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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的发展

小编:高茁

一、宪法的产生早于近代

当代中国宪法学界有这样一种倾向:言宪法必谈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均是伴随着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而产生的价值理念。学界的这种倾向似乎告诉我们宪法是近代的产物。笔者认为,这是对宪法的一种狭隘的理解,并不能揭示宪法的本质。因为这样的观点既缺乏对历史的关注,也缺少对未来的思考。考察历史,笔者发现,早在古希腊时期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就给宪法下过定义,他认为宪法就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尽管亚氏所给出的的定义不包含民主、法治、程序、契约、权利等近现代宪法的经典词汇,难道我们就可以据此否定古代拥有宪法的事实吗?另外,本世纪初的欧宪危机似乎告诉我们:国家之外的实体组织也有可能拥有宪法。超国家组织的宪法会不会是宪法的未来形态?其实,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人们在给宪法下定义时只是形而下地从时下宪法所具有的特征入手,而很少形而上地跨越时空距离去追求宪法的本质。在这方面,刘茂林教授显然比其他学者意识到得要早,走得更为靠前。他认为,所谓宪法就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它是人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有目的地建立和组织(社会)共同体的规则。

刘教授的宪法观以共同体取代国家,就使宪法跳出了狭隘的存在空间,既照顾了历史,又关怀了未来。同时,刘教授指出人才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所以回避人研究现宪法只能将宪法学引入歧途。对刘教授的宪法观笔者只有一点小小的疑义,那就是宪法作为组织共同体的规则,似乎宪法必须先于共同体存在,否则共同体便无法成立。尽管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是这样的,但并不是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先于该国政府产生。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是在1954 年才颁布施行的。因此,笔者更愿意将宪法理解为人类实现自治的一种生活方式。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宪法既可以成为人们对未来生活的设计,也可以是对已有生活方式的总结。另外宪法是一种自治方式,而不是一种统治方式。作为统治方式的宪法,体现了国家权力高于人民权利的思想;作为自治方式的宪法才体现了人的终极地位。我们必须谨记: 宪法是人民自治的一种工具,是公民借以自我管理的一种方法;除此而外,一个大的社会共同体还能够依靠什么去管理自己的事务呢? ②自治即人们自己治理自己,无论是家庭、部落、社会组织,还是国家、国际组织均是人类自治的工具或媒介,它们本身不具有高于人的地位,相反,人才是自治的主体。当然,这里的人是群体意义或人类学意义上的人,而非某一个人,如君主等。宪法就是人类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摸索到的一种最有效的实现自治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在摸索中不断成熟,逐渐在现阶段各国中取得高级法或根本法的地位。因此,宪法的产生远远早于近代,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宪法的价值在于人的生存和全面自由发展

既然宪法是人类实现自治的生活方式,而自治的主体是人,自治的目的也是人,那么,宪法价值的落脚点也应是人。首先,宪法是人的生存的需要。宪法不但要保证人活着,而且要保证人有尊严的活着,即人应被当成人来对待,而不能被当做动物和工具来对待,这才是宪法是人的生存的需要的真实意蕴。尊严是人生存的核心叙事。关于人的尊严的研究影响比较大的哲学家是德国的康德。康德的道德哲学从人的自主性这个角度来对人的尊严进行归纳。从道德来讲,人是道德自主的主体。作为道德自主的主体,它有选择人的行为的能力。所以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对每个人基于道德自主性所做的选择行为都加以尊重。所以人的尊严是指对人基于道德自主性的选择行为表示尊重。康德的道德哲学告诉我们人应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宪法作为人类实现自治的生活方式,是以人为起点和归宿的,无论是原始社会时期部族中表现为习惯和口头民约形态的宪法,还是现代国家中宪法所包含的人权条款,都是为了解决人的生存问题,为了使人能够有尊严的活着。

其次,宪法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需要。生存和全面自由发展不是一个层面上的概念,生存是全面自由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全面自由发展是生存的升华和提高。因此,在这里探讨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不是对人的生存问题的简单重复,而是在生存问题已得到解决的前提下如何使人的需要得到极大满足的问题。理解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关键是理解自由这个概念。自由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方式和追求。可以想象,如果人能够通过个体的力量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全面自由发展,那么无论是氏族、部落,还是城邦、国家、国际组织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人之所以将自己纳入到不同类型的共同体中,不是为了使自己受奴役,而是为了通过共同体的力量获得更大的自由。自由有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分,消极自由是免于的自由,既不受他人或事物干涉或限制的自由。而积极自由是要的自由,即人主动地追求和实现自主价值的自由。因此,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更多的是从积极自由的角度来讲的。宪法作为人类实现自治的生活方式,在古希腊城邦时期就通过对公民参政权的确认,做出了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尝试,在现代社会,更是通过一系列福利制度的设定,为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宪法是由生存型宪法向实现型宪法螺旋上升式发展的

前文无论是对宪法本质的探讨,还是对宪法价值的梳理,都是为了论述宪法的发展做铺垫。借鉴前文的成果,如果说宪法的价值在于满足人的生存和全面自由发展的需要,那么,我们不妨把宪法区分为满足人生存需要的宪法和满足人全面自由发展需要的宪法。再进一步笔者可以将前者简称为生存型宪法,将后者简称为实现型宪法。生存型宪法的目的在于为人有尊严的活着提供法律支撑,实现型宪法的目的在于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制度保证。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宪法的发展演变路径为:由生存型宪法向实现型宪法螺旋上升演变。具体论证路径如下:

(一)前国家阶段生存型宪法的出现

在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社会阶段,由于生产力极不发达,生存是人类的首要问题。对此马克思曾有过这样的描述: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为了生存,人类先后组成了氏族、部落等共同体组织。在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无高低贵贱之分,必须互相协助,共同决策,共同劳作,平均分配劳动果实,共同抵御外侵。在这个时期,没有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分,所有人的私事都被当做公共事务来看待,否则这个人的生存便成问题。这就是最原始的民主形态,而要使这些原始的民主制度持续发生作用就要依靠图腾崇拜、仪式习惯、乡规民约、德高望重老者的道德影响力等最原始的宪法规范。这时的宪法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使本共同体内的成员能够活着,并且能够不被其他部族奴役的有尊严的活着。因此,这时期的宪法是生存型宪法。

(二)国家阶段生存型宪法的否定之否定与实现型宪法的端倪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发达,阶级开始出现,国家随之产生。由此,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浑然一体的状态被打破。少数衣食无忧并且具有远见卓识的人或被推举,或自告奋勇出来专门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绝大多数人继续从事日常生产劳作,逐渐产生了代表公共利益的权力和代表私人利益的权利之分。因此,笔者把国家阶段的宪法分为权力型宪法、权利型宪法和平衡型宪法。1.权力型宪法生存型宪法的异化人们让少数精英出来专门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本意仍是能够更好的生存。因为如果有人能够帮他们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那么他们便可把自己的精力全部投入到生产劳作上,以使自己的生存更有保障。然而,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哪怕是政治精英也是如此。逐渐地,王位的禅让制被自私的君主改成了继承制,原来代表公共利益的权力,逐渐成了代表君主自己或统治集团利益的权力,权力开始异化。

异化了的权力由于掌握着国家军队、监狱等暴力资源,使民众的权利日益被侵蚀,原来为满足自己生存之需的生产劳作成了供养统治阶级的义务。权力的异化是本质,其表象为异化了的官僚体制,它以集权、独裁和个人崇拜为基本特征;国家权力机构乃至整个社会组织机构也因此逐渐脱离公民利益,并走向与之对立的局面。人们正是在一种无能为力的感觉中,感受到了官僚的关键性作用,官僚们便被给予了几乎是上帝般的尊敬。人们感到,假如没有官僚的存在,做任何事情都会变得支离破碎,人们甚至会挨饿。因此,在中世纪,头头们总是被认为是一种上帝所需求的秩序的代表;即便在现代社会,官僚的作用仍没有失去上帝式的荣耀,因为他们对于全体公民的生存是必不可少的。

权力的异化必然导致这个时期宪法的异化:宪法的形成不再是人们共同协商的结果,反而是君主的命令或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协商妥协的结果;宪法的目的不再是满足共同体内所有人生存之需,反而是满足君主或统治阶级特权之需。当然,笔者这样说并不是指这个阶段的宪法完全没有满足民众生存之需的规范,只是这样的规范不再是主流,这样的规范只是为维护统治阶级需要的相对稳定的统治秩序。笔者将这一阶段的宪法称之为权力型宪法,它是生存型宪法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异化现象,宪法由人类实现自治的手段异化为统治人类的手段。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宪法均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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