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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问题探究(5)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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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查监督制度 笔者认为,在国有资产信托中,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会计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税务监督等。资产评估作为一种市场中介行为,在国有资产信托中不应废弃,相反应该加强,以达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目的。

现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虽未明确规定国有资产信托评估,但笔者认为,国有资产信托应当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并按照真实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原则在信托设立前和信托终止时进行,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过评估的国有资产信托,其机构受托人如为境内企业,还应依法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领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至于国有资产信托中的会计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税务监督,则应分别依据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审计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进行,并注意发挥其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作用。 虽然与金融同业相比,我国信托业偏小是不争的事实,信托市场的开拓尚处于起步阶段,但现阶段的信托产品市场却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增长态势,信托区域和投向行业逐步分散化,产品创新成为信托市场发展的推动力。

信托产品市场作为金融领域的一角,不可避免地将受到政治、经济宏观因素的影响。[xxi]只要重视和加强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规制,笔者深信,在政府的扶持和推动下,国有资产信托作为国家参与经济生活的一种有效形式,在未来的信托业发展中必将大展宏图,开辟出一片广阔天地。

[i] 陈景艳、刘国良,《国有资产管理必读》,第3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 [ii] 周小明,"信托:国有资产经营机制的另一种选择",载于《金融研究》,1997年第8期。

[iii] 徐孟洲,《信托法学》,第53-54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iv] 刘丹冰,"论国有资产信托及法律调整",载于《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v] 席月民、王丹,"试析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委托代理论与信托论",载于《成人高教学刊》,2009年第1期。 [vi] 参见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

[vii] 参见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1条、第6条和第7条。 [viii] 目前,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调整我国信托关系的基本法,该法共7章74条,规定了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信托的变更和终止、公益信托和附则等内容。

它从制度上肯定了信托业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必要性,为我国信托市场构筑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并将信托业全面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ix] 耿利航,"信托财产与中国信托法",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x] 刘应民,"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载于《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9月第56卷第5期。 [xi]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拉开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新一轮改革的序幕。

[xii] 席月民、王丹,"试析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委托代理论与信托论",载于《成人高教学刊》,2009年第1期。 [xiii] 王权兴、傅蕾、徐承云,"国资委与国资运营主体法律关系的定性探讨",载于《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总第97期)。

[xiv] 周小明,"信托:国有资产经营机制的另一种选择",载于《金融研究》,1997年第8期。 [xv]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经过重新整顿、整合、重组之后,全国批准保留的信托公司将为80家左右,原则上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保留1至2家。

截止2009年4月24日,全国共有52家信托公司重新获得登记,并领取了新的营业牌照。其中,资本实力雄厚的有4家,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5亿元(含)以上;资本实力比较雄厚的有15家,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6亿元(含)以上、13亿元(含)以下;其余的资本实力一般。

[xvi] 徐孟洲,《信托法学》,第65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xvii] 有关经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等参见史际春、邓峰的"合同的异化与异化的合同--关于经济合同的重新定位"一文,载于《法学研究》,第19卷第3期(总第110期)。

[xviii] 徐孟洲,"新《合同法》是民法和经济法综合调整的反映",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3期。 [xix] 张欣,"引入独立托管人制度 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载于《上海金融》,2009年第2期。

[xx] 参见我国2001年4月28日《信托法》第17条有关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的规定,以及2009年6月13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2款第

(2)项的规定,即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xxi]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上海金信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信托市场剖析",载于《经济导刊》,2009年第2期,该文摘自《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03)》第五章,执笔人李传全、彭莉、刘坚、吴洁、腾辉、张天民、张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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