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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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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就把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并在1806年写入法国法典中。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

1976年法国又重新修改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监督的方法、过程、权利的实施等,做了更加全面的规定。

英国曾为成为日不落帝国,工业革命后,英国强大的势力影响了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使这些国家陆续建立了检察机构。在英国,检察长可以参与民事诉讼,涉及范围比较广泛,而且在参与的过程中,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既可以作为证人也可以作为被告人。

苏联一直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它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就比法国的检察机关要宽泛。1964年《苏联民事诉讼法典》强调了检察长参与民事诉讼的重要性。检察长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安全的利益的出发,有权参与任何阶段的民事检察监督。

清朝末期,我国将民事检察制度正式写入宪法当中。在清朝末年,中国才将检察机关引入到民事诉讼当中。清政府在预备立宪期间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法部替代了刑部。重新编写之后,按照职权划分为总检察厅、高级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清明民事检察制度的引入为我国以后民事检察监督的成立奠定了基础,也使得检察权能独立于审判权之外。

1949年-1957年,是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成立的初期,随着社会主义的推进,民事检察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前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逐渐发展到正规,但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民事检察制度便被夭折了。因为当时的人们检察院与文革的形式不容缓和,最终被破坏了。1978年-1991年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慢慢恢复了生机,开始恢复检察机关的职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成立后,我国才真正将民事监督制度完善起来,明确职权范围和监督细则。

民事检察监督不管是对于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还是对于民事违法行为的监督都是必要的。不管是必要参与还是不必要参与,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一般而言,民事有违法行为,如果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危及国家和社会利益时,可以不对其进行监督。如果是涉及了国家利益或者是公众利益是,民事检察监督就有完全介入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就要做到维护公民的利益、保证国家法律的公正。

民事检察监督的可行性是实现法律公平的有效手段,它需要保证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法都要立足本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如果方法不当,便会影响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常开展。检察机关是实行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利机构,我过目前检察人员在理论水平和人员数量上还不够完善,要实现全面检察监督还不具备可行性。如果国家在检察机关上注重专业人员的吸收、注重检察监督方法的提高,结合多年的监督经验,就会成立一套完整的民事检察监督的可行性方案。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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