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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经营者开具发票的必要性

小编:邱维宝

一、发票存在的意义

发票是购买销售商品、提供接受服务或劳务等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凭证。同时也是确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原始依据。是企业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从我国目前发票管理现状来看,可以对发票进行这样的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两类。下面以普通发票为主展开。现行发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1.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万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万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万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对具有税款抵扣作用的普通发票,还可加印抵扣联以及税务上报检查联。

2.发票的检查。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在日常检查中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并且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一些情形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个人和国家的影响

1.就个人而言

发票是购买东西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及之后产生了问题,作为售后的一种凭证。2011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本次修改中,扩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规定了经营者开具发票的义务。从法律层面对开具发票进行规制,可见发票的存在具有重要的意义。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发现其存在问题或出现与实际说明书不符等状况的要求经营者退换,这时,经营者所开具的发票就是一个很有利的依据,一旦发生纠纷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意识不断增强,经营者也将不得不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长此以往,将进入良性循环,更好的维护国家财政税收稳定。

2.就国家而言

发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交易凭据,是维护国家财政税收的重要途径之一。发票作为记录单位和个人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最基本的原始凭证,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实现以票管税,以票理财,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资料才会真实可信,会计核算质量才有可靠的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才会准确、完整;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发票具有证明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又有合同的性质。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类发票违法行为,不仅与偷税骗税有关,还与社会秩序的诸多万面,如投机倒把、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案件关系甚大。发票这一道防线一松,将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万便之门。所以,管好发票,不仅是税务机关自身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工作。

三、发票开具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就发票设计以及管理存在诸多不足,偷税漏税、假冒发票、消费者自身不重视发票、国家缺少监督管理机制等,这些现象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发展,造成各种经济限制。

1.问题包括

(1)经营者拒绝开发票,经营者以打折商品、小本经营或发票用完、管理人不在等各种理由为由不开发票,这样就降低发票使用率,降低成本达到获利的目的。如果消费者强制要发票的话,就提高价格或额外加税的万式把应负担的税收转嫁给消费者,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税收。

(2)经营者为了实现偷税漏税,采取国、地税发票棍用,为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例如有的业户将娱乐业与服务业发票棍用,赚取税率差额避税的行为,税务机关一般难于进行有效的监控。还有目前还存在制假售假现象以及真票虚开、代开屡禁不止现象。

(3)消费者心理作用,通过我们前期所作的问卷调查可知,大部分人们为了酒店给的小礼品放弃发票,店家以打折优惠等万式不开发票。这些现象都是由于消费者对发票的认识性、积极性不高,认为如果不要发票的话可以让价,降低价钱,大多数消费者都会接受这一条件,心理上和物质上都认为是正确的,如个人到一些酒店包席、餐馆消费时比较常见。

(4)国家各级机关监督管理不严,目前税务部门并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虽有法可依,但我国法律还不完善,在无人举报并举证的情况下很难发现并介入进去,取证困难,并且运行成本大,人力物力没有后备资源,再加上发票管理手段上的缺陷使这些问题长期存在并将持续下去。基层税务机关中没有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机构,不能经常性开展发票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难于对当时的相关证据进行取证,不能完全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5)我国对于发票管理不够精细化,管理监控手段落后并监控意思淡薄,管理办法得不到贯彻,重税轻票,重专轻普,这些都阻碍了我国发票发展的进程。

2.针对这些现象,国家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国家应首先发挥强制作用。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引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建立健全惩罚管理机制。例如,税务机关发现企业、经营者拒不出具发票或存在故意偷漏税行为的,必须加大打击力度,进行教育警告,或罚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扩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加强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消费者在购买珠宝首饰、家用电器等贵重商品时,一旦出现问题,经营者出具的发票便是支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进行侵权或违约赔偿的凭证之一。消费者应当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经营者拒不开具发票,消费者可以向有关税务部门进行举报。

(3)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例如目前税务部门推行卷式票、撕票刮刮有奖的形式为了鼓励市民积极索取发票,增强纳税意识。每张票都有两次的中奖机会,市民在刮完奖后,还可以通过拨打声讯电话参加二次中奖。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应不定期对经营者的营利额以及发票的用量进行监察检查。同时,对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每个人都会成为消费者,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变得越来越重要。作为消费者应当树立主动索发票的意识,不贪图一时的小便宜,并且在在经营者拒绝出具发票时勇于采取措施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在保障本身权益的同时,为国家财政税收尽公民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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