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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航天建设的再思考

小编:黄晖

法治航天建设的内涵相当丰富,这是一项涉及将各类航天活动规制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推进航天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及法治能力建设工作,注重各环节的有效衔接,构筑科学、完善、高效的制度建设力、制度公信力和法治执行力,同时更需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法治环境营造、法治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因此,法治航天建设绝不仅局限于解决一些立法空白问题。法治航天建设的实质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总体要求,在我国航天领域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空间治理能力和空间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法治化。

多年来,我国航天科技界、空间法学界一直不断呼吁加快航天立法进程,对推动我国航天事业向法治化目标迈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学术界同仁大多是结合发达国家情况仅就立法谈立法(局限于法制层面),鲜有学者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寻求构建更高的立意,对航天法治化的深度法理探索和价值分析明显欠缺。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在通过承揽国际商业发射任务订单走向国际市场和通过加入联合国外空公约登上空间外交世界舞台双重要素的推动下,航天立法工作开始起步,取得一些积极进展。但我国的航天法律体系建设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而且在全行业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内生动力明显不足。

现阶段,在理论和实务层而彻底厘清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区别仍然十分必要。法制为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则是指法律之治。航天立法作为相对静态的法制范畴,属于法治航天建设的基础设施,在法治航天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在现阶段尤其如此。但必须指出,实现空间治理体系、空间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促进我国航天事业在更高层次实现快速健康发展才是法治航天建设(包括航天立法工作)的逻辑起点和归宿。如果没有对法治航天建设工程的理论澄清、顶层设计和体系推进,航天立法工作今后也未必能够获得各有关方而的应有重视,航天立法工作难以在法治精神下得以完成,并且很容易陷入简单的为立法而立法任务应对型立法、寻求最大公约数式的立法,甚至较长时期徘徊于研究论证阶段,浪费国家宝贵的立法资源。因此,笔者并不认同过分强调、片而夸大航天立法工作的作用,更不主张航天立法工作单兵突进。应该避免以航天立法工作替代法治航天建设,使后者的丰富内涵无法得到充分释放,反而偏离法治中国建设的宗旨和原则。

中国航天事业创建近60年来,基本上靠相对集中统一的行政手段,集中优势资源确保若干重大航天工程项目获得成功,自力更生、自主创新,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航天科研生产体系,取得一系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由于传统军工行业的一些固有思维定势,对法治能力作为特殊竞争力、生产力、软实力的认识尚不完全到位,在全行业施行法治化管理的理念、动力和实践均有欠缺,对市场主导配置资源的法治保障建设尤其不足。

囿于从传统的航天科技工业管理向大航天、全行业管理转型过程中的各种行政管理体制局限,我国对空间活动商业化和处于航天产业链下游的空间应用产业尤其缺乏较为完整的总体规划、制度牵引和法治保障,致使空间应用的市场活力和创新张力尚未充分激活。我国长期拥有的全行业成本比较优势和国际商业发射服务竞争优势甚至开始而临发达国家的严峻挑战。西方发达国家的各类企业已经瞄准中国空间应用大市场,并开始借用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规则推动我国政府放宽行业准入门槛。中国企业开拓国际航天商业市场的应对准备普遍不足,对目标市场的法律政策研究亟待加强。

在空间外交领域,在国际空间战略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外层空间开始进入全球共治时代的新形势下,发达国家主导的规则之争愈演愈烈,实际上对我国航天事业的法治化进程已经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但我们的认识水平、理论储备和实践推进力度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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