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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治安案件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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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个字被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由此可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所体现。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原则,本条规定是该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强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等。所以,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关键词】人权;治安;处罚;管理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体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各个方面。

首先,在立法目的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公安机关必须受到法律的有效调控与规范,才能真正实现对人权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要旨之一就是通过对警察权的规制来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的。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等特殊群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旨在保护其特殊利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13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以及第14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些都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等特殊群体的权利的特殊保护。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性关怀的立法精神。

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被处罚人权利保障和法律救济程序,而且体现了与其他法律的一致性,如取消了复议前置程序,给予了被处罚人自主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严格限制人民警察的询问查证时间;规范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使用条件及程序;确立证据采信制度、回避制度等。其中,第93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以上这些都体现出对被处罚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但是,也有民警在办案中并未很好的遵守该原则。比如,屯昌县28岁的男青年李基益,因偷窃琼中县县城派出所工作人员文福的摩托车被抓获。隔日凌晨,李基益死亡,家属要求解剖尸体,但警方找理由没解剖。下葬前,死者的家人为其换衣服时,发现其身上有多处挨打的痕迹。后来,死者的家属找公安机关讨说法,但警方以“未解剖尸体,无法确定死因”为由不予立案。

李基益家属向有关部门多次投诉,在海南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等部门的督办下,在琼中县检察院的积极侦查下,通过“开棺验尸”使得李基益死亡案真相大白,鉴定结论为“李基益生前因头部受到钝器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本案中,琼中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的民警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公安机关不仅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民主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同时也要尊重和保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利,不得随意践踏和侵犯,必须维护违法行为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行刑讯逼供或者侮辱手段,侵犯违法行为人的人格尊严。琼中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的民警使用刑讯逼供的做法侵犯了李基益的合法权益,使李的人身权没有得到保障。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德利说,琼中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在审讯过程中造成李基益死亡,这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有关民警已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犯罪。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确立是我国人权事业的又一个里程碑。但法律的规定仅仅停留在纸上,从行动法律的角度看我们更应关注法律的实施。公民权利的保障需要人民警察更好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变成内心的理念,变成执法的指南。《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虽然有了一定的突破,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原则仍是长期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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