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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多维评价体系构建研究探讨

小编:刚毅

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法学教育的生命力不在于一种纯粹的理论解构,而是要想办法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转化为一种持续性的实践能力。

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界对实践教学的逐步探索和改革,各个高校对于实践教学独特的教育价值和重要地位已取得了共识。但在对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的问题上,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重理论教学质量而轻实践教学质量的现象,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表现,就是对实践教学环节质量的考核、评价还停留在传统的评价手段和方法上,往往通过实践报告、学生座谈会、实践指导教师的评分等来评定学生的成绩,对于学生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是否真正训练或提高了专业技能,对于实践教学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究竟如何,缺乏准确的定位和把握。

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困境

在当下社会,高校在注重教学规模的同时,对教学效果和质量的重视程度明显式微。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倒逼传统法学教育亟需大刀阔斧的改革。而目前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滞后及其衍生的诸多弊端严重影响了法科应用型人才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教条主义的形式化实践教学模式、传统僵化的教学评价体系、学生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产生的分裂格局,特别是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连续低迷的态势,致使现有的法学教学模式饱受诟病,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更是如此。因此,要了解中国语境下法学教育的科学发展规律及其必由之路,就必须厘清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现有困境。

(一)指导思想和专业定位不清晰

从教育部和司法部对法学专业的要求来看,法学专业旨在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应用型法科专门人才,这是法学专业最基本的指导思想,也是贯穿法学教育的生命线。然而,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是重视理论教学,将法条主义的教学模式无限延伸。司法考试也注重对基础知识的考核,考生只要死记硬背书本的理论知识,就能拿下高分,但高分仅限于理论知识。很多时候,高分考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犹如纸上谈兵,空中楼阁,很不现实。而且,在法学教育粗放式经营的体制指引下,法学教育界的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法学理论教学非常重要,实践教学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应处于辅助性地位,实践教学课程应为辅助理论教学而设,并不具有独立地位。从教学计划的制定到教师的教学,并未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放在同等的重要位置。同样,对理论教学的评价体系构建较为完善,一整套较为科学的富有规律性的考核体系会对理论教学进行评价;但是,对实践教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的模糊与不清晰,导致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始终处于被遗弃甚或被遗忘的尴尬境遇。

(二)重视教学程序的形式主义、忽视教学内容的实质效果

从传统的教学程序来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看似尊重教学规律,但实质上却在践行着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根本上忽视了教学内容的实质性效果,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在形式主义泛滥的教唆和怂恿下,导致无法构建起对实践教学的真正评价。如当下许多学者提倡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一种实践教学,但其实建立在课堂理论教学的基础之上,无法脱离理论教学的桎梏。对实践教学的评价,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审视,绝非单一视角。而现有的案例教学,也只是教师将案例延伸到理论教学中来,学生缺乏真正的实践性体验。还有许多高校设置的模拟法庭。看似场面壮观,非常逼真,但实际上也就是演戏而已。因为学生早已经将台词记忆在胸,对于程序的处理,教科书上已经固化,无需发挥自己的空间。而真实的法庭审判,需要多重知识和应变能力,是法律精神和正义的较量。法庭审判不是在演戏,是真正的生活或生存的继续和挑战。因而,无论是模拟法庭活动、抑或是案例教学、还是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专业实习,都存在着很多形式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悖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不在于形式主义的完美,而在于实质内容的真正效果。法学实践教学既然是实践教学,就应该具有实践效果,而不是将教学程序中的实践教学演变为另一种理论教学。

(三)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滞后,缺乏科学性

基于实践教学程序上的形式主义,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存在着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弊病,因而缺乏科学性,可操作性较差。在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当下,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及评价体系并没有与时俱进,大部分高校还是固守传统的教条主义教学评价模式。法学专业是应用性极强的专业,如同医学专业一样,需要大量的临床试验。医学专业有学校的附属医院可以长时间的去实习,而法学院的法科学生则无专门的附属的法院去实习。当然,法院也不可能附属于法学院。但是,一个简单的道理即是,法科学生的实习往往是做一些简单的技术含量较低的体力性工作,因为法院不可能将当事人的身家性命、财产抑或重要案件的解决委派给并未毕业的法科学生。最终的实习效果不言而喻。而对实习的评价体系即是看有无实习单位评语和盖章。在假冒伪劣产品横行的商业行为熏染下,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也存在着诸多的制造假冒之嫌,如此行为实则是自欺欺人、自废武功。究其原因,根本在于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滞后,不能与社会发展同步。

(四)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与司法考试衔接不紧密

2002年司法部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改革,将法官资格考试、检察官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合为一体,统一归为司法资格考试,即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者都必须要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才能进入。在此之后,很多法学院校对法学专业课程进行重新设置,希图与司法考试更好的衔接起来,力争使学生的司法考试过级率能更高一些,这样对学生的就业大有裨益。当下法学本科专业办学成功的两个简单的衡量标准:考研和司法考试。考研成功可以视为就业,司法考试过关对就业有所增益。但考研是将就业延迟,最终还是要就业,而且在研究生不断扩招的背景下,上研究生也可能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因而,在利益衡量之下,一般来讲,大部分学生会选择就业。法科学生,当然优选法律职业。然而,基于法律职业的专属性和实践性,对实践技能的要求会不断增强。但目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仅限于一般常规性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辩论等。而司法考试虽饱受诟病,但是在没有更好评价标准的前提下,司法考试是一个次优选择。在衡量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指标指引下,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司法考试不是纯粹理论的解构,更多是具体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法。纵观目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与司法考试的衔接不太紧密,由此也导致了学生在学校上完课后,交钱到专门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再去取经的尴尬境遇。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构建的多维路径

(一)健全和完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

高考扩招之后,招收法学专业的院校已达 600多所。而规模经营的结果即是在不断的竞争下,各高校愈加注重表面上的文章,即在课题研究和CLSCI(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上,看那个高校的排名靠前。因而,注重理论体系的建构与评价致使高校在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上总是较为滞后。一般而言,除了模拟法庭、专业实习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实践教学。与此同时,对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仅限于教师的较为主观性和单一性的评价,缺乏多元化色彩。因而非常有必要对现有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

1. 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传统的评价主体仅限于教师,但教师的评价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并且不是非常全面。在实践教学评价主体中加入学生、实习单位、法律援助当事人对学生的客观评价。学生对自己以及其他学生实践能力的评价,体现在任何一个实践教学环节中,而且可能比教师的评价更为真实,学生之间的评价可以有效弥补教师评价的不足。此外,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评价也很重要。因为,学生在实习单位可以接触第一手资料,对一手资料的分析,可以充分检验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实习单位的评价不仅对实践教学的效果,而且对学生其他方面综合素质的培养也很重要。同时,各个高校普遍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对当事人法律援助的效果,以及当事人的反馈都可以很好地检验法科学生实践教学的质量。

2. 评价方法的多样化

传统的评价方法主要集中在模拟法庭的效果,专业实习的时间是否保证等方面。这种评价方法已经趋于陈旧,与时代发展不相符合。作为实践性极强的法学专业来讲,实践性教学不仅仅是能够把模拟法庭表演的很好,也不仅仅是专业实习的时间充分保证,重要的是看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究竟学会了什么,这才是最重要的。如一些高校引入的案件代理制度、亲自参加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将真实的案例放到学生面前,可以更充分地检验学生的实践能力,这种实践能力不仅仅局限于法律知识,而且可能还需要多种其他知识。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如何转变成社会生产力的一部分,才是实践教学最成功的。通过亲身体验以及真实案件的处理效果,可以更好地检验出学习的质量。

(二)改革和完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监督和反馈机制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实施效果,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实践教学体系的科学构建只是实践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其实施效果才是检验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科学与否的唯一标准。

首先,成立专门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监督机构。成员由法学专业资深教师、学生代表、实习单位代表等人组成,负责实践教学质量的监督,发现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实践教学奖惩机制,实施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的监督与管理。

其次,在学生中设立实践教学信息员制度。由班级的学习委员和学习认真的学生代表组成。教学信息员及时收集实践教学中的有用信息并反馈给教师,有利于教师及时改进教学方法,了解学生实践教学所需的知识。教学信息员制度会对实践教学的统筹安排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

再次,发挥教学督导的反馈作用。各个高校基本都设立教学督导制度,教学督导对教学过程实施全程跟踪与监控,了解教学运用的状况。教学督导不仅对理论教学加强监督和反馈,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实践教学运行机制和评价体系的监督和反馈作用。对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督导包括单项督导、多项督导、综合督导等,教学督导通过学生座谈、教师访谈、就业单位访谈、就业分析报告等及时发现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反馈给教师,并提出较为可行的解决对策。

(三)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师资结构的多元化

法学专业实践评价体系的多元化,对法学专业的师资结构和专业结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担任实践教学的教师除了具备专业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之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事务操作能力或办案的经验。如果一个法学教师仅具有法律理论知识而缺乏实践经验和具体的法律操作能力, 要求其向学生讲授法律的实践知识或操作技能是不现实的, 而如此的实践教学也难以担当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任。当下中国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大多缺乏法律的实践经验,其实践教学大多是纸上谈兵抑或照本宣科。在西方不少大学法学院的院长、教授都有过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经历, 他们把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知识一道传给了学生。而我们中国法学院的院长、教授中有过法官、律师、检察官经历的实在为数不多, 他们大都是从高中进大学,然后留校任教, 这种经历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因而,应该尽快改变法学教师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欠缺的现状,以保证实践教学模式的多元化和顺利开展。如此一来,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就应该转化教学理念,从知识型教学向技能型教育转变,使自己成为双师型教师。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法科人才的应用型培养目标促使实践教学模式及其评价体系需要全方位、多元化、科学地去认真构建,当下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无法掩盖就业现实中的窘境。为此,厘清问题所在才能正本清源,重构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保障实践教学能够转化为持续的法律技能培养和训练,促使法科人才的培养摒弃形式主义,注重实效,增益于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范型创新。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M]. 邓 正 来 , 译 . 北 京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2010:159.

[2]李跃利.邵东华.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机制的构建[J].焦作大学学报,2013,(2).

[3]王丽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多元化构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8,(8).

[4]郝铁川.拉近法学家与现实的距离[N].法制日报,20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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