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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立程序及债务偿还分析

小编:韩奕

问题:

1、恒丰公司的分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半良油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偿还货款?

律师解读:

1、恒丰公司的公司分立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分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竣法律程序及规定进行。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称《公司法》)有竣规定,通过股东伏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其次,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恒丰公司在公司分立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半良油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偿还货款。

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制定了有关法律对此有专门规定。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因此,当事人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恒丰公司在公司分立时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债权人粮油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原恒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尽管恒丰公司在分立协议中对原公司的债务进行了分割约定,该约定仅仅在分立双方内部有效,但双方不得以此规避法律的有关规定,更不能以此约定来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甲公司应当偿还粮油公司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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