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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制的探讨

小编:曹警予

1现行环境保护税制存在的问题

1. 1现行增值税政策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难

1. 1. 1企业享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免征增值税政策权益难。

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目前,企业经济效益低,致使科技创新能力低,技术更新缓慢,特别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的科技创新投入较少,大部分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中,所用生产原料所占比重难达到90 %,因企业达不到标准未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使大部分企业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无缘。

1. 1. 2企事业单位垃圾与污泥处理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操作难。

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业务,免征增值税;污泥处理处置中对污水处理后生产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的业务,免征增值税。但实际操作中,企事业单位对垃圾、污泥处理应税劳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无法向垃圾、污泥处理中涉及应税劳务的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付费企业无法对垃圾、污泥处理应税劳务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如城市环卫部门处理垃圾收费就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1.1. 3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权益难。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

(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菜壳、棉籽壳等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比重不低于80 %,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目前,企业生产工艺科技含量低,企业科技创新投入少,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投入少,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生产能力低,同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科技创新应用少,使企业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难达到产品的生产原料所占比重要求,大部分企业达不到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的标准。

1. 1. 4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权益难。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

(1)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以粉煤灰、煤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料的比重不低于90 %,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目前,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经济效益低,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投入少,使企业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生产水平低,同时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科技创新投入少,使企业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难达到产品生产原料所占比重要求,使大部分企业达不到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的标准。

1.2现行所得税税制对环境保护扶持政策未健全

1. 2. 1扶持环境保护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制欠缺。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照顾。但工业企业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节能节水设备的,不能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影响了工业企业开发研发高科技含量环境保护设备、节能节水设备的创新;并制约了工业企业参与开发研发环境保护设备、节能节水设备投资,使扶持环境保护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缺位,制约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进程。

1.2.2扶持企业投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够。

目前,中小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前期投资大,并加上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资金周转困难,致使中小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滞后,导致中小企业环境保护难到位。若中小企业盈利,享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对中小企业来说环保专用设备投资额的抵免额比例低(企业盈利少,应纳税税额少),中小企业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很难再投资购置环保专用设备,使扶持企业购置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作用未得到发挥。

1.2.3个人获得环保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门槛过。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有所欠缺,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类组织对环境保护个人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制度欠缺,使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环境保护奖励的少,该环保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未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地市级以上、国家各类社会组织对环境保护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政策,对个人环境保护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门槛过高。

1. 3现行地方税制对扶持环境保护缺位

1. 3.1房产税税制对扶持环境保护欠缺。

现行房产税税制,对企业和个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使用的房产,未规定扶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绿色产品减免房产税优惠政策。

1.3.2土地使用税税制对扶持环境保护缺乏。

现行土地使用税税制,对企业和个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使用土地,未规定扶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绿色产品减免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制的建议

2. 1完善现行增值税,扶持绿色环境保护产品生产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科技创新,并结合我国企业科技创新实际现状,以及针对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产品生产滞后情况,现行增值税政策扶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产品实际效果低,使税收政策对环境保护发挥作用不够等。应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产品生产、销售环节使用原料所占比重(%)二年过渡期,享受二年过渡期增值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负,扶持企业自愿参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推进环境保护进程。

2.1.1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机制。

鼓励企业加快自身科技创新,逐年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逐年达到享受增值税免征的真正实际标准。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产品生产、销售环节使用原料所占比重(%)二年过渡期,享受二年过渡期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一年对生产原料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70 %,减征增征税70%。第二年对生产原料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80 %,减征增征税80 %。第三年以后按生产原料建(构)筑废物、煤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免征增征税。

2. 1. 2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过渡期机制。

激励企业完善自身科技创新机制,逐年提高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质量,为企业创建一个宽松的税收扶持环境保护的环境,建立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原料所占比重(%)二年过渡期,享受二年过渡期增值税优惠政策。逐年达到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真正实际标准。

(1)企业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中。第一年发电(热)原料中70%利用上述资源,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第二年发电(热)原料中80%利用上述资源,企业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第三年以后发电(热)原料中100 %利用上述资源,企业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菜壳、棉籽壳等,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第一年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比重不低于60%。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60%的政策。第二年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比重不低于70 %。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第三年以后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比重不低于80%。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第一年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第二年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第三年以后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比重不低于90 %。企业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2.1. 3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过渡期限机制。

为促使企业加快自身科技创新,逐年提高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质量,使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一个宽松的税收扶持环境保护的环境,建立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原料所占比重(%)二年过渡期,享受二年过渡期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通过自身逐年科技创新努力,达到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50%标准。

(1)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第一年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50%,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政策。第二年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60 %,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40%的政策。第三年以后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第一年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巧%,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政策。第二年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0 %,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40%的政策。第三年以后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第一年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料的比重不低于70%,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政策。第二年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料的比重不低于80 %,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40%的政策。第三年以后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料的比重不低于90 %,企业享有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 1. 4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垃圾与污泥处理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机制。

针对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无法向垃圾、污泥处理中涉及应税劳务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付费企业无法对垃圾、污泥处理应税劳务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难点问题,建议国家对城市环卫部门以及相关垃圾、污泥处理部门给予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使企业获取垃圾、污泥处理应税劳务付费的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减轻企业税负,促进营改增改革。

2. 2完善所得税制,扶持环境保护税收法制

2. 2. 1健全扶持企业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制。

为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参与开发研发高科技含量环境保护设备、节能节水设备创新,同时鼓励工业企业加大开发研发环境保护设备、节能节水设备投资,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应增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节能节水设备的所得,减半企业所得税。使扶持环境保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发挥真正的作用,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进程。

2. 2. 2完善扶持企业购置环保专用设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制。

为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应增加中小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3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比原来中小企业购置环保专用设备投资额提高二十个百分点的应纳税额抵免,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中小企业税负,同时激发中小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信心,促使中小企业参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进程。

2. 2. 3降低获得环保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门槛。

为加快全社会关注环境保护,促使生态环境保护进程,同时鼓励个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立国家、各级政府、社会组织环保奖励基金,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特殊贡献者,给予环境保护奖励。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单位,地市级以上政府,以及国家、省级各类社会组织、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 3建立地方各税对扶持环境保护税制

2. 3.1建立房产税扶持环境保护优惠政策。

对企业和个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使用房产,扶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绿色产品的使用房产,给予减半房产税优惠政策。

2. 3. 2建立土地使用税扶持环境保护优惠政策。

对企业和个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使用土地,扶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绿色产品的土地,给予减半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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