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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

小编:

[摘 要]由于预测信息具有明显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判断标准的建立,拟借鉴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和“忠实表达警示文字原则”,即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基于诚信原则编制,并且编制时所采用的各种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目的和范围、编制方法、基本步骤均属合理性,并对预测信息中可能存在的虚假陈述作了必要的警示,且一旦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原先据以作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发生变化或不存在而使预测信息变得不真实时,已及时披露并且出具更正信息,那么即使预测信息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也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和民事责任。

[关键词]财务预测信息 披露 虚假陈述 安全港规则

(一)2003年1月9日,最高人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预示着我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浪潮即将来临。《1.9规定》第一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但界与法律界在认定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标准上存在较大分歧,突出表现在:会计界认为,判断财务信息“真实性”的现实标准是“法律真实”,遵循的是“程序理性”,会计标准是衡量法律真实的直接依据;而体现了法律界意志的《证券法》、《1.9规定》则直接以“客观真实”作为判断财务信息是否真实的标准,遵循的是“结果理性”,特别是对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现有的会计准则、制度及证监会颁布的有关披露准则均没有作出详细的、可具操作性的规定,这势必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影响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有效运行。因此,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进行科学界定,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会计信息是决策的基础,这就决定了会计信息的功能不单纯是对已有生产经营活动的“观念”,而是更需要对经营活动运行状态及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反映,以提供系统、全面、完整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具有很强的离散性,所谓离散性意味着这些数据集是对活动各个部分和各个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的描述,反映的是投入———产出的相对变化及其变动规律。因此,者及其者必须掌握来自不同信息源的会计数据,才能对投资及市场潜力作出合理的判断,或者说,孤立的会计数据往往不能产生导向作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所要求的是能全面反映经济活动各方面状态的会计数据集。但传统的所强调的是对已经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结果的总结,这种总结是对经营活动变动规律的反映,是决策活动必不可少的工具。但决策活动最显著的特征,是对未来投资活动的筹划或规划,是一种包含有预期的经济行为,这就是说,如果会计数据仅仅局限于对以往经营过程的简单描述,便会形成会计数据信息的性与决策活动的未来性之间的不对称。未来事项由于受现在和未来各种必然和偶然因素的影响,它的发展变化是模糊和不确定的。

(三)预测是指以过去的资料及现在所取得的信息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推测或设计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它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未来发展变化的趋势以及对人类活动后果事先所作的分析和预计。从财务会计角度看,财务预测是对未来经济事项的反映,是企业管理当局根据其计划及经营环境,对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的最佳估计。

1 对预测性财务信息内容的界定。包含对利润、收入(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股利分红、资金结构或其他财务事项预测的陈述;公司管理者对未来运营的计划与目标的陈述,包括有关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计划与目标;对未来表现的陈述,包括管理者在对财务状态分析与讨论中的任何陈述;任何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假设前提及其相关事项的陈述;任何证券管理机构可能要求对上述事项预测与估计的陈述。

2 前瞻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的区分标准的确立。强制性要求披露的前瞻性信息与自愿性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的根本区别在于已知趋势或事件的确定程度上,强制性披露是建立在目前已知的趋势、事件和可以合理预见将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因素的基础上的,例如已知的未来劳动力或成本的增加;而自愿性披露涉及对未来趋势事件或不确定因素的猜测,其可观测性完全是建立在现实假设前提的基础上的。这类趋势、事件或不确定因素对公司的影响远比前瞻性信息具有可确知性。

3 安全港规则的确立。1979年,美国SEC采用证券法Rule175和证券交易法Rule3b-6,为自愿性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提供了免责制度———即安全港规则: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或确认,便不被视为虚假或误导,即使现实与上述预测不符。但1979年的安全港规则仅是适用于在上报SEC文件中的书面陈述。1995年美国通过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强化并确立了法定安全港规则———它由两个基本要件构成:一是与预测性信息相伴随的警示性提示的充分性, 这里的充分性的主要含义是指,一般性的警示不足以构成有意义的警示性陈述;所有可能影响预测性陈述实现的重要因素都必须在警示性声明中揭示。二是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确知要件,即发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士真实地相信这种陈述;他们有合理的理由这样相信;陈述的发出者在当时并不知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陈述准确性产生重大损害的事实。如果上述三个事实性陈述中有一个是不真实的,这种预测性陈述便可能受到民事诉讼。

4 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财务预测准则和制度。在1975年至1985年的10年间,美国执业师协会(AI)先后发布了《财务预测编制制度指南》、《财务预测揭示与说明———立场声明75—4》、《财务预测检查指南》、《财务预测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预测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预测财务报表指南》,使预测性财务信息更能反映公司的客观情况,使市场价格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其本质价值。



总的说来,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刚刚起步,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尤其是针对年度报告财务预测的法规和制度)还相当落后,这势必会影响对上市公司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其披露的综合质量如何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中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可靠的判别标准和相应的披露制度显得尤为必要。总的原则有二:一是应鼓励所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市场提供充分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使市场更为有效,使股票价格更好地反映证券价值;二是既要对虚假陈述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者给予必要的制裁,同时又不要伤害诚实信用或善意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积极性。基于以上原则,我们认为,预测信息尽管是建立在现实事实的基础上,但不可避免地带有预测者的主观判断,因此对于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判断标准的建立,拟借鉴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和“忠实表达警示文字原则”,即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基于诚信原则编制,并且编制时所采用的各种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目的和范围、编制方法、基本步骤均属合理性,并对预测信息中可能存在的虚假陈述作了必要的警示,且一旦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原先据以作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发生变化或不存在而使预测信息变得不真实时,已及时披露并且出具更正信息,那么即使预测信息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也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和民事责任。具体地说,一项可靠的、不构成虚假陈述的财务预测信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预测信息应是在对一般经营条件、经营、市场情况,披露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照信息披露人正常的发展速度作出的。

第二,预测发布的目的具有正常性,即必须是为了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第三,假设的合理性,作为假设条件的事实具有相当的真实性,并且与预测结果具有上的关联性和计量上的对应性。财务预测假设按公司管理当局的可控程度可分为内部假设和外部假设,内部假设如投资项目假 设、生产计划假设等;外部假设如政策法规假设,利率、汇率、税率假设等。但公司在编制预测信息时,无论作出何种假设,都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合理的基础之上。

第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满足确知要件,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真实地相信和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种陈述,且披露义务人在披露时并不知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项预测准确性产生重大损害的事实。

第五,警示性陈述必须显著地传递实质性信息,即在显著的位置用明晰的揭示可能现实地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测信息严重不符的因素。这是实现警示性语言充分性的基础,也是免除相关责任的前提。因为“当一份发行文件中的预测、观点或预计伴随有意义的警示性陈述时,如果这些陈述并不影响提供给者文件中的信息总和,那么这些陈述不能成为欺诈的基础。换言之,充分的警示性语言使一项遗漏或不实陈述在上不具有重大性”。也就是说,充分的警示性语言的存在,使得财务预测信息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的总体构成及其给理性投资者的决策判断不具有重大性。由于财务预测固有的风险性,上市公司基于合理的基础及诚实信用原则提供预测信息,并辅之以充分的警示性语言,目的是为了在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同时充分揭示这种预测性信息的风险性,从而使理性的投资者在决策时就是否信赖这种充满风险的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断。也就是说,信赖或不信赖或在多大程度上信赖在本质上属于投资者的经验与投资风险的范畴。通过这样的认定,一方面有利于上市公司基于诚实和信用原则积极地披露预测信息,从而大大提高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提高信息用户的判断能力和决策效率;另一方面,警示性语言的存在,也使上市公司不必为自己的预测性信息可能事后落空而胆战心惊,从而充分体现法律鼓励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宗旨。但上市公司的警示性语言应避免使用“成功是没有保障的”这类笼统的免责声明,因为这样的声明将使预测信息变得没有多少真实价值了,也有违充分警示原则的宗旨。

第六,已及时履行更正先前披露的不实信息的义务。由于预测性信息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一项预测信息在披露当时是真实的,且所有保证信息不具有误导性的事实也都适当地披露了,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可能变得具有误导性,即后来发生的事件使原先的陈述具有了误导性。这时,只要的交易仍然在合理的信赖这种已具有误导性质的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有义务就以前的陈述及时的、准确的作出变更或更新,以保证对外披露的预测信息不具有虚假性。

同时,为了使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及对其披露质量的评价和监督有章可循,中国准则委员会应尽快制定出台《财务预测准则》,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编制的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的目的和范围,编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等作出原则规范,以制度保证财务预测信息的可靠性。协会应将现行的《独立实务公告第四号———盈利预测审核》扩展成《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财务预测审核》,对财务预测审计的目标、范围、审计计划的编制、审计证据的收集、的控制等基本问题作出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财务预测审核规范指南》。中国证监会应结合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财务预测准则》,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专门制定一项《财务预测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对财务预测信息编制的基本假设、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具体步骤、具体内容、时间跨度、披露方式、“重大差异”等作出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使上市公司编制和报告财务预测信息时有章可循。最后,修改现行的《证券法》、《会计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的可靠性,特别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同时设置相应的免责条款及民事处罚条款。

参考文献

[2]陈志祥 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J] 上市公司,2001,(8)

[3]王鹏程 对盈利预测若干问题的分析和研究[J] ,1999,(3)

[4]亨德里克森 [M] 上海: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1987

[5]IASC 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M] 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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