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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学教育现代化:定位、支点与趋势——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中心

小编:谭枫

一、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定位

高等学校作为法学教育生态系统的主体,是整个法学教育系统建设的核心;高校法学教育的准确定位,是引领高校法学发展的核心指针。基于现代化法律人的逻辑起点,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定位就是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人才及怎样培养法学人才、办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及怎样兴办法学教育的核心观念,是建立在法学高等教育规律基础之上的法学教育发展理念与行动方略。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学教育将走向何处。由于高校法学教育主体多样性、层次分明性与学生差异性等多重因素,能够做出统一规定的合理性与可能性非常存疑。综合考虑作为国民教育学科的法学教育、作为培养依法治国人才的法学教育和作为人力资源建设的法学教育三重视角,高校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定位应是通识教育基础上法学专业教育的差异化探索、大众教育基础上法学精英教育的错位化发展与知识传承基础上法学创新教育的异质化展开,以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皆尽其才的多维现代法律人生态。

(一)通识教育基础上法学专业教育的差异化探索

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也包括专业教育;但无论通识教育抑或专业教育,都是基于综合办学条件的差异化探索。法学教育强调通识教育,是由如下几方面原因决定的:首先,法律治理以其他社会关系为基础。法律是建立在复杂社会关系之上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等将逐步在更深层面纳入法治轨道。因此,复杂社会关系所要求的基本知识与法律知识必须相互融通;同时,从其他学科角度来观察法律背后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发展,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实现社会正义。其次,法律问题独立公正地解决需要法律人员掌握必需的非法学知识。现代社会越来越显示出多学科交叉的特点,不同学科的融合加速,对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也愈加综合。大量复合性的法律问题仅仅依靠高度专门化的法律知识已越来越难以应对。例如,程序法中规定鉴定制度等是专业知识匮乏所必需采取的措施,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技术调查官说明制度等也是对非法学知识尊重与怀疑的双重结果。法律事务处理尤其是事实认定中,主导权掌握在司法人员手中,有利于独立公正地认定事实从而正确适用法律。再次,职业新特征需要通识教育。职业选择与专业教育的非对称性、职业稳定性与流动性的背离等,是众多法学学生不得不面对的择业问题。通识教育能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时具有迁移性的部分核心能力,这种能迁移的核心能力适应了职业与专业的非对称性、职业流动性增加的现实。

这对于法学本科生而言更具必要性与紧迫性,因为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自2011年以来已连续5年居于靠后的位置,即便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毕业生真正当法官检察官律师的8%都不到。但是,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法学教育又必须是专业教育。首先,法学特有的知识体系。作为近代大学最早设立的三门学科之一,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学科形成了核心的知识体系。目前,我国法学学科知识体系主要由法学的十几个二级学科知识和若干三级学科或基本课程知识所构成。法学理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学术流派和各种制度规定等构成了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以及三大诉讼法学(刑事、民事、行政)等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这些知识体系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是从事法律工作领域必须具备的。其次,法律职业理念。法律职业理念既是其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关键所在,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认同的纽带。法律职业理念大致包括法治信仰、法律意识、执法司法理念、法律执业伦理与规则、法律思维与语言等,这对法律人的发展起着定向、涵育和规范作用。再次,法律职业能力。协商能力、谈判能力、调解能力、抗辩技巧和方法、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合同起草技能、审核鉴别和运用证据能力等,这是法学学生完成法律职业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技术、技巧和技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指出,按照法治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上述对法律人才的相关要求正是专业化的具体表现,而学生的能力水平越高,其找到的工作与专业的相关性越高的实证结论是专业化必受重视的诠释。

二、法学教育现代化的支点

在整个高等教育向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人是一个最基本的内在因素;无论是科学研究、服务社会还是文化传承创新,都是位列人才培养目标之后而逐渐发展出的大学功能,而且也都是围绕人才培养而衍生出的外在功能。在内涵式发展成为教育发展底色的背景下,为引导、培育、促进T型法学人才的博雅之基与专业之思并助推其实践理性与技能,法学教育现代化必须从关注硬指标的显性增长向致力于软实力的内在提升转变:打造高素质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聚焦迁移性能力的广谱法学教学模式、确立基于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学学科属性的有机课程体系等是其中的关键支点。

(一)打造高素质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如果说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那么高校教师队伍水平就是高等教育质量生命线的控制线。法学学科评价标准有两个维度:一是法学研究主题和方法的学术维度,二是法学满足社会需要的实践维度。无论是学术维度还是实践维度,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崇尚职业的高水平法学师资队伍是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前提。首先,提升法学教师整体素质。法学教师整体素质既指教师队伍的整体结构,也包括教师个体素质,是学者、学术梯队及其效应相互影响的教学团队。这需要着眼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团粒结构、学缘结构等要素,教师聘任中海纳百川,教师培养中理论实务兼顾、域内域外法学知识融合,从而造就一支结构因素合理、专业素养优秀、教学风格良好的法学教师队伍。其次,协调法学教师的科研与教学关系。法学学科既是科学研究的平台,也是法学教学的平台。法学研究与法学教学之间高度正相关:法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学教学水平,法学教学水平也可以转化为法学研究能力。因此,需改变以前偏重于科研成果的评价机制,做到既要重视对教学水平的评价,也要重视教师科研成果的创新和实际贡献以促进教研相长。2016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中确定的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等就是对教师科研成果的肯定。再次,强化法学实践交流。法学专业是深度嵌入我国系列制度设计的本科专业,必须按照社会需求塑造学生能力。强化与法律实践部门的交流,是协调个体发展、知识体系和社会需求之间矛盾的关键举措之一;而在高等院校内部快速提升教师实践能力条件不具备的情形下,就更需要借助实践部门的外脑。瞄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提高法学科学研究水平的目标,法学院校须基于培养法学人才的定位、模式与法学科研优势、特色、服务面向等差异,通过不同途径切实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多方位合作,精心打造专兼结合的法学专业教学团队,努力将优质社会资源集聚、转化为教学资源。

三、法学教育现代化的趋势

法学教育需要面向未来,而非仅仅关注当下。随着信息技术革命与大数据席卷整个世界,法学高等教育也正经历着信息技术与大数据的洗礼。信息技术、大数据与法学教育的深度融合趋势在促进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同时,也将深度改变法学教育的内容、结构与模式等。充实法学教育内容、推进法学教育深入改革、培养跨界的法学创新人才等正成为信息技术与大数据时代不得不直面的现实问题。正确前瞻法学教育的这些现实挑战进而理性地促进法学教育与信息技术、大数据的结合,无论对于法学学科发展、学校学科水平提升,还是法学学生质量提高与法学教师能力培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法学教育内容需紧随信息技术与大数据运用而拓展

信息技术适用与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将发生巨大甚至是本质的变化,进而影响人类的价值体系、知识体系与生活方式,作为支撑人类社会建设、解决矛盾与纠纷的法律必将因此而发展。首先,信息技术适用将继续丰富法学教育内容。教育法规定,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扶持、发展教育信息技术。信息技术适用对法学各学科的内容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信息技术下宪法与民法中的隐私权、知识产权法中专利保护与限制平衡的再定位、刑法中对于犯罪构成影响而致的罪名增加与罪名内容变迁等。而且,这些内容都将继续随着技术适用的发展而发展,也将随着时间的迁移而不断被吸纳进法学教育。其次,大数据应用将扩展法学教育的内容。大数据应用涉及经济价值、伦理价值与社会价值等领域,将其纳入法律治理时,自然需要平衡彼此之间的关系。例如,经济价值方面会产生数据资产、数据产权、数据定价等问题;利用大数据模仿人类直觉式思维的人工智能会带来人类生存意义、情感冲突、价值选择等系列道德伦理问题;社会价值方面会产生诸如保护公民个人数据权利、保护弱势群体交易机会、企业秘密与数据产权保护、权利公示范围与方法改进等问题。法学教育自然面临这些前沿问题的探讨与平衡,这将进一步扩展法学教育内容。

(二)法学教育方式需随着信息技术与大数据普及而调适

结合法学学科自身特点,构建符合学科和学生特点的开放式、智能化教学模式,追求信息技术、大数据与教育的深度融合是法学教育方式需应对的趋势。首先,信息技术将继续催生法学教育方式变革。教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要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2016年教育信息化工作要点》指出,鼓励高校广泛共享在线开放课程;指导高校利用在线开放课程探索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等教学方式改革。实践教学方面,继续建设100个左右的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试点开展优质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资源库建设。推进法学教育教学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超实体环境培养学生能力将是法学教育方式必须适应的趋势。其次,法学教育中运用大数据分析方式才能适应大数据运用于日常工作的现实。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专题会议中关于尽快建成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对海量审判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审判工作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的提出,标志着大数据适用被正式引入法院的司法决策和审判管理。

现实中,大数据的应用已经为法院掌握审判动态、研究类案具体情势、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司法数据、提出司法建议等提供了立等可取的便利。将大数据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借助大数据实现政府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透明化管理等诠释着政府中大数据的广泛适用。以司法数据为例,教师借助司法裁判大数据剖析引擎等工具,引导学生分析其背后潜藏的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等信息,这种教学方法有助于学生从社会生活中发现真正的法律问题并可能快速获取影响未来的信息。随着大数据与教育融合的不断推进,具有智能化、个性化、多元化特征的新型法学教育方式正逐步走进现实。因此,法学教育需朝着信息技术、大数据深度融合、法学教育资源逐步无缝整合共享、逐步展开的无处不在的法学开放按需学习方向作出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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