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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河流争端的解决

小编:陶琨

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的领土并通往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对所有国家的商船都开放航行的河流。国际河流争端是指各沿岸国之间对有关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等问题的不同主张和观点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国际河流争端主要包括划界、航行、分水、跨界污染等各种冲突和争议。在实践中,各国有关国际河流争端的案例大多数都是通过国际法上规定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得以解决的。

一、相关国际河流法确立的国际河流争端解决机制

作为国际法体系中的宪法的《联合国宪章》,第33条有关解决国际争端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解决国际河流争端。据此,各流域国有关国际河流的争端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再通过仲裁或者司法解决。赫尔辛基规则是一部全面规定有关国际河流水利用的法律文件,它是国际法协会于1966年通过的,其中提出了各流域国应该公平合理地利用国际河流的原则,此原则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定于之后所制定的国际河流法中。此外,它还规定了相对比较完善的国际河流争端的争议避免和解决程序。规则的第30-39条提出了谈判、调查、第三方斡旋和调停、临时协商委员会以及仲裁和司法裁判等争议解决方法。出同时也强调只有各当事国通过政治方法仍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采用法律方法解决,即建议当事国将争议提交仲裁庭或国际法院解决。

由此可以看出,各种国际河流法所规定的国际河流争端的解决首先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国际实践中也是如此。基于政治方法无法解决的争端,诉诸法律是国际河流争端的最后一种解决方法,即争端当事方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庭或国际法院。因为大多数国家基于主权的考虑,都不愿意将涉及主权问题的国际河流争端交给第三方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国际河流争端是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并为以后解决类似的国际河流争端提供了借鉴,如1956年法国与西班牙拉努胡仲裁案,仲裁庭针对水道国如何解决跨境水资源提出了普遍适用性的意见和建议。

实践中,由于每一条国际河流的特征各不相同,国际河流争端的最终解决还是通过各流域国之间达成双边或多边条约,如1963年著名的荷兰与比利时墨兹河取水案,法院判决结果是双方均为违反条约,各方最终在平等互利与合作的基础上达成了《墨兹河保护协定》,设立了墨兹河国际委员会。应该说,通过缔结条约并设立有效的河流管理委员会或争端解决机构是解决跨境水争端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第三方斡旋与调停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第三方斡旋与调停是针对争端当事国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国际河流争端,第三方介入从而进行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斡旋与调停的解决方式有利于各当事国缓和矛盾,打破僵局,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机会,创造条件,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实践证明,第三国的调解与斡旋在一些国际河流争端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世界银行调解印度和巴基斯坦关于印度河用水纠纷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巴基斯坦和印度于1947年份治独立后,因为国界的争端所引发的两国水资源纠纷频发,为此,世界银行介入,促使两国经过长达13年的谈判和协商,终于于1960年签订了分水协议《印巴印度河用水条约》,从而解决了印度河用水的争端。

目前,许多国际组织已将国际河流问题列为重要议题,并参与到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来且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联合国近年来通过评估帮助中亚国家解决水资源纠纷的例子。与此同时,联合国相关部门还积极致力于国际水资源的相关问题研究,为各国更好地利用水资源提供建议,比如根据联合国的调查,建议各流域国就一些存在潜在的水资源管理隐患的国际河流协商签订条约或备忘录,从而避免将来引起更大的国际争端,相关国家也都纷纷响应。在近日举行的第六届世界水论坛上,中国、日本和韩国政府也签署了三国水资源合作备忘录。

但是,国际组织的介入带来的并不都是福音,过分依赖流域外的势力或资金解决争端,会受制于一些非流域国政府和利益集团,从而偏离本地区国际河流发展到主要方向,甚至阻碍流域国的发展,湄公河委员会由于介入方太多,各种项目计划相互牵制,导致湄公河流域经济停滞不前。近日,世界银行提供7300万美元资助刚果民主共和国在刚果河上扩建英加水电站的项目,根据国际河流组织的评估报告指出,该工程不但不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也无法解决因此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

三、国际河流流域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构

通过各流域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而成立的国际河流管理委员会,是避免和解决国际河流争端的重要机构。河流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各流域国派出的专门人员组成,主要是一些具有某一方面知识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管理,调查研究,评估决策,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争端及执行国际条约和协定,除此之外,他们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河流管理委员会更好地为避免和解决国际河流争端发挥作用。因此,实践中,各流域国为了避免争端的发生或以和平方式解决已经引发的争议,都成立了国际河流管理委员会,它不仅是各流域国进行信息互换,交流互动的重要平台,也是各流域国保障国家主权避免当事国以外的恶意第三方插足本国事务的屏障,可以看出,国际河流委员会在国际河流争端的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1815年维也纳会议设立的混合勘界委员会开始至今,世界上根据条约设立的国际河流委员会已有一百多个。

四、国际河流的司法解决

国际河流的司法解决,是指经过各流域国的一致决定,将有关国际河流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审理判决的司法解决方式。但是由于国际法院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判决的权力,如果遇到争端当事国一方不依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方法执行判决。但是国际河流的争端大多数是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等问题,不涉及威肋、国际和平与安全,所以通常情况下安理会不会主动介入各沿岸国的国际河流争端。而且司法解决方式意味着各流域国将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交由国际法院审理,稍有差错便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任何一个当事国没有十足的把握也不会去冒这个险,再者国际河流水资源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难以测量和收集,为当事国提供充足确凿的证据加大了难度,所以通过协商解决各流域国的争端仍是首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国际河流争端是通过司法解决的方式解决的,这些判决对国际河流法的发展和丰富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判例,其对以后类似争端的解决也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比如著名的匈牙利与斯洛伐克加布奇科沃一大毛罗什项目案,本案是国际司法机构裁判的关于跨境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案件之一,案件所涉及争议的起因和发展、双方的主张和依据、法院判决的推理过程及其依据等都对其他水道国开发和保护跨境水资源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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