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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精神的新特征

小编:刘天模

一、清晰规范治国理政与管党治党的关系

(一) 注重党的领导依靠 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里的坚持、依靠内涵丰富,特别是依靠二字,这是以前党的重要文件没有的,它突出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紧密关系,离开法治,就不可能实现党的领导。四中全会不但明确将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与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而且还特别提出了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样一个重要命题。关键二字不轻,突出了依靠法治的思想。正因为依法执政是基本方式、关键,所以,《决定》第一部分指明了实现党的领导和依靠法治的一致性的基本途径,这就是:治国理政,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等等。这是对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更加注重发挥法治作用的认识的深化,也反映了在新形势下党对法治中国建设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 强调法治与管党治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

法治与管党治党不可偏废,四中全会有了清晰的认识,表现在:第一,充分认识到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将依法治国理政与管党治党明确统一在依法执政的要求里,符合实际情况,有很强的针对性。第二,内容上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这是个创新而又十分重要的思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如果不协调,不衔接,不管多好的党内法规也难见成效;不管多好的法律,也难以真正落实。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党内法规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引领作用,有些规范需要党员带头遵守,待条件成熟后推向社会,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的法律。第三,行动上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广大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法治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因此,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不但在内容上要衔接和协调,而且在行动上要衔接和协调,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132017年)》,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践,必然要求从法理和制度上思考法治与管党治党的关系。

二、突出对公权力的规范

公权力的合法来源是公众,它的基础是公共利益,它的核心是公共性,它的指向是公共事务,它具有公共责任。因此,公权力具有非私有性,也不应该干涉属于纯粹私人领域的事务,更不应该以公权力谋取不该谋取的个人利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一) 在法治宏观层面, 强调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引领和规范公权力。习近平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因此,一切公权力都渊源于宪法,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四中全会进一步发展了这方面的思想和制度:第一,突出宪法法律的实施。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任务。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是如何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也由此可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强调实施,这既符合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规律,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的针对性,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注重宪法法律的实施,不断规范公权力,坚决惩治老虎、苍蝇,取得了重大成果,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这又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目的性。第二,突出宪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又一创举。这有利于在全体公民中树立起宪法的崇高性,有利于树立全体公民的法治信仰,特别是有利于全体公民认识公权力的神圣性。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法治建设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第三,突出培养宪法信仰。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四中全会的这个规定,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还是首次。这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对宪法及其规定的公权力的敬畏感,铭记对宪法所作出的庄严承诺;有利于培养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也有利于培养宪法信仰。

(二) 在法治微观层面, 注重规范的科学性、系统性、具体性、创新性, 有效地规范公权力。四中全会认识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P8)因此,其法治规范视野开阔,体现出鲜明的科学性、系统性、具体性、有效性和创新性的特征。

三、规范在内涵和逻辑上都体现出鲜明的人民性

四中全会《决定》使十八大以来人民主体地位在法律制度上得到具体体现,概括起来,就是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相互联系,但各有侧重。没有这些侧重,人民主权原则就容易流于空洞。四中全会就是在这些侧重的方面做了许多具体规定,使人民主权原则得到具体落实,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都很强:

(一) 法治建设为了人民。毫无疑问,党的一切行动都是为了人民。然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要让广大党员干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懂得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能真正进行法治建设,为了人民这个目的才能实现。四中全会《决定》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认识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各种复杂情况以及国际形势,尤其是充分看到了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小康社会和中国梦就难以实现。对此,四中全会清晰地认识到: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1](P2)这就必须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正是站在全局高度,出于战略考虑,四中全会得出了一个全新而又深刻的命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深化和解决了三中全会没有解决的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它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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