数量为11个;2009年申请数量为9个;2010年申请数量为7个;2011年申请数量为11个;2012,2013年申请数量激增到23个,是历年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之最。不同时间商标申请注册数量的变化,与2004年国家将清真食品类产业纳入少数民族特许用品定点生产的相关政策、十一五食品工业发展纲要中发展清真食品、产品列入重点发展计划等有较大关系。可以预见的是,在如今绿色、清真、安全、健康食品消费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的情况下,清真食品消费市场的不断被扩大,给清真食品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由于含有清真要素的商标能够直接地凸显商品或服务的清真属性,具有独特的价值使用功能,含清真要素商标注册数量将会保持上升趋势。

(五)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数量特征。

同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个商标,7%的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占申请注册的商标总量20 %。申请人分布于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山东省沂水县、陕西西安市、河南省拓城县,并且以近似商标为主。如北京牛街清真超市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牛街清真超市、牛街清真超市美食城等3个含清真要素的近似商标,天津市鸿起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鸿起顺清真烹饪美食大师 ,起顺清真烹饪美食大师等4个近似商标,沈阳市沈河区清真伊美火锅店申请注册伊美清真火锅伊斯美清真火锅近似商标,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鼎邦清真的味道、清真健康食品鼎邦清真的味道、鼎福清真饼下、鼎福清真美味饼干等5个近似商标,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老孙家饭庄申请注册老孙家民族食品天下共享清真 ,老孙家清真,老孙家清真民族食品天下共享1898个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注册申请的主要意义在于在商标周围建立起防火墙,积极地防止他人注册和使用近似商标,对树立企业或产品品牌具有积极作用。

19个同一商标申请注册在多个类别上,占商标注册申请总量的巧%。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提高了商标注册申请的效率,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商标申请人的注册费用,并可以避免他人因在不同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而可能引起的不正当竞争。如:鸿庆元清真始创于一八八二年申请注册在第29,31类别上,皆有效;火来顺清真一品申请注册在第29,43类别七金全清真烧鸡申请注册在第35 ,43类别七老西北人家清真申请注册在第35,43类别七绿豪清镇牧业申请注册在29,31类别七南宫清真申请注册在第29,30,43类别上,清真东来顺申请注册在第35,43类别七清真牛街洪记小吃店申请注册在29,30,43类别上。

三、含有清真要素的注册商标与清真标志牌的使用

我国《宪法》第4条、第36条从根本法的角度确立了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的尊重和保护,清真标示显著的产品品质证明和传播沟通价值功能,对切实保障我国信仰伊斯兰教各族群众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平等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清真标示的使用集中在清真食品产业,所依据的是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和圣训规定的穆斯林食品食用及相关联物品的选择标;位清真标示的使用具有严格的区分识别功能,只有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领域的运用才能发挥出严谨的产品质量保证价值,但因其传播沟通功能,集中体现了无形资产创造性劳动凝聚的价值,所以部分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滥用清真标示、随意标注清真字样、乱挂标识牌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企业还利用大部分非穆斯林消费群体对清真文化价值内涵认识不清晰的现状,对清真标示不能体现其区分价值的商品,如酱油、醋、杳脯、番茄酱、蜂蜜、牙膏等标注清真标示,以利用其良好信誉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获取经济利益[s]。1993年10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市民族工作条例》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规范,但仅规定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的特定条件,行业自律和市场竞争无法有效的规范清真标示使用的问题实际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我国各地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来规范当地的清真标示的使用。目前,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6件,地方性政府规章和其他地方性规范文件也超过了100件。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可以说在地方普遍建立了清真标志牌制度,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准入,以保证清真标示在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严谨性。其基本要求是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当地统一制定的清真标志牌,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牌制度在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效遏制了现实中清真不清及滥用、乱用清真标示的问题。

含清真要素的商标,所有人对其享有的商标权属于私权。所有人对其的使用,是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快速有效建立美誉度和忠诚度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环境条件下,含有清真要素的商标的使用,是为了有效整合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两种消费市场资源,在满足广大消费群体对清真商品及服务体现的绿色、安全、健康理念及相关宗教信仰的心理诉求基础上,实现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总体上,我国清真食品企业规模较小,商标的私权保护意识淡薄,相对私权保护意识较高的申请人主要分布在非民族自治地方。但实际上,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清真食品产业发展要远远早于非民族自治地方,且已形成较为完善的规模体系发展战略,但私权保护意识却相对落后于非民族自治地方,市场发展潜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清真标牌制度,集中体现了代表公权的行政权对清真食品产业发展的规制。不同地区存在文化的特殊性,行政权与私权的对比关系因而有所不同。在民族自治地方,广大穆斯林及受伊斯兰文化影响较深的非穆斯林群体对清真标示深刻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文化内涵有更加强烈的认同感,能够充分理解清真标示的价值内涵,这种价值内涵内化为消费群体的情感选择诉求,外化为自觉自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表行政权实践的清真标志牌制度因其公信力、权威性受到广泛的认可,行政权效力在其宗教民族文化的影响下被大大延展,产品品质证明价值被集中凸显,消费群体有意识地通过清真标牌选择消费,具有私权性质的注册商标被清真标牌制度的功能价值所取代,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的私权价值是不能被行政权的公权价值所替代的,否则将会制约相关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在非穆斯林聚居地方,非穆斯林群体相对性地剥离了清真标示的宗教属性,仅保留了其产品质量品质保证的象征性价值符号的文化内涵。清真标志牌证明功能的局限性较大,含有清真要素商标的传播沟通、区分识别、产品质量保证功能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被均衡的予以体现,其代表的私权价值在规定的范围内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能够为企业取得可观经济收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资源优势,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

商标所有人私权利益的实现,是建立在代表公权力的行政权对清真食品产业规制基础上的。行政权的科学、合理、有限的介入能够充分保障构建清真食品产业的信誉,继而清真标示内涵价值得到可持续保障,促进最大限度的获取含有清真要素商标的私权利益。含有清真要素的注册商标是属于私权的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许可的公共财产权利制衡直接影响的就是知识产权私权的实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在政府依旧承担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基础上,通过减少政府职能的干预范围与程度,充分发挥市场在经济发展领域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但清真标示所主要使用的清真食品产业并不属于政府需要禁止民事主体经营的活动范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享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能力,国家可以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清真用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但不必强制生产经营者使用清真标志牌,含有清真要素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应受到清真标志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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