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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冤假错案的审判实践

小编:

◆ 落实疑罪从无需要将假定被告人无罪作为裁判思维出发点;被告人只存在有罪或无罪两种情况,没有中间态;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补充侦查之后,如果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坚决做疑罪从无处理。

◆ 落实合议庭负责制,刑事审判要合议庭、庭长、院长、审委会联合把关运行。

◆ 审判程序以庭审为中心,证人、鉴定人要出庭,法官才能完整审查证据是否采信。

在冤假错案中,刑事命案是重灾区。在面临责任终身制的司法改革大潮之下,审理死刑案件的一审刑事法官每走一步都如履薄冰。所以,建立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对于法官是更现实,也是更紧迫的需要。

防范冤假错案,我认为主要应从6个方面规范。

一是裁判理念。落实疑罪从无的精神,说起来可能比较空,但其实是最根本、最重要的。落实疑罪从无,确实很难,法院受到各方面压力,有侦诉的压力,也有被害人亲属的压力。我所在的法院要求法官做到以下4点:第一,假定被告人无罪作为裁判思维的出发点;第二,被告人只是存在有罪或者无罪两种情况,没有任何中间状态;第三,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四,补充侦查以后,如果证据还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坚决做疑罪从无处理。

二是裁判方法。要重视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不仅一堂一堂地对,而且逐一查看录像,还要审查记载提讯时间和提讯次数的提押手续与口供是否对得上,如果对不上,一定要相关机关出具证明。但是,目前很多命案的口供录像都不完整,即使是在首都这种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很多时候侦查机关出具一个说明,说设备坏了,这次供述就没有录上。还有对客观物证和相关鉴定的审查,主要从现场勘查、扣押、搜查等取得物证程序是否合法方面加强审查。如审查搜查笔录发现有的搜查时间和地点明显有误,有的搜查没有见证人,再加上案件其他疑点,那么搜查结果就难以被采信。对于鉴定意见,主要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规,论证过程是否合理。

三是裁判机制。落实合议庭负责制。刑事审判还是合议庭、庭长、院长、审委会五级把关运行,保证重大案件公正和审判质量。但承办人是基础,合议庭是关键,庭长、院长毕竟不是亲审者,只能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冤假错案一般都发生在对事实和证据的错误认定上,而对证据的认定和把握,承办人是亲审者,承办人和合议庭要做最扎实的工作。

四是审判程序。以庭审为中心,证人、鉴定人要出庭,这样法官才能够完完整整审查证言或者鉴定意见是否可以采信。我所在法院与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签署了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的会议纪要,要求法官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如果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或侦查机关取证程序提出异议,一定要通知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由于签署了会议纪要,公安机关在出庭这一问题上比较配合,但是也有一部分案件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未能出庭。

五是辩审关系。辩论对于审理案件质量有很大作用,律师的辩护意见,如果法官能够慎重考虑,很可能就可以避免错判和冤判。在实践中,有些律师辩护意见是很有水平的,也确实帮助法官发现一些案件中的问题。我所在的法院要求合议庭对于辩护人辩护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一定要认真听取,律师在开庭前提出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申请,法官要认真对待。庭审中,合议庭对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不能随意打断。庭后要在裁判文书中对辩护人意见逐一回应,不能笼统地以“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而一句话带过。这也是倒逼法官认真对待辩护人意见的措施。

最后是侦诉审关系。疑罪命案,因为在证据上会有一些疑点,难以达到确实充分标准,所以很多案件都需要补充侦查。但以前补侦问题很多,因为破案相当于在侦查阶段结案,至于法院裁判结果可能并不重要。目前,我所在法院在补充侦查问题上与公安、检察部门签署了会议纪要,规定补侦问题的诸多细则。这项工作进行得比较顺利,时间周期也会缩短,有效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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