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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法治文化视野下公民精神与品格

小编:李元祥

改革开放30 多年来, 中国取得了世人瞩目的重大成就,这也使得中国快速而稳健地进入了世界经济主场。然而,政治体制改革、法治建设、文化建设等并没有同步跟上, 出现了某种不协调甚至矛盾。如果客观地观察中国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供给、网络反腐、民间治理、公民维权等诸领域( 事件) 中的公民诉求、公民监督、公民性塑造及公民维权活动,不难发现,当下中国的公民文化正呈现着一种自发孕育、活跃成长的 自发性生态。这固然是30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社会进步所释放出来的民众诉求和主体精神的展开与升华;但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一定的困境,并对法治秩序构建产生不利的影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刚刚对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做出了全新的战略部署,因此,努力走出公民精神与品格的 自发性生态,探索新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策略就显得重要而紧迫。

一、公民精神与品格塑造的重要性

近代法治无疑是世界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表征和文明果实, 但它绝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规则体系构架与制度安排,而更深层次的则是法治运行机制、法治生活方式和法治文化,蕴含着制度的现代化、生活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这就意味着,人的要素更为核心和根本,特别是公民精神与品格十分关键。

从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资产阶级革命把社会成员从封建政治桎梏中解放出来, 确立了自由、平等的商品经济和交换关系,使得国家政治生活和私人生活发生了分离,人们也从等级、身份关系转变为契约、权利关系,从而导致了重大的文化转型。在这一现代化进程中,西方国家以宪法这一最高法律权威的形式,赋予了社会成员的 公民身份和主体资格, 明确界定了公民个体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肯定了人的平等、自由和尊严,并使得公民精神呈现出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等三元内在构成①。于是,就使公民能够享有和行使人权与公民权,并在法律规则框架下进行自由理性的有序行动,进而完成其作为公民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这样,公民精神与品格就架起了国家与社会这种 双重生活的桥梁,既促进了社会成员的民主参与,也抑制了社会成员的行为失范,促进了多元利益、多元权利和个性自由的互动有序发展,为民主和法治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日常动力和根本支撑。

正因为如此,世界上的成熟法治化国家不仅着力于法律体系、独立司法、正当程序、政府公信等的建设,而且也都十分重视公民精神与品格的塑造和培养,并且在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背景下建立起公民精神与品格发挥重要作用的功能机制。在20世纪20- 30 年代, 美国就曾出版《公民的形成》丛书,而近年又在不断强化公民精神的培育与公民能力训练②。目前,许多国家都对公民教育和公民意识培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美国最近强调 民主政治的生机和活力来自新一代有能力和负责任的公民,并从儿童教育入手,开展 全国品德周活动韩国也设有专门的道德课和国民伦理课,开展国民精神教育;新加坡则早在20 世纪60 年代就颁布了学校德育与公民训练综合大纲,1992 年使用《好公民》教材;而法国也在强化以学校教育为依托的 公民意识教育活动周的基础上,提出了以 公民约会活动为主的 志愿役制度,并通过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来培养人们的公民意识、公民精神和公民品格④。可见,这些国家都自觉不自觉地把公民精神与品格培养,列入其社会认同和基本价值观的建设工程,借此来巩固其社会制度和运行机制,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增进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有效性。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民本主义和德治传统十分浓重,民主法治传统则显得较为匮乏,因而 臣民文化的积淀深厚,形成了典型的 东方专制主义文化传统。因此,在传统中国的国民性格中, 臣民 草民的色彩十分明显,它既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悖,也使人性和主体精神受到严重压抑。自晚清以来,在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欺辱之下,中国才开始进行近代 启蒙和 救亡。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由 臣民走向 国民、走向 公民,也就是说,直到 五四之后,中国才真正开始进行公民精神的建构⑤。然而,由于传统中国的公民文化成长土壤十分贫瘠,公民精神启蒙也比较狭隘和肤浅,加之又没有相应的机制条件和制度保障,因而,就导致平等、自由、权利、民主等观念扎根不深⑥。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理论成为我国正统的意识形态和指导思想,它所体现的革命性和先进性是不容置疑的。然而,由于极 左思潮的严重影响, 在一段时间里我们以政治性的 人民和 主人概念,掩盖了法律性的 公民概念。于是,政治思维就取代了法律思维,权力立场取代了权利立场。对此有学者指出, 一个人或一帮人可以随意 打倒另一个人或一帮人的社会,实际上是一个野蛮的臣民社会而不是文明的公民社会。⑦ 公民话语虽然在中国已历经了近百年的历史,但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今天,公民精神与品格的缺乏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当下中国公民精神与品格的自发性生态困境

从20 世纪70 年代末开始,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升级,社会转型加速推进,社会成员的利益主张、权利意识和公民精神自然也在大幅增长、提升和强化。面对这种巨大的时代变革、身份意识觉醒和价值多元化,国家也一直在着力以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统领和重建中国公民精神与品格,包括从 五讲四美三热爱( 1981) 四有新人( 1983) 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 1994)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2001) 八荣八耻( 2006)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2006)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 2014) , 也包括面向全体公民、从1985 年 一五至今 六五的 普法规划,以及从2003 年起的 公民道德宣传日,30 多年来的这些重大精神文明建设工程固然取得了不少成就,特别是在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公民意识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方面⑧。然而,这些举措毕竟也带有一定的时代痕迹和局限,赋有某种思想政治化和道德教化色彩,特别是很多地方仅仅把它当作一项 非主干线的 宣传工作,导致这些举措在执行上出现流于形式的问题,因而,它对公民文化建设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而另一方面,体制机制改革滞后与快速释放的权利和利益之间发生了巨大落差,加之一些地方、一些官员的权力本位、人治思想、甚至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又严重侵犯了广大民众的利益和权利。这样,就导致社会中涌动并日益高涨的公民诉求, 不得不力图通过网络舆论、社会监督、决策参与、民间自治、申诉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等各种方式来予以表达和展现,而这些公民诉求和公民文化发展所反映出来的价值偏好,则与国家的主导取向发生了某种程度的游离乃至冲突,得不到 体制的认同;而 体制也难免基于 敏感和 防范情结,消极对待公民精神与公民品格塑造。这样,就加剧了本不应该有的官民隔阂甚至 对立情绪。因而,导致当下中国公民精神与品格的孕育生成,更多地呈现出一种民间涌动、活跃对冲、指向 体制的 自发性生态。

1.公民精神与品格生成的激情过度而理性不足的困境

如前所述,30 多年来国家一直立足于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来推进公民教育工程,但其中很多价值偏好并不能充分反映、包容或者吸纳改革开放所释放出来的民众诉求。加之改革进入 深水区后,各种利益矛盾加剧、官民利益博弈明显,而此时, 一些地方官员却 不解决民众提出来的问题、而是解决提出问题的民众,进而采取了 大棒维稳的压制策略,这种整体性状态与社会环境,就逐渐演化为民众对 体制和政府产生某种不满情绪和逆反心理。于是,在一些社会精英( 如 公知、媒体) 的声援和倡导下,很多民众就渐渐充满了 为权利而斗争的激情,甚至试图通过维权来推进制度与体制变革, 唐慧案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被媒体和舆论助推而塑造出来的, 并且也确实为推动劳教制度的废除做出了重要 贡献。同样,网络反腐中的 体制外构建与 大众狂欢,也催生了某些并不看好的暴戾情绪。这种维权激情、公民监督和制度变革的理想固然会对当下中国 深水区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也反映了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民品格的生成,但是,它毕竟缺少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而这种 自发性生态的公民精神与品格塑造进程, 也很容易让激情淹没了理性,甚至还会渗入某种 民粹精神,这在唐慧案后期 英雄母亲的 角色裂变中就可见一斑。事实上, 公民精神与品格不仅有对合理性制度的浓重关怀、对权利与自由的热切渴望,也有理性自觉的自律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否则,激情过度而理性缺失,就会使公民品格发生变形,也不利于民主进程和法治国家建设。

2.公民精神与品格生成的公民参与空间有限而参与能力不足的困境

当下中国公民精神与品格孕育生成的这种 自发性生态,很大程度上源于制度变革滞后,特别是一些极 左思想还有一定的市场,某些领导会出于对 敌对势力的敏感防范和 社会稳定的考量,常常视民众诉求为 闹事或者 敌对势力背景下的 政治风波。因而,就会极大地影响着体制机制变革的步伐及其对民众诉求的回应、包容、认同与吸纳程度,反而容易强行 大棒维稳。因此,公民精神与品格成长的空间、公民参与的机会都会受到很大的局限。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社会转型的加快,各种民间组织蓬勃崛起, 它们成为既与政府合作、又秉持自主自治的 民间治理机制。应当说,这就为公民精神培养、社会资本重建、公民品格塑造和公民参与能力培养等提供了重要平台。但如前所述,一些民间组织的动员能力不强、公信力不高、参与水平不足等情况也较为突出。而公共决策 广场化中的公民参与,也同样遭遇了既空间有限、又参与能力不足的尴尬局面,这将对我们的公民品格塑造和法治秩序建构带来不良影响。

3.公民精神与品格生成的社会传统伦理浓厚而现代法制精神不足的困境

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传统社会向现代商品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基于利益计算的法的非伦理性必然与传统伦理相冲突。因此,要实现现代法治,就必须把现代法精神内化为市民社会成员的法意识,并在正义原则上使法与伦理相统一,从而使法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持⑨。我国是一个具有浓重儒法伦理传统的国家,更多的是一种亲情伦理而非市民伦理⑩,民主与法制精神先天不足,现代法与传统伦理的冲突就表现得更为突出。加之社会变革中出现的价值震荡、信仰危机和公民精神的 自发性生态,极易造成社会成员价值选择的迷茫和失范。由于对市场经济和法治所倡导的平等、自由、竞争、正义等主体价值缺乏普遍的、科学的理性体认,便会使其以所留恋的传统义利观、仁德观、均等观及盲目受纳的西方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来误读现行法律原则和规范,因而,对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缺少足够的认同,进而产生对法律的排斥感,不能有效地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这样,使得公民精神与品格难以确立,逃避法律、抵制法律的消极对抗情况随之增多,法治秩序的建立也就步履维艰。另一方面,这种冲突的价值观念和取向也会反作用于法律制度本身,使其内含价值受到一定程度的左右,因而也必然影响到现代法治价值的确立和实现。

4.公民精神与品格生成的政治思维取代法律思维造成的公民意识不足的困境

现代法治以弘扬人的主体自由理性为价值取向,因此,现代守法精神既摒弃奴性守法观,也排斥拒受约束的极端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它体现的是正义和理性原则下的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和谐一致,即基于形式法律的价值合理性而赋予其合法性,进而形成对形式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权威性的认同和服从。为此,有西方学者这样写道, 在一个民主政治中,一个公民可以无拘束地谴责某项法律,并通过政治过程寻求对它的变更,但是,直至这项法律被变更,它都应该得到他的服从。虽然这充满着一种约束精神,但其 公民性的取向却是必要的。然而,由于我国以往政治教育重于法治教育, 并且形成了政治教育在法治教育上的泛化,因此,就使得 人民观念远远重于 公民观念,而从 人民观念中引申出来的 主人意识,又具有超政治化、高度泛化和庸俗化、惰性化的倾向。这一方面使民众对法律与自身的关联性缺少足够的感知和觉悟;另一方面,又往往游离于法律而进行政治价值选择和评判,并在其公民意识觉醒过程中仍然或隐或现地保有 主人的幻觉,这就给正确认知法律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造成一定障碍,也使得自觉守法精神和 公民性难以确立。特别是当下公民文化的孕育成长又处于 自发性生态,当变革中的制度规范触及其既得利益,或其利益不能依新的制度规范而如愿以偿时,便会产生失去 主人地位的巨大心理落差,从而产生某种程度的对法律的异己感、排斥感,因而难以形成充分内在自觉的守法精神。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改变这一现状,积极推进官民良性互动的公民文化建设。

三、促进自觉性生态转型,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事实表明,如果公民精神严重缺失,那么即使再多的制度移植、法律改革和法治建设,也都难免成为空中楼阁、或者发生变异,这已为众多转型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的曲折历程所证实。对此,英格尔斯指出: 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 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改革开放30 多年来, 我们一直致力于构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 并且出现了国家主义、工具主义、条文主义和拿来主义倾向,但法治文化建设却明显力度不够。尽管我们也一直花大力气进行普法宣传,至今已经是 六五普法了,然而,我们更多的仍是侧重单向的守法教育,公民精神与品格仍未真正确立。这样,制度体系建构与执法司法过程就缺少足够的民主参与、良性互动和规范认同,甚至还出现了社会成员对规范的 异己和 逃避心理。进而导致公民精神与品格成长的 自发性生态, 使得社会成员对法律制度体系的合理性评判与合法性认同不足,难以有效地把法律规则内化为自身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 法律权威信念、自主自律意识、权利义务观念、民主参与精神等也没能有效建立起来。因此,法律实施效果和法治秩序建构也就会大打折扣。英格尔斯的断言对我们无疑值得借鉴和警醒。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 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指出,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就意味着,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使命和任务。而当下的法治文化建设固然要体现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核心价值观,反映法治体系建设的需要、良法善治的趋势和公民权利诉求。因而,也就应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培养的总体要求,改变单一的、初级的 普法教育方式,努力使公民精神与品格的孕育成长从 自发性生态走向 自觉性生态,将公民精神与品格塑造作为法治文化的关键内容予以建构,从而促进转型期的法治秩序重建。

第一,通过良法善治来弘扬公民精神和塑造公民品格。一是应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 良法善治的战略要求,开放必要的政治参与空间和吸纳民众诉求,构建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民间治理 三重治理体系与机制,以 三个清单建设促进和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从而为公民的民主参与和自由平等发展提供必要的机会、领域和平台,促进官民的良性互动; 二是应修订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克服不合时宜的国家主义、法条主义、工具主义、拿来主义等问题,切实体现 深水区改革和 法治中国建设所展现出来的法治价值与权利诉求,实现法律体系的优良化、治理化属性;三是应紧跟时代变革步伐,积极倡导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等价值观,启动国家的公民文化建设工程,以时代精神来重塑公民精神和公民品格。从而加速走出公民精神与品格的 自发性生态,最大限度地弥合法律制度体系与主体意识之间的隔阂,使社会成员能够以 公民身份和角色,自觉地去理性评判、切身感知、自主参与法律生活,并促进法律的民主化变革与制度的合法性认同,从而为 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将公民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系列。我国目前对在校生的公民教育主要体现在思想品德与修养等公共课程中,并不是专门化、体系化的公民教育课程,特别是对公民身份与角色、公民价值观和道德、公民态度与认知、公民参与和行为、公民文化和品格等等的教育明显缺位。从国外经验来看,很多国家都设置了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因此,应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要求和部署,改革我国原有的课程体系,设置独立分科的公民教育课程,编撰专门的《公民教育( 法治) 读本》及其系列课程,从而培养学生的公民角色、公民价值、公民权利义务、守法精神和公民道德品格, 提升应对治理变革和理性参与能力,克服传统伦理与现代法律的价值冲突和文化心理迷茫,从而建立起符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自觉性的公民精神与公民品格。

第三,将公民精神纳入主流价值观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党和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马克思主义理论工程建设,以强化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的地位。但在 全面深化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形势下,亟须把公民精神与品格塑造作为当代主流价值观建设工程的新形式、新途径。首先,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 三统一、四善于的总要求,党和政府应严格遵循法治的逻辑、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带头守法、恪守法治底线、遵守法律红线,为全体社会成员作出表率,提振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对法治的信心和党政部门的公信力,为公民精神与公民品格塑造提供基本的前提条件和必要的政治保障;其次,应培养广大干部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 使他们形成政府雇员和公民的 双重身份意识和角色认知。这并不是面对党政干部、或者全体党员的 运动性的政治学习,也不是一般性的普法宣传教育,而是面向包括党员干部在内的公民常规性通识教育,让领导干部带头增强对公民精神和公民品格的科学认知, 摒弃以权压法、 大棒维稳的策略,并以公民品格、宪法权威和公平正义来构建、改善价值体系与文化精神,尊重并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公民价值;最后,也要让广大社会成员形成公民的身份定位、角色认知和行为规范,促进积极而理性的民主参与、权利维护、自由平等、自主自律等公民精神与品格。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更广泛、更通俗、更基础的主流价值观,并转化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认同和内在信念, 形成积极的守法精神,为 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必要的内在动力和深层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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