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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紧追权下的停驶信号

小编:黎俊

国际法上的紧追权是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国家属地管辖权,是沿海国管辖权范围的扩大和延伸,是公海自由的一种例外。根据这种权利,如果沿海国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追逐并加以拿捕。紧追权是一项国际习惯,这一国际习惯在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海公约》明确下来,但仅限于外国船舶在沿海国内水、领海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紧追权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可以说,紧追权这一国际法规则,不仅拘束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而且以国际习惯法的形式拘束非缔约国。

1停驶信号使用的必要性

《公海公约》第23条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都规定了紧追权行使的条件。紧追的开始不仅要求外国船舶必须实际位于沿海国管辖海域内,而且还要求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只有在外国船舶可以接收到的距离内以视、听信号向其发出停止航行并接受检查的命令而该船舶无视命令后,紧追才可开始。无论是船舶还是飞机行使该紧追权利,都要遵循此要求。

但在实践中,也有否认停驶信号的判例。在1929年牛顿?拜号案中,美国法院判定,没有发出停驶信号不妨碍合法逮捕被美国海岸警卫队追逐到公海的该艘英国船舶。法院认为,从实用的角度来看这种信号是没有用途的,因为该船舶正试图逃跑。同时,拜号船试图逃跑、逃避海岸警卫队逮捕的行为也相当清楚地证明,该船的船长和船员知道美国海警为执行美国法律的目的正在追逐他们。因此有学者认为,在有些情况下发出停驶信号可能是不需要的,因为在嫌疑船舶明显地不想等待检查时,强加信号的条件就将成为一种无实际意义的形式。

但笔者认为,停驶信号的发出是必要的。《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两个公约中的规定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记得距离内发出视觉和听觉的停驶信号后,紧追才可开始清楚地表明,未发出停驶信号,不得认为紧追已经开始,且被追逐船舶也没有理由认为追逐即将开始。同时,沿海国可以通过发出停驶信号来证明其行使追逐船舶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被追逐船舶无视停驶信号,也不能说明信号条件本身没有实际意义,相反,正是由于外国船舶无视停驶信号才为沿海国可对其继续追逐提供充分的理由。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来说,视听停驶信号是紧追权合法行使的一个必要条件。

2无线电信号的使用问题

2.1停驶信号的种类。关于船舶通信信号的种类,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1969年生效、2003年修改的《国际信号规则》规定了船舶通信信号包括视觉通信信号、听觉通信信号、无线电通信信号、数字通信信号和卫星通信信号。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这里的视觉信号有国际信号旗或50旗)、手旗信号、发光信号,听觉信号有由汽笛发出的警报信号、扩音器发出的声音信号。必要时各种方法可以并用,明确地向被追逐船舶发出停驶信号。行使紧追权时是否可以使用无线电信号呢?《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规定行使紧追权时可以使用无线电信号。在1930年召开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和1958年召开的日内瓦海洋法会议这两个会议的准备工作中出现了关于无线电发出的停驶信号是否合法这一问题。在一些国际法协会的记录、国际法委员会年鉴和其他的各种文件中可以看到停驶信号排除使用无线电信号的这一规定,很多国际法学家也赞同这一点,因为无线电信号在任何距离内都可以发出,这可能导致对紧迫权的滥用。但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无线电信号的使用没有明确禁止。其实,针对无线电信号是否何以使用在学界还是存在很大争议的,笔者认为紧追权的停驶信号可以包括无线电信号。

2.2无线电信号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公约指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要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其规定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在于确保停驶信号的有效传达,这就要求停驶信号必须在追逐船舶和被追逐船舶之问尽可能近的距离内发出。笔者认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其侧重的是保证停驶信号的有效传达,停驶信号的种类并不是很重要,只要能够满足让被追逐船舶接到要求停驶的信息这一目的,停驶信号可不限于视觉和听觉这两种。即使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得以有效发出,被紧追的船舶是否有效接受也是不能确定的。如基于自然原因,海上并不是风平浪静的,海浪大风等经常发生,有时还会遇到恶劣的天气。而视听、信号多表现为喊话和鸣警笛,在这种条件下及时发出也不一定能保证被追逐船舶接收到。夜里天黑的情况下信号有效传达也变得困难。同时,基于主观原因,发出停驶信号的确定也可能成为争论的问题。在1997年的塞加号案中,塞加号的船舶登记国圣文森特和格林纳斯宣称,几内亚官员在紧追开始前没有向塞加号发出海洋法公约所要求的视觉或听觉停驶信号。几内亚则反驳称小巡逻艇P35号在进入塞加号视觉和听觉范围内向其发出了视觉和听觉信号,而且逮捕塞加号的几内亚官员证实该巡逻艇曾鸣警笛并打开蓝色旋转灯信号。而国际海洋法法庭判定,几内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追逐开始前发出了必要的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尽管几内亚声称在小巡逻艇进入塞加号视、听所及的距离内时曾鸣警笛和打开蓝色旋转灯信号,但当时在舰桥上的船长和在甲板上的船员否认发出过任何这样的信号。因此,法院判决几内亚的紧追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第111条行使紧迫权的条件。另一方面,不少学者认为无线电信号容易受到干扰,被追逐船舶很容易以没有收到停驶信号为借口。为了使被追逐船舶收听到信号,在实践中有的国家要求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捕鱼船舶必须在一个指定的信号频率上保持监听。例如美国阿拉斯加湾专属经济区内的许多外国渔船携带了高精致的无线电收音机,多年来执法船舶和飞机一直依靠无线电通信,并连同使用其他的通讯方法命令违法船舶行使。只要选择了可靠的设备,在通常的警戒频率范围内发出的初始信号就没有充分的理由收不到。在1993的米尔案中,被告认为无线电信号并不符合公约的规定。但是D even she ire法官通过列举很多法学家的观点后认为大部分法学家还是同意使用无线电信号的。如果违法船舶可以接受并理解无线电停驶信号,那么对违法船舶提供通知的政策目的还是可以达到的。该案中追逐的直升机发出VHF无线电来命令Poseidon船停驶。D even she。法官指出现在VHF无线电是《国际电信规则》所要求的海上船舶之问的标准通信规则,并且在16频道保持监听。利用这些装置发乎的无线电信号符合实施紧追权的目的。同时,他还指出,从1958年以来,现代科技有了较大的发展,国际立法应该体现这些最新的变化。

结束语

紧追权作为一项国际法规则,有利于沿海国行使管辖权。紧追权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行使,其中停驶信号是个必要条件,起到通知被紧追船舶的作用。但是停驶信号不限于公约所规定的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虽然公约排除了无线电信号,但是随着实践中的广泛应用,无线电信号应该被接受为合法的信号。不少国家除普遍使用无线电通讯外,也多使用卫星通讯。美国执法机构已经安装和使用了海底传感器和无线电雷达收发机以阻截毒品交易船舶。总之,只要能够满足让被追逐船舶接到要求停驶的信息这一目的信号,并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都是可以得到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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