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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如何做好民族乡的依法治理工作

小编:陈国聪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党全国发出的伟大号令。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地区行政事务和本民族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它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特殊措施,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当前,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基层民族工作的法治方式,是摆在民族乡党委政府面前的重要政冶任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新形势下,民族乡要深入抓好基层民族工作法治化,亟须强化如下八项措施。

一、强化基层民族工作法治化认识,提高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自觉性

习近平强调: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是完善党在基层执政方式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条件,是在基层推进法治建设的好载体。习近平的论述深刻阐明了加强基层法治的意义。联系镇圩瑶族乡近年来践行依法治理工作的实际,我们深感强化基层民族工作法治化有其特殊的现实意义。一是加强基层法治是加强民族乡社会管理的必然选择。依法治国是我国执政理政的基本方式,民族乡村处于执政理政的前沿,无一不需要社会主义法制来维护。在目前的基层民族工作管理中,就业、医疗、保险、养老等社会保障事务大都由乡村承担,各项工作都离不开依法治理,只有搞好依法治理,才能以法服人。二是加强基层法治是维护民族乡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人口大量流动带来的家庭、婚姻矛盾,互联网对暴力事件、极端信访事件、干部负面消息等方面报道,农民群众增收缓慢,贫富差距拉大,个别地方宗族势力和封建迷信活动抬头等等,加上日常乡村管理工作中出现了多种疑难矛盾,如不服计生管理、最低生活保障户的认定、禁毒禁赌禁六合彩等难题,都在影响农村社会和谐,只有加强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才能确保乡村社会稳定。三是加强基层法治是提高民族乡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重要基础。只有依法不断提高民主议事、依法办事的意识,不断增强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才能把乡村群众组织起来,切实把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逐步实现民族乡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同步发展。

二、强化深入普法教育,筑牢少数民族群众的法治观念

客观地说,当前农村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总体上仍然十分淡薄,从而直接影响了法律这一有力工具在农村发挥应有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习近平强调,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治观念,坚持全民守法,全社会要信仰法律。民族乡由于社会发育相对滞后,群众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村寨还面临一些特殊矛盾。要在民族乡建设全民守法的社会,根本措施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一要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契机,以法律四进(进村寨、进农户、进校园、进经济活动领域)活动为抓手,结合民族乡实际,深入持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重点抓好乡村干部、青壮年居民、中小学生、农村企业职工的普法教育,真正做到全覆盖、无遗漏,要让大家树立这样一个理念:少数民族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但绝不是特殊的公民,人人信守法律是每个少数民族群众的必须责任。二要增强各族群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引导各族群众逐步把过去那种遇到难题、冤事主要靠上访、信访,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尽快转变为遇事信法、靠法、依法维护自己权益,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三要把法制宣传与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有机结合起来,互为抓手,互相促进,培养出千百万知法守法的少数民族群众,形成推动民族乡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力量。

三、强化《村组法》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底层民主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组法》),中国期刊论文网完善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和罢免程序,健全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以及村务监督机构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制度,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强民族乡基层民族工作法治,着力点应是强化《村组法》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底层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当前应深入抓好六项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村民自治章程》,确保其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坚持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保村民自治落到实处;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以致产生腐败;四是进一步规范两委关系和村级工作,建立完善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五是积极开展农村创建活动,并与村民自治工作紧密结合,提高村民自治水平;六是乡以上机关和部门要严格遵守《村组法》规定,不能随意干涉村组权限内的事项。比如《村组法》规定,当前我国的土地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所有,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这就决定村民小组是农村土地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主管权力。凡招商引进的涉农企业,需要实行土地流转经营的,一律由企业与村民小组协商解决。

四、强化村两委干部素质,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

推进村两委干部从严管理、强化村两委干部素质,是更好地引导农民的守法行为、夯实党的核心地位、巩固农村政权的必然要求。一要充分发挥民族乡党委政府在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依法指导村民自治工作。乡政府不能用行政手段任命、委派和撤换村委会成员。不能直接改变、撤销村委会做出的决定,不能向村委会下达行政命令。二要大力推进民主选举制度,用民主选举制度把大多数人拥护的人选上领导岗位,把大多数党员和群众不拥护的人淘汰出局。三要对村两委干部重点进行《宪法》《村组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武装,促其法律素质提高,做到能熟练依法管理、自觉依法自律和带领群众依法参与社会事务。四要进一步理顺村两委相互关系,规范村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五要切实落实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尤其是财务公开,村级日常收支状况应及时公布,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对不称职的村干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五、强化矛盾纠纷化解,创造稳定祥和的社会治安环境

习近平强调:基层工作必须善于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族乡要把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作为法治的常态重要任务来抓,当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要规范乡村干部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杜绝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违规办事、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现象发生,牢固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切实加强基层干部对人民群众的亲和力。二要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机制。主要有协商、合议、听证和办理、复查、复核的三级终审制等,以提高求决化解的效果。三要对个别黑恶势力横行和社会治安混乱的村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村霸、街霸,还各族群众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四要坚持是什么矛盾就化解什么矛盾,不要随意把因经济利益纠纷、个别村屯内部纷争以及极少数不同民族群众因日常小事群争都归结为民族问题,严防把民族问题扩大化。五是健全农村调解机构,提高调解人员素质,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调解力量,加快各种矛盾纠纷的化解进程,防止矛盾纠纷长期积压演变为患。

六、强化违法行为治理,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对于维护民族团结的刚性作用

当前在推进基层民族工作依法治理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的刚性作用,强化违法行为治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法外之域、法外之人。把民族团结建立在人人守法、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础上。作为民族乡党委、政府,目前应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要继续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开展对新疆三史六史的学习,时刻保持对新疆三股势力破坏和捣乱的高度警惕,组织进行有效防范,立足掌握主动,随时准备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切实提升各族群众安全系数,确保各族群众安居乐业。二要继续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打击各类犯罪分子,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管是哪个民族,也不论他有何等背景,都要依法惩处,切实让群众看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从每一件司法案件上都能看到公平正义。三要强化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坚决阻止有害食品和有毒农产品入市,保障各民族群众吃得安心;长期重拳打击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生产安全环境,调动各民族群众扎根农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七、强化民族扶持法律落实,加快民族贫困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

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核心是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这是习近平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调研时提出的重要论断,为推进民族贫困乡法治指明了方向。加快民族贫困乡奔全面小康社会步伐,首先要发挥各族群众的主观积极性,这是前提,但离不开上级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如何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的条文中,都做了详尽规定,尤其是扶持民族贫困地区一词就先后出现8次,照顾少数民族群众一词先后出现10次。在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新形势下,我们期望各级政府各部门从本部门职能入手,将《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扶持民族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的职责切实担当起来,进一步加大民族贫困乡的扶持力度,有效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加快民族贫困乡建成全面小康的步伐,真正使贫困地区群众不断得到实惠,促进各少数民族共同繁荣。《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强调:为全面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提高民族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必须建立健全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体制机制,推动民族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为了民族扶持法律政策能够落地,建议由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和乡人大、乡司法所协同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准确反映落实中的突出障碍和难题,提出督促落实的对策和建议,推动民族扶持法规政策在民族乡的全面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政策的严肃性。

八、强化乡镇班子法律素养,充分发挥基层民族工作法治化堡垒作用

民族乡党委政府作为贯彻和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沿指挥部,自身的法治素养如何,直接关系到全乡法治工作的成败。为此,乡党委要坚持把依法执政作为执政的基本方式,坚持把捍卫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放在首位,坚决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的指示,教育并督促党员干部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乡政府要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牢记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这一重任,必须忠实于法律,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必须旗帜鲜明地扫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四风,在各族人民群众中树立公正执法的形象;乡人大主席团要坚持把依法监督作为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律政策施行的根本职责来抓,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坚决惩治权力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此促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基层权力运行体系尽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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