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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镇的性质转变特征、影响及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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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军事镇寨向经济市镇的性质转变是市镇机能转变的重要方面。本文以海盐县澉浦镇为中心,对宋镇的政区形态变化、县镇关系、“皇权下县”等问题进行考证,揭示出当地传统市镇的军事及行政机能渐趋退化,商业机能日渐凸现,有利于加深我们对唐宋时代江南地区社会经济变化论题的认识。

关键词:宋代镇的性质演变 特征 意义

中图分类号:K2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17)03-20-29

镇,始置于北魏,最初是出于军事需要而设,历隋唐而兴盛。唐代设镇以驻守防卫各地,造成尾大不掉之势。宋代是镇的嬗变期,是时军事镇寨慢慢退去军事色彩,开始向着商品经济中心的角色转变,这是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2角色转变,本质上是性质变动,目前学者们虽然注意到了这一现象,但对于其具体的转变过程、方式、特征及影响等问题尚缺乏有力的个案论证。

澉浦镇,即今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南端的澉浦镇。因宋代时该镇地位重要,且所存资料较为丰富,3今学者关注较多。如陈学文《绍定在市镇历史文献上的地位》探讨了澉浦镇的市镇机制以及建置形态的嬗变过程。 陈振则注意到了澉浦镇的典型意义,以该镇为例,探讨了宋代镇的等级、管辖区域、市区管理体系、监镇职权、行政机构等问题。4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学者关注了澉浦镇的某一方面,如贾连港从海盐产业角度探讨了唐宋时期澉浦镇的兴衰轨迹,认为澉浦镇的兴衰与盐业经济的发展状况直接相关。5这些研究无论是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表现出有关研究不断进步的趋势。

台湾学者刘石吉曾说:“就中国都市发展的过程来看,宋代是一个市镇机能转变的过渡时代。”1军事镇寨向经济市镇的性质转变显然是市镇机能转变的重要方面。澉浦镇在性质转变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若干特征以及影响有些具有独特的个性,有些则具有典型意义,对其阐释有利于加深我们对唐宋时代江南地区社会经济变化论题的认识。

一、县下“准政区”与小都市:镇的性质转变及“政区”形态变化

以往的学者通常用经济发展水平这一指标来论证镇的性质转变问题,但实际上这只是性质转变的表象之一。事实是,伴随着性质的转变和经济实力的增,镇的“政区”形态开始由军事据点向县下“准政区”以及地方“小都市”两个方向转变。

首先看作为“准政区”性质的镇。隋唐、五代时期,镇主要作为军事据点而存在,且有一定的辖境,已经具有“政区”的某些特性。唐王延《请方镇不判县务奏》谓:“一县之内,所管乡村,而有割属镇务者。”2又鄂州嘉鱼县,天v三年(906)“本道以镇界所管怀仁、宣化三里合为一乡,属镇征科。”3可见镇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地盘。不过这些镇的镇将与中央政府任命的行政官员并非同一体系,前者不受中央政府节制,而受藩镇领导,朝廷没有也不可能对他们实行有效的统辖和监管,他们的辖境虽然可能和州县重叠,但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区划”的性质不同。

入宋以后,镇的性质和形态都较前代有所变化。在幅员方面,澉浦镇,南宋初年的镇域仅有“周回五里半”,至绍定年间扩展至周回四十里,镇的“四至八到”和边界也固定了下来。类似的例子,如《忠毅向公墓志铭》记载吴江县:“镇有合境不过五里者,无虑数百家。”4在行政中心方面,至绍定六年(1233),澉浦的镇廨舍已经建成,邻近的青龙、上海等镇也同样设有镇治所。在层级方面,澉浦镇除管理镇内的街、市、坊、巷外,还统辖周边惠商、石帆、澉浦、秦山等村落。湖州的乌青、施渚等镇则管辖乡村酒坊(详第六章及附录二),形成县――镇――村(坊)三级管理模式。以上这些特征都符合周、邹二人关于政区的定义,故称宋镇为“政区”似乎并无问题。5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宋镇与传统意义的政区有所不同,其一是在地域空间方面,镇并没有完全将上级(县)政区的空间分割。它虽拥有一定的辖区,但相对于数量众多的乡而言,它们依然是呈点状分布的“孤岛”,地域范围相对狭小;其二是镇作为县域内新兴的经济中心,大多人口集中,工商业发达,其景观与传统政区的乡村田园景观迥异;其三是本章所据之澉浦镇乃是江南大镇,发展历史悠久。对于众多由乡村聚落演化而成及发展水平较低的镇来说,澉浦所具备的诸如镇域、镇界、行政中心等要素特征并一定都具备。基于这些差别,我们将宋代的镇定义为“准政区”,即表现出了一定的“政区”特性,与传统政区有所不同,未来可以演化成真正政区的基层区划。周振鹤教授在《上海设市的历史地位》一文中曾说:

自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郡县二级制的行政区划体系以来,二千多年间,中国一直只存在一种政区模式,即地域型政区的模式。所谓地域型政区,是指面状的行政区划,即省是国家的区划,县是省的区划,乡是县的区划。相对于地域型政区而言,城市是点状的,面积较小,而人口集中,工商业发达,有成片的城市建成区。但在中国古代,城市始终不是行政区划的一种。与西方不同,中国社会是积乡而成,而不是积市而成。中国古代的城市最先是作为各级行政区划的中心存在,如州治,郡治,县治等,这些城市既是行政中心,也是经济中心。宋代以后,工商业经济发展较快,在各级行政中心以外又出现了不少经济发达的城镇,方才形成经济中心与行政中心分离的二元化倾向。1

周先生认为中国古代只存在地域型政区的模式,城市始终不是行政区划的一种。这种情况到了民国时期才发生转变,1921年广东省政府制定《广州市暂行条例》,将广州市区从南海县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与原所属县平行、直属于省政府的行政区划,这一规定使城市型政区终于正式产生,随后在汕头、汉口、上海也得以实施。2镇属于广义的城市,尽管宋代的镇并没有在县以下普遍建立起来,功能也不够完备和稳定,但在县域之内,毕竟是前所未有地建立起大量“官治”的区划。自秦汉实行郡县制以来,国家统治的最低一级政区,即基层政区,从县一级向区、镇、乡一级的推进,虽然要到民国才全面完成,3但在宋代已经有了突破性进展,4宋代县下广泛存在的镇、监、场、寨、堡是后世“县下政区”的雏形。当然,周先生的观点仍然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相对于传统的地域型政区,宋代的镇呈现“点状”的空间特征,可称之为“点状政区”。宋代时,这些“点”完成由“治理中心”向“治理对象”的转变,即宋以前的城市和镇是作为政治节点统辖周边广大的地域,而到了宋代则演变成了被治理的对象。 再看作为地方“小都市”性质的镇。美国学者赵冈认为,“市镇的发展是中国自宋以来都市化过程的主要方式”5,看到了宋代市镇发展过程中的都市化趋势。宋代的镇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中心,大多不再停留于一般的乡村聚落形态,而是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工商业街区,聚集了越来越多的非农业人口,并由专门性的行政机构进行管理。在澉浦镇,形成了类似于州县治所的街、市、坊、巷的空间布局和较为完整的街区结构。类似的情况,在青龙镇,其中心街区“有治,有学,有狱,有库,有仓,有务,有茶场、酒坊、水陆巡司,镇市有坊三十六,桥三十,桥之有亭宇者三,有二浮图,南北相望江上。”6在上海镇,有福会、文昌、致民、拱辰等坊。7在南浔镇,市区则分为七坊。8

除了空间形态的变化外,宋镇在户籍管理、商贸类型、行业结构、人口数量、经济规模、赋役制度、行政管理等方面都表现出有别于一般乡村聚落的商业都市化特征。就行业结构来说,除了商业贸易外,还有服务业、手工业、商品化经济作物种植业等多种经济活动,表现出由单一商贸形式向完备的商品经济体系发展的趋势。可以说,镇是正在形成中的经济都市。它与传统经济中心相比,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中心与非行政中心的差别。与州、县政治中心不同,经济镇不是凭借行政向心力而形成和发展,而是基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活跃。仅从经济性质方面考虑,镇以及部分市代表了一种新型的经济都市形态,在基层商贸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总之,宋代的镇级政权已经具有了政区的某些特性,并拥有一定的行政、财政以及军事职能,是县级政权以下的一级“准政区”。同时,又由于其内部空间发育的日趋完备,发挥着地区商业中心的作用,表现出“小都市”的性质。

二、“皇权下县”:镇的性质转变与县下统治方式的调整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行政统治遵循“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的原则,即代表皇权的最低一级行政机构是县级政府,不深入到县以下,县下的乡村秩序主要是由士绅和家族来维持。这一说法最早在20世纪90年代由温铁军正式提出来,1后来秦晖又进行了完善,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2此观点使我们产生这样的错觉,那就是县级政区之下的社会空间中存在“权力真空”,政府无力将权力延伸到基层,难以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的控制。

近来胡恒先生对“皇权不下县”这一说法提出质疑,他在《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一书的绪论中指出:“仅就清代社会而论,这一理论所面临的挑战是显而易见的,佐杂官作为国家正式职官,它所具有的皇权象征意义是无可置疑的。自清代以来,由于佐杂官的大量进驻乡村,并进而分划辖区,构成县辖政区的设置体系。这一关键性机制的形成与发展,改变了皇权介入基层社会的形式。”3他的这一认识主要来自清代的经验,对于清以前的基层社会情况无力解释。4实际上,挑战在近古时期就存在。5谭景玉在《宋代乡村社会“自治”论质疑》中就认为,宋代乡、管、耆、都、保等乡村组织均非自治组织,而是整个国家行政体系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对乡村进行统治。乡村中的宗族组织、经济组织、宗教组织和军事武装等民间组织未达到自治的程度。宋代乡村社会不是国家权力的“真空”地带,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自治。6刁培俊也发出过类似的质疑,他认为“宋朝村民们是在遵循皇权‘礼法而治’和儒家纲常理念教化等控制网络之下所谓‘无为而治’的‘自在生活’。”“皇权对于村民们的控制绝非‘挂名的,是无为的’,远非‘无为而治’。”7不过他们所关注的主要是乡村体系和思想方面,对于镇市体系有所忽视。

如众所知,与村落体系相比,“皇权”对于镇市体系的控制表现得更加直接而强有力。历代封建王朝政府对于基层的统治,主要关心的是两方面问题:一是如何维持基层社会的稳定;二是如何顺利的收取赋税、摊派徭役。对于他们来说,并无意也无力去直接控制基层社会的方方面面,但这并不代表县下存在“权力真空”。宋以前,政府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农业税在税收体系中的重要性要远远高于商业税。入宋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税在政府税收体系中的比重增加。如曹勋在《上皇帝书十四事》中谓:“窃以州郡之富,全赖商贾,其什一之税,则有益于公上,阜通之货,则惠养于民庶,利固不一也。”1绍兴二十三年(1153),知英州孝则亦言:“州郡财计,除民租之外,全赖商税。”2与此同时,镇也由军事性质转变为经济性质,逐渐演变成为基层社会的经济中心,在国家赋税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这种社会背景和经济格局下,政府为了获取更多的商税以维持民政、军事的有效运作以及稳定基层经济中心的商业秩序,开始将皇权下延到镇以及部分经济水平较高的市。其主要措施有二:一是委派监镇对镇市进行管理,这些官员或由中央直接派遣,或由县尉、巡检使监管。淳熙十六年(1189),随州随县唐城市升格为唐城镇,于是“置监镇官一员,兼管本镇烟火公事”,3说明监镇已是镇的常设官。在澉浦镇,从绍兴二十一年(1151)到咸淳六年(1270)120年间共有四十一任镇监官,除了丁忧、病逝等原因中途离职外,基本上都是三年一任,与中高层官员的任职年限毫无二致。在很多时候,镇官与县级官员也被同等看,如常州县下的监镇、镇酒务官就都被列入“县官”条目中。4在传统官僚体系中,镇官无疑是最低一级的群体,但他们是“皇权”的“神经末梢”,其选拔自有一套完备的体系。元丰五年(1082)改革官制后,罢举官法,改由吏部四选差注,即尚书左、右选与侍郎左、右选。5咸淳年间,武进县奔牛镇监镇即是“左右选通差”。6镇官也领取一定的俸禄和职田,自北宋中期以后,其月钱在六至二十贯之间,职田则在二三顷之间。7镇的官员除主管一镇事务的镇监外,还配备了一些副手。如主管社会治安的巡检司,主管经济事务的市舶司、酒官、木官等。在澉浦镇,“每遇圣节,镇官率合镇见任寄居文武两班于此(放生池)祝圣放生。”8可见镇内已有分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行政管理系统。以上所述特点都与以往我们认为的“皇权”最低一级的县级政权相似,体现了皇权向县下的延伸。 二是在镇内设立直属于中高层政权的机构。如澉浦镇有户部犒赏子库、酒库,“属漕司库官兼之,因立子库于市”。市舶场,“淳v六年(1246)创市(船)舶官,十年(1250)置场。”9铁布军需场,“旧属镇税,淳v九年(1249)浙西安抚司差官下镇置局。”抽解竹木,“旧系监镇提督抱纳漕司竹木钱。淳v四年(1244),漕使袁右司差专官下镇抽解,自后为例,镇官无预抽解,抱纳钱如故雇发。”10以上这些机构或由中高层政权直接设立,或先由监镇兼管,后独立出来由更高层级的机构委派专官直接管理。这些机构的管理及税收与县级政权不发生关系,是“皇权”一种越(县)级的直接控制。相似的情况同样出现在乌青镇,据《吴兴备志》卷十四《仓库》载:“乌镇都税务司,在众安桥南,知酒醋务,兼收两镇税务,设官提领一员。后隶(西浙)〔浙西〕盐运使司,大德间移于南浔革罢。”可见此时乌青镇的商税直属于浙西盐运使司,与州、县无涉。

总之,随着镇的性质转变及经济实力的提升,它们在国家经济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向这些镇派遣官员和直设管理机构不仅是在制度层面上对这些经济体的认可,更缩短了国家与基层社会之间的“管辖距离”,将“皇权”的触角深入到更为基层的地域。马克思・韦伯说中国正式的“皇权统辖只实施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1,这里我们不妨将“次都市地区”理解为派遣官员的经济市镇。

三、权利之争:宋代的县、镇关系

北宋前期,镇的农业税被纳入乡村行政系统,镇实际上属乡村行政体系管理。但随着其性质的转变及经济实力的提升,摆脱乡村行政体系的控制,将自身视为一个独立于乡村之外的经济空间和政治体成为了必然的趋势。这种转变,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在户籍管理方面,镇的居民已从乡村户籍体系中分离出来,而被列入城市坊郭户系统。如熙宁三年(1070)定州安抚司上言:“转运司配绸、绢、绵、布于州、镇、军、砦等坊郭户,易钱数多,乞悯其灾伤,又居极边,特蠲损之。”2元丰三年(1080),宋廷实行保马法,以人户、财产为基本标准,规定“其镇坊郭依县坊郭为例”。3都将镇户同列入城市坊郭户的范畴。又如徽宗崇宁年间《方田法》规定:“诸州、县、寨、镇内屋税,据紧慢十等均定。”4亦按城市坊郭户分为十等的规定对镇户征收屋税。在役法方面,镇的居民本应与乡村居民一同轮差职役,但湖州四安、新市等镇却采用城市坊郭法,只有在旁乡有物力者才必须就该乡轮充差役,其他镇民皆可免于差役。嘉定二年(1209),青墩镇镇民也力求获得同等的待遇,遂上奏免役,获得郡县长官与提举常平公事官员的支持,最终也在役法上采用了坊郭法,不与村落乡户一同轮差。5可见有些镇,役法已与城市等同,区别于乡村。在民政事务方面,官员的行政管理也多将镇划入城市体系。如仁宗朝富弼在青州主持荒政,规定“州、县、镇、城郭内流民只差委本处见任官员”。6

总之,宋代凡涉及到城乡不同制度的法令条文,基本上都将镇划入城市体系,而区别于乡村。前述户籍管理、役法、民政事务、救济政策,都属于“官方”层面的规定,也就是说,镇作为区别于乡村系统的基层区划单位,已经得到了官方层面的认同。与此同时,镇的“自我意识”也逐渐形成,其表现之一是“自发的地域观念”的出现和“市镇领域”的明确化。在澉浦镇,初隶德政乡,迟至绍定年,镇的“四至八到”以及镇界都已经确定了下来,使之区别于周边的村落。在经济空间方面,控税范围也得以明确,形成了独有的专属经济区。

镇的性质变化,也悄然改变了县内的经济政治空间格局。宋以前,县治不仅是一县之内的政治中心,而且还是唯一的商业中心。为了维护政治中心的“权威”,自发形成的商业聚点往往受到压制。唐景元年(707)政府就下令:“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7入宋以后,随着镇的工商业经济迅猛发展,县内固有的经济格局被打破,很多镇级市场的商品流通规模和经济水平已经与县城相近,甚至超越了县城(详第五章论述)。赵冈教授就认为,“两宋以后,大中城市的发展完全停顿,城市化的新方向转到市镇。”1虽然称“完全停顿”未必完全正确,但县与镇的发展速度确实存在鲜明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镇不再是作为县级政区中心的附属而存在,而是相对独立的经济体。

一般认为,镇属于县管辖,在行政等级上低于县。然而作为经济体性质,镇与县城并没有从属关系。镇的商业渠道,并不仅仅通向县城,遵循行政体系中“镇――县――州(府)――都城”这样的上升渠道,而是往往与更高层级的城市有直接的经济联系。例如秀州魏塘镇统辖于嘉兴县,但镇内商人王文政却可将米贩卖到杭州、苏州等地。2相当典型地说明在商业流通中,镇可直接向上沟通至州城,独立于县城之外。这一时期,“壮县”、“类比郡县”之类的词也常被用来形容经济较好的镇,如范成大行至嘉州,记载苏稽镇和符文镇“两镇市井繁,类壮县”。3临安府仁和县的北关镇,“商贾骈集,物货辐萃,公私出纳与城中相若,车驰毂击,无间昼夜。”4明州奉化县鲒握颍“濒大海,商舶往来,聚而成市,十余年来,日益繁盛,邑人比之临安。”5

镇的经济实力的提升势必会挤压县城的市场和经济辐射空间,并对县治原有的经济地位造成冲击。在太湖流域,由于市镇体系发育较好,甚至出现了镇的税额增长迅速,而所属县城却相对缓慢,有的甚至陷入下降或停滞的情况。在常州,南宋无锡、宜兴等县的商税额较北宋熙宁十年(1077)没有明显的增长。在湖州,嘉定年间武康县的商税额甚至较熙宁十年减少了两成。而镇级中心的商税则普遍增加,如本文所述之澉浦镇,熙宁十年(1077)的商税额已经达到了海盐县的一半,到了绍定四年(1231),已经增加至3万贯以上,估计已经超过了所属的海盐县城。更为极端的例子,如青龙镇在熙宁十年的税额为15879贯,已经超过了秀州所有的县级行政中心,乃海运辐辏之所,人号“小杭州”。6在乌墩镇和新市镇,据宋人薛季宣语:“虽曰镇务,然其井邑之盛,赋入之多,县道所不及也。”7繁荣程度同样超过县城。

在行政管理方面,镇也分割了县的部分资源。可举鄂州金牛镇的例子进行说明,该镇位于大冶、永新、咸宁、分宁等县的交界地带,“居数路之冲,商旅往来,最为径便”,“旧有监官一员,绍兴初,以荒凉减罢。今来本镇人烟近四百户,市井比之本县大段翕集”,但此地“无官府,遂至盗贼充斥,不住作过,巡尉声迹相远,无缘败获,数邑界内,民不安处”,故年酒务扑买额才一千贯。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薛季宣建议:“分本县弓手之额,招三十名,创置南尉一员,兼监本镇酒务、盗贼、烟火公事,非惟可以整葺镇市,遂可弹压南乡盗贼,利害甚明。”8弓手是县级职役,一县之内的弓手配额相对固定,分部分于金牛镇,当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县城的防卫实力,这是镇分割县行政资源的典型案例。 县级政权也经常分派县级官员长期驻扎于镇,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如宿州虹县的零壁镇,苏轼《乞罢宿州修城状》记载到:“本镇居民曾被惊劫,及人户输纳词讼去县稍远。然未置县,本县已有守把兵士八十人,及京朝官一员曹镇本镇烟火盗贼,别有监当官一员,又已移虹县尉一员,弓手六十人在本镇,足以弹压盗贼。”1灵璧镇的官员根据来源可分为两类:一是“京朝官”,由中央直接派遣,是“皇权下县”的体现;二是县尉,县尉为县级官员,一般情况下一县最多两员,辅助县令处理县内治安、偷盗等事务,是县令的重要助手。虹县县尉统领六十名弓手,驻扎于灵璧镇,弹压盗贼,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县治的行政控制力和防卫能力。

有人会说,县尉担任镇官只是换了一个办公地点而已,就一县的范围来说,整体的行政力并未减弱。然而县尉“在场”与“不在场”,是否专力于镇务,情况显然大不一样。对于县尉来说,专任镇官将剥夺或削弱他对县内其它地方的管理权限,而对镇的控制权则大大加强,即行政力由县下移到镇,并相应地削弱了县治的行政控制力。类似的情况非常多,如诸暨县枫桥镇,嘉泰四年(1204)“止有镇、税官各一员,无事力可以弹压,奸民无忌惮,乞增置(诸暨)县尉一员,以武举初任注授。”2绍兴四年(1134)兴国军通山县废为(羊山)镇,“仍乞存留文尉,通永兴县旧尉两员,每半年轮那一员前去主管镇事,捕捉盗贼。”3可见,无论是县还是镇的建置,都是以县尉主治安事务。县令的其他副手县丞、主簿有时也会被派遣到镇任职,如嘉定三年(1210)兴元府“复汉阴县丞一阙,治于E口镇,使之催理税赋,受接民讼。”4淳熙十一年(1184),“诏鄂州蒲圻县主簿改作西尉,任兼鄂、岳州蒲圻、临湘新店市镇,专湖盗贼烟火公事。”5情况与县尉类似。这些县尉、县丞、主簿被派驻到镇,被赋予相当程度的权力,代行县级中心的很多职责,有很强的“分县”意味。

然而由于镇在经济上逐渐与县城“平分秋色”的格局并没有在行政等级上体现出来,双方的冲突和摩擦在所难免。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楚州淮阴县与洪泽镇之间的矛盾。《三朝北盟会编》载:“洪泽镇市,人烟繁盛,倍于淮阴。故洪泽人常欺侮淮阴人。而淮阴人曰:‘淮阴,县也;洪泽,镇也。镇隶于县,敢欺侮我哉!’由是各不相下。”6洪泽镇因经济实力较淮阴县强,其镇民“自信心”增强,常欺辱淮阴县城人,这引起淮阴县城居民的不满,用镇隶于县的行政等级“武器”进行反击,力图重建起“县――镇”这种等级关系,然而结果可能是无力的。这种冲突并不限于两淮流域和江南地区,在潼川府路的怀安军,有“军不如县,县不如镇”7的谚语。在江南东路,芜湖县有黄池镇,“商贾所聚,市井贸易,稍稍繁盛。州县官凡有需索,皆取办于一镇之内。诸般百物,皆有行名。”8遂有“太平州不如芜湖,芜湖不如黄池也”9的说法。可见黄池镇的经济影响力已经大大超过了所属州县,否则州县官员不会舍近求远,到黄池镇采办物资。黄池镇监镇官甚至创立四厢“以为囚系百姓之地”10,这里的“厢”可以理解为监狱,属司法系统。宋代时只有县治才有权力设立,哲宗元v元年(1086)即明文规定监镇官“依知县法司管公事,著为法”11,黄池镇敢于突破行政等级的禁锢,设立监狱,是镇级中心对县级治所司法权挑战的表现。这种情况到了南宋时愈演愈烈,绍兴十四年(1144)即有官员上奏:“诸路镇市,本属县邑。在法止令监镇官领烟火公事,杖罪情重者即归于县。比年以来,擅置牢狱,械系编氓。事无巨细,遣吏追呼,文符交下,是一邑而有二令也。”12显然,政府的法令与实际情况相距较远,这一时期监镇官员的职权有了很大的提高,造成“一邑二令”的情况,县、镇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

总之,宋代的镇在政治体制和行政序列上虽然隶属于县级政区,但随着其经济影响力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影响力方面的扩展,很多镇级市场已经与县城处于同一层级,甚至超过了县级治所,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县的政治经济空间格局。为了形成独立的地盘,拥有自己的商业市场和税收空间,镇与县级中心的冲突成为当时较为普遍的经济现象。

四、国家政策、社会环境与镇的兴衰

在商品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旧有的军、镇逐渐失去军事作用,完成向新型经济镇的转变,这无疑是当时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以往的研究或多或少的将这种性质转变描述为一种自然发生的经济现象,且多认为是一种均质和匀速的发展过程。

澉浦镇的兴衰轨迹,既有与唐宋时期大多数镇的演变轨迹相吻合之处,又表现出一定的独特性,其性质转变带有强烈的政治性和时局性色彩。北宋中前期,澉浦镇能完成性质的转变不仅与当时社会生产力的突飞猛进相关,还得益于政府的相关政策。在经济方面,将镇税纳入乡村行政体系,使其失去了在行政和军事上“独立”的经济基础。在行政管理方面,统一任命镇监官以代替镇将,不仅大大削弱了镇官的行政权力,还将镇级官员的任免权收归中央。南宋中前期,澉浦镇的经济能得到飞速的发展,一方面是得益于自身优越的区位条件;另一方面也受惠于政府较为宽松的海运政策以及“蕃船不得直入都城”的规定。南宋后期,南北关系趋于紧张,政府实行较为严厉的海禁政策和军事防卫措施,澉浦镇由经济性质反转为军事性质,这成为其衰落的主要原因。

在澉浦镇的性质转变和兴衰过程中,政府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相关政策是澉浦镇兴衰的“指挥棒”。作为县下基层区划单位的镇,它的发展并非“自在而为之”的经济现象,皇权的作用在它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马峰燕根据丽水保定镇的经验,认为政府的导向作用具有双向性的特征,当政策制定者的利益与小区域经济发展一致时,政策就能促进小区域发展,反之则阻碍其发展。由于国家政策具有较大的威权,因此很少有小区域能够摆脱国家政策的影响。1这种论断同样适用于宋代大多数的镇。

结语

镇的历史,在宋代时进入全新的时期,完成了角色的转变。它一改前代军事据点的性质,朝着“准政区”及县下“小都市”两个方向发展,在家的经济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地位的提升体现在众多方面,如在文献记录方面,北宋官修的全国性地图中,将镇和府、州、军、监、县一样,标明出位置。2在官修地理总志《元丰九域志》中,除记载了以农村集合而成的乡外,诸县的辖镇也被单列出来,共计1776个。王存《表》云:“国朝以来,州县废置与夫镇、戍、城、堡之名,山泽虞衡之利,前书所略,则谨志之。”3到了南宋,不仅州县地方志内有大量镇的资料,还出现了专门的镇志,本文所属对象澉浦镇即存有《澉水志》。另外,南宋沈平修过《乌青记》,乃是乌青镇的专志。 镇与乡村的关系在这一时期发生了变化。宋代的镇作为县下“准政区”,呈点状分布的特征,虽然也统辖周边的一些村落,但始终没有形成“镇――乡”这样的行政统辖层级,乡仍是受县统辖。但从经济和市场角度看,镇已经成为了乡村的经济中心,参考施坚雅的理论,镇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广大乡村的上级市场,在经济水平上呈“居高临下”的态势。清末地方自治时期,国家在地方传统区划的基础上,首次划分地方自治区域,以五万人口数为标准划分为“镇自治”与“乡自治”。当时江南各地市镇为了保住原有的“市镇”地位,不得不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构建各自的“固有之境界”,并由此引发了各县普遍性的区域纠纷。从人口数量和时人努力的方向看,镇的行政级别要高于乡。民国元年(1912),江南各县自治区域的划分又改“城镇乡制”为“市乡制”。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又实行“区镇乡”制,这些区的公所都设于镇,形成镇统乡的基层行政格局。1如果要给这种基层行政体制找一个源头的话,宋代是比较合适的,镇在经济方面的优势和市场凝聚力为后世的镇乡统辖关系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在镇的角色转变过程中,政府处于“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它是变革的推动者,北宋初年,为了防止地方藩镇割据以及控制基层税收,政府着手对镇的性质进行“改造”,这为镇的性质转变和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让政府始料未及的是,随着镇的经济实力的提升,镇级市场对县级政权形成了强有力的挑战。换言之,镇的崛起使得县城作为县内唯一的政治、经济中心地位变得模糊,打破了行政中心城市一统天下的格局,从而引发了多层次城镇等级结构和w系的形成。这种挑战首先来自于经济领域,随后扩展到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这对于传统的行政等级格局是一种颠覆,为了适应新的行政体制和地方经济格局,“皇权”必须要突破县级政权的局限,向基层延伸。政府通过派遣镇官以及设立直属于中高层政权管理的机构或设施等措施,对镇的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政府主要关心的是税收,对于镇一级政权与县治之间的矛盾并不十分关心,两者的矛盾并没有因为政府的介入而得到缓解。

澉浦镇在南宋后期性质的反转与其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相关,就整个江南地区的市镇来说,这种转变并非一定具有普遍性。但澉浦镇的变化促使我们去反思江南市镇发展史的“历史延续性”问题,以往的研究者多将明清江南市镇的渊薮上溯到宋代,认为这种延续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市镇的发展显然不是独立的现象,而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战争、朝代更替对于市镇的破坏和影响可能比我们想象的更为严重。就单个市镇来说,用统一的“性质转变”模式去套用是有欠妥当的。吴滔教授曾说“明中叶以后,当地传统市镇的军事及行政机能渐趋退化,商业机能日渐凸现,其规模和数量远超过宋代。”2认为明中叶以后江南市镇有一个性质和机能转变的过程,这种转变续接的应该是元末明初江南市镇发展的“中段”时期,这实际上就体现出朝代更替、战争对经济市镇的影响。

The Changing Characteristics ,Influences and Relative Question-research in the towns of Song Dynasty

――The Survey of the Center in Gan Pu Town Zhang Depan

Abstract: The transformation of military towns into economic towns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municipal functions. In this paper, Haiyan Gan Pu Town Center, the textual research on the morphological changes of the Song Zhen, the county-town relationship and the "Lower Imperial County", which reveals the gradual deterioration of the military and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of the local traditional towns, and the increasing prominence of commercial functions, which is conducive to deepening our understanding of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changes in Jiangnan area in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Key words: The characteristic changing of Song towns;characteristics;meanings

1 于云汉:《宋代“镇”的废与置》,《安徽史学》,1996年第4期;徐红:《商品经济对宋代镇市管理的影响》,《船山学刊》,2003年第3期;陈国灿、奚建华:《浙江古代城镇史》,安徽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5页;陈晓燕:《镇戍监官古制存――江南市镇的起源》,《浙江档案》,2004年第4期;刘峰、朱掌兴:《海宁硖石镇由军事重镇向经济重镇的演变――基于地方志书的考察》,《中国地方志》,2014年第10期,等等。

2 绍定《澉水志》是绍定三年(1230)由罗叔韶修、常棠纂,并在宝v四年(1256)刊行,是目前所存最早较为完备的一部镇志。后澉浦又五次修志,今存三部,即嘉靖《续澉水志》、道光《澉水新志》和民国《澉志补录》。(详见石磊:《浅析“澉水志四种”及其对当代乡镇志编纂的启示》,《广西地方志》,2014年第3期;陈林飞:《四种简介》,《浙江档案》,2015年第5期) 3 陈学文:《明清时期杭嘉湖市镇史研究》,群言出版社,1993年,第310―319页。

4 陈振:《关于宋代“镇”的几个问题》,《中州学刊》,1983年第3期。

5 贾连港:《论唐宋时期澉浦镇的兴衰――以海盐产业为切入点》,《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4期。

1 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21页。

2 《全唐文》卷842,第8854页。

3 (宋)乐史撰,王文楚等点校:《太平寰宇记》卷112《鄂州》,中华书局,2007年,第2285页。

4(宋)杨时:《龟山集》卷35,《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76册,第142页。

5 余蔚在《宋代的县级政区和县以下政区》(《历史地理》第21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73―86页)中已经提出了“县以下政区”的概念,他注意到宋代的大县因治安不易,会设置两县尉或两主簿,尉、簿可能驻于县厅驻地以外的其他地区,这种建制的差别引起了县域政治地理结构变化,出现了在县域内划境分管的派出机构,类似于清代“分县”,而这类派出制度如长期实施,则可看作次县级政区的萌芽。还有一种次县级政区的性质较弱,但却是宋代较为常见的现象,即由县尉与同样负责治安的巡检划区而治。这两种举措致使国家直接控制的层级向下延伸,在镇、监、场、寨、堡等县以下区域建立“官治”。国家控制力下延的更明显的表征,是镇被列为正式政区。姑且不论“正式政区”的提法是否恰当,他的研究至少已注意到从宋代开始,县下出现了正式的“官治”机构并分划辖区的现象。不过笔者按认为县尉、主簿等佐杂官进驻乡村,分片而治,可以看成是皇权下县的一种表现,但只是协助、协调或指导基层首领进行管治,并非取代其职责,因为他们毕竟正式身份仍是县衙官员,有点像今日县政府下派的巡视员或驻乡村干部,所以并不能说清代的佐杂分防制度已“构成县辖政区体系”;同理,宋代的县级官员“派驻”市镇应不能算作是真正意义的“县以下政区”)。宋史专家周宝珠教授认为,镇由军镇转化为市镇,称作镇市,这是镇市的来源之一。镇市作为县以下地方政权的一级机构,与乡并列,有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试论草市在宋代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史学月刊》,1998年第2期)台湾学者陈保银也认为宋代的镇市,是县以下的行政建制。(《北宋城市、镇市、草市与集市的商业活动》,《成功大学历史学报》第26号,2002年6月)他们都肯定了镇是宋代县以下的一级行政建制。

1 周振鹤:《上海设市的历史地位》,苏智良主编:《上海:近代新文明的形态》,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第82页。

2 周振鹤:《行政区划史研究的基本概念与学术用语刍议》,《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3 游欢孙《地方自治与近代江南县以下行政区划的演变――兼论商业市镇的政区实体化》(《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1年第2辑)清末民国时期,随着自治运动的开展,以及国家对基层自治区域划分的制度设计的不断变化,传统的商业市镇也逐步完成了由依附走向独立、由支离走向完整的政区实体化过程。“镇”实际上已是正式的行政区划单位。

4 余蔚:《宋代的县级政区和县以下政区》,《历史地理》第21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73―86页。

5 [美]赵冈:《论中国历史上的市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5期。

6 正德《松江府志》卷9《市镇》,成文出版社,1983年,第342页。

7 (宋)董楷:《受福亭记》,摘自弘治《上海志》卷5《建设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7册,第194页。

8 (清)汪日桢纂:《南浔镇志》卷25《碑刻一・嘉应庙入罕》,《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17册,第427―429页。

1 温铁军:《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期。实际上早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费孝通、吕思勉等人就提出过类似的观点。(详见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5页)

2 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摘自氏著《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页。

3 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5―16页。

4 基于长时段的考察有张新光《质疑“皇权不下县”――基于宏观的长时段的动态历史考证》(《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及《质疑古代中国社会“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之说》(《学习与实践》2007年第4期)。

5 还有些学者虽然不认同“皇权不下县”的说法,认为应该分时段考虑,但宋代都被归入“皇权不下县”的时代。如王宇翔等认为,北宋中期至清才是当代学者常说的“皇权止于县”最准确的适用时期。(王宇翔、陈建华:《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因素、特点及其变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史卫东等也认为,至少从秦至隋初期,以及清末至今,我国的行政区划体制都存在县以下的正式的政区层级。(史卫东、贺曲夫、范今朝:《中国“统县政区”和“县辖政区”的历史发展与当代改革》,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页)

6 谭景玉:《宋代乡村社会“自治”论质疑》,《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7 刁培俊:《官治、民治规范下村民的“自在生活”――宋朝村民生活世界初探》,《文史哲》,2013年第4期。

1 (宋)曹勋:《松隐文集》卷23,《宋集珍本丛刊》第41册,第581页。

2《宋会要辑稿》食货17之41,第5104页。 3 《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90,第3500页。

4 咸淳《毗陵志》卷10《秩官四》,《宋元方志丛刊》第3册,第3041―3042页。

5 傅宗文:《宋代草市镇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73―176页。

6 咸淳《毗陵志》卷10《秩官四》,《宋元方志丛刊》第3册,第304页。

7 傅宗文:《宋代草市镇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77―178页。

8 B定《澉水志》卷上《水门》,《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第4662页。

9 有学者依据此条记载认为南宋后期澉浦镇尚处于繁荣期,实则有误。市舶场乃是政府收取商税之所,澉浦镇在淳v年间设场收税并不是因为海运繁荣,而是因为战争频繁,支用特巨,国库空虚,被迫而设,并不能真实地反映澉浦镇真实的经济情况。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20《海外诸蕃入贡互市》载:“宋室南渡后,经费困乏,一切倚办海舶。”关于市舶制度的危害,详见章深《重评宋代市舶司的主要功能》(《广东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市舶司对海外贸易的消极作用――兼论中国古代工商业的发展前途》(《浙江学刊》,2002年第6期)等文。

10 绍定《澉水志》卷上《坊场》,《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第4663页。

1 [德]马克思・韦伯,洪天富译:《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98页。

2 《宋史》卷175《食货志》,第4233页。

3 《宋会要辑稿》兵24之21,第7188页。

4 《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118,第6429页。

5 (宋)莫光朝:《青镇徙役之碑》,摘自乾隆《乌青镇志》卷12《著述志・碑版翰墨》,《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29册,第131页。

6 (宋)董#骸毒然幕蠲袷椤肪3,中华书局,1985年,第67页。

7 (宋)王溥:《唐会要》卷86《市》,中华书局,1985年,第1581页。

1 [美]赵冈:《论中国历史上的市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2期。

2(宋)魏了翁撰,(元)方回续:《古今考》卷18《艺文志・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531册,第624―625页。

3 (宋)范成大:《吴船录》卷上,《文津阁四库全书》第157册,第449页。

4 咸淳《临安志》卷21《疆域六・桥道》,《宋元方志丛刊》第4册,第3567页。

5 宝庆《四明志》卷14《叙县・奉化县》,《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第5180页。

6 弘治《上海志》卷2《镇市》,《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7册,第80页。

7 (宋)薛季宣:《浪语集》卷18《湖州与镇江守黄侍郎书》,《宋集珍本丛刊》第61册,第292页。

8 (宋)薛季宣:《浪语集》卷18《上诸司论金牛置尉札子》,《宋集珍本丛刊》第61册,第372页。

1 (宋)苏轼:《东坡奏议》卷12《乞罢宿州修城状》,《四库提要著录丛书》集部第9册,第19―20页。

2 《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83,第3497页。

3 《宋会要辑稿》方域6之27,第7419页。

4《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58,第3484页。

5 《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80,第3495页。

6 (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128,“建炎三年四月二十日”条,《文津阁四库全书》第121册,第759页。

7 (宋)祝穆撰,祝洙增订,施和金点校:《方舆胜览》卷65《怀安军》,中华书局,2003年,第1134页。

8 (宋)真德秀:《西山文集》卷7《申御史台并户部照会罢黄池镇行铺状》,《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92册,第252页。

9 (宋)范成大:《文忠集》卷171《南归录》,《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4册,第79页。

10 (宋)真德秀:《西山文集》卷7《申御史台并户部照会罢黄池镇行铺状》,《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92册,第253页。

11 《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92,第3501页。

12 《宋会要辑稿》方域12之20,第7529页。

1 马峰燕:《资源、产业、交通、政策与小区域发展:宋元丽水保定镇的经济地理研究》,《历史地理》第26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02―312页。

2《宋会要辑稿》方域7之26,第4737页。

3 (宋)王存撰,王文楚、魏嵩山点校:《元丰九域志》,中华书局,第1页。

1 游欢孙:《近代吴江自治区域的划分――兼论“区域江南”与“江南区域研究”》,《学术月刊》,2008年第2期。

2 吴滔:《明清江南市镇与农村关系史研究概说》,《中国农史》,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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