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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垦区政府采购发展的若干思考的研究

小编:罗伟平

一、政府采购定义

政府采购也称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作为采购的其中一种形式,现在已经广泛地应用与国际问经济交流,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政府采购开始的时问差异、制度健全程度的参差不齐、政府采购涉及范围的差异等诸多原因,使得政府采购在国际上没有一个确切统一的概念,但其定义的内容一般包括采购主体、资金来源及采购目的等方面。

1979年世界贸易组织在《政府采购协定》中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成员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任何契约形式采购产品、工程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分期付款购买、有无期权购买等。

美国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所谓政府采购是指直接来自于政府部门的购买,包括政府部门获得的商品和劳务合同,并且最终保证完全执行的全过程。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的概念规定为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黑龙江省垦区政府采购发展存在的问题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开始的时问不长,无论是管理机构建设、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运行模式,还是实践经验都还不完善,黑龙江垦区的政府采购工作在遵守国家政府采购制度限制的同时,也受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现状的影响,因而在实际的采购操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支持

黑龙江垦区政府采购的合法进行主要是依据国家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垦区根据垦区政府采购的他点制定的相关试行办法,众多法律法规的共同约束。黑龙江垦区在参照国家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及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相关实行办法,也出台了一些规定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进行,如《农垦总局建设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管理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这些配套制度的建立推进了黑龙江垦区政府采购事业的合法健康发展。虽然黑龙江垦区在实践中不断的对法规有欠缺的地方进行补充修改,但是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快速发展,有些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政府采购的实际要求。

(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

黑龙江省己经推行的政府采购工作中,由于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暴露出很多方面的问题,使黑龙江垦区政府采购受到了影响,监督的局限性,给政府采购的监督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监督缺乏明确的监督内容、监督措施以及监督机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条例都是针对招标采购过程的监督,而未明确整个采购过程实施监督,对供应商的业绩真实性或其是否真正具有履约能力缺乏有效验证。一味地将政府采购工作重点放在具体采购事项的审批和管理上,忽略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性支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等职能,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

(三)采购效率不高

政府采购要按照法定方式和规范程序操作,每个采购项目都需要一定的时问,而公开招标的时问相对较长,法律规定最短也得二十天;政府采购规模效率低下,虽然涉及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领域,但在每一领域中的项目十分有限;市场效率难以实现,我国各地区和行业之问在政府采购执行中往往首要考虑自身的既得利益,人为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限制,导致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难以形成,阻碍了地方政府采购市场效率的实现。

(四)专业采购人才匮乏

政府采购是一项集政策性、全面性、技术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于一身的全新的系统工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知识面要求多方位的工作,政府采购工作的特殊性要求相关的从业人员不但要熟知商品的品质、性能及生产技术、具备市场操作的技能,还需要掌握财经、网络工程、建筑工程等专业的知识,也要求他们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熟知政府采购原理及招投标的有关法定程序和文件规定。黑龙江垦区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时问较短,具备上述条件的专业从业人员还十分的有限,无论是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还是集中采购代理的从业人员,能够完全适应形势的人员非常匾乏。

三改革和创新黑龙江省垦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构想

(一)完善黑龙江省垦区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

健全和完善以我国《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法规体系,不仅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是政府实现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要求。政府采购法规和运行办法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黑龙江垦区发展的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完善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采购原则、采购方法、采购主体、采购资金的支付、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制定政府采购管理与运行制度共同发展的法律体系,以此来规范只能够付采购的行为。作为对地方法规的补充,黑龙江垦区在制度探索的过程中应保证其制定内容与我国相关法律规相协调。法律法规应具有前瞻性,在修改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到政府采购工作未来的发展趋势,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方面的考虑,预先考虑到信息信息化的有关部分,对网络采购的监管机制提出相应的规定,用发展的眼光评估未来的动态,争取做到制度超前于实践。

(二)创新黑龙江省垦区政府采购的管理模式

首先,明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尽快完善政府采购相关细则,明确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执行机构的行为权限和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管途径,建立协调各类采购机构的相关的机制,尤其要注意财政部门的采购管理机构和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构的协作与配合。其次,确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预算管理,信息管理,采购方式管理,合同管理和受理供应商投诉等方面个职责。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推行政府采购以来,财政部门下拨经费已由原来的简单地按预算下拨改为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决算也不再需要层层上报。

(三)加强黑龙江省垦区政府采购机制的监管

应以事前、事中监督为主和事后监督为辅相结合。事前监督减少事中和事后监督的自目性,并能防患于未然事中监督就主要是监督主体对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对不当政府采购行为的制度事后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发现问题、追究责任。日一引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起集中采购机构的自律和内部防范制度,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实现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广泛开展社会监督。政府采购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公证部门、供应商等的社会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共同担负政府采购监督责任,最终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全方位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有效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提升黑龙江省垦区政府采购的人员管理水平

加强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端正态度,深切领会政府采购的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培养采购人员的唯物辩证思想,认真学习领会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己的从业操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主页理论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从业人员可以加深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掌握,了解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拓宽知识结构,提升实践中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在学后有效地致用,提高业务技能,有效合理地完成每一个采购项目,达到一个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要求,更好地服务于政府采购事业。

(五)加速黑龙江省垦区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发展

第一,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作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中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提高采购质量的前提,黑龙江垦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已经实施,但是信息公开的程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叫第二,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促进政府采购规范化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有效手段。政府采购涉及的领域广、信息量大,电子化政府采购打破了空问的限制,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简化了繁琐的采购程序,为政府采购提供了一条便捷、高效的捷径。黑龙江垦区继续大力发展电子化政府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增强与其他地方政府乃至国际问的合作与竞争。第三,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库。建立采购信息库有利于外界对黑龙江垦区政府采购信息的整体了解,同时可以帮助需求者查找有关国家及黑龙江垦区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管理局、各农场政府机构(事业和社会团体),各种相关法律(民法等)及其它相关的电子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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