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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集群行为参与惯性分析

小编:

摘要:由于转型期正式利益表达渠道不完善,农民工群体在遭受权益受损时易选择集群行为的非正式方式进行维权抗争。正式渠道缺失,而“闹大”方式有效,造成农民工集群行为参与的惯性。基于政治系统理论,构建了农民工集群行为循环模型,并结合2013年S市和2015年Y县的农民工调查数据,探讨了基于政府信任中介效应的农民工集群行为参与惯性机制。研究发现,农民工集群行为参与存在惯性,其惯性机制表现为集群行为参与经历通过降低政府信任水平从而增加农民工未来集群行为参与的意愿。对农民工集群行为的治理在于疏通,而非反应式处理。政府需要一方面加强正式利益表达渠道的建设和完善,另一方面在农民工集群行为中扮演好第三方调解角色,防止因政府信任缺失而造成的农民工集群行为参与惯性。

关键词:农民工;集群行为;政府信任;惯性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3-0084-11

引言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民工持续大量向城市流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全国农民工总量已经达到2.74亿人。大规模人口流入改变了城市社会结构,导致城市社会个体之间、阶层之间和群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外来人口,处于城市社会底层,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维权相对困难,导致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频发[1]。

群体性事件是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的,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2],其更一般化的概念是集群行为[3],泛指个体在某种具有集体性的冲动影响下,经由社会互动而形成,具有某种社会共同性的行为[4]。集群行为以群体形式出现,旨在提升群体不利的处境[5]。当前中国农民工集群行为多为权益受损后的维权抗争,属于被动反应式集群行为。究其原因是在社会转型期正式利益表达渠道尚未完善的背景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不得不选择集群行为的“闹大”方式进行维权。政府部门往往迫于压力对规模较大的集群行为予以更多重视[6],使得农民工习得“闹大”的集群行为比正式渠道更加快捷有效的经验,从而更加倾向于选择集群行为的非正式渠道进行维权抗争。因此,农民工的集群行为参与经历可能影响其集群行为参与意愿,形成集群行为参与惯性。

农民工集群行为以劳资关系利益纠纷为主,双方主体是农民工和雇主企业,政府通常在其中扮演第三方仲裁的角色[7]。中国农村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封闭的乡土社会,传统的臣民文化是其政治文化的核心[8]。由于政治文化的稳定性,臣民文化很可能仍是主导农民工政府信任的重要政治文化。基于这种文化影响,农民工集群行为的目的往往是寄希望于通过“闹大”的方式引起政府的注意,获得其出面调解。集群行为在当前转型期作为底层群众与政府的特殊交互,不仅基于政府信任,同时也建立政府信任。伊斯顿的政治系y理论认为,政府信任本质上是在公众与政府的交互过程中产生的[9]。在农民工集群行为参与经历对其后参与意愿的影响过程中,政府信任发挥重要中介作用。因此本文基于政治系统论,利用实地调查数据,系统探索农民工集群行为参与的惯性机制,以期为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提供解决思路。

一、集群行为与政府信任

集群行为在西方属于社会运动研究范畴,包括个体角度和结构角度两方面的研究视角。个体研究从理性和情感角度出发,从怨愤心理[10]、相对剥夺感[11]、群体认同[12]和群体效能[3]的心理动因,到社会网络、领袖角色的动员要素[1315]分析了集群行为从意愿产生到动员成功的影响因素。集群行为作为政治社会下的产物,其发生离不开特定的社会情境,与个体角度不同,结构角度的研究视角认为集群行为是社会变迁过程中旧的秩序被打破、新的秩序还未建立而产生的失衡状态[16]。欧伯箫从结构关系角度辨析了集群行为与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认为一个社会的纵向整合越差,则越容易发生集群行为[17]。所谓纵向整合,即普通公众与权力结构之间的整合。中国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底层群体,与权力结构之间少有直接互动,通常更直接地通过政府信任关系相联系。农民工的政府信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其社会关系的纵向整合,影响其集群行为的发生。

(一)政府信任与集群行为的关系

一个取得公众高度信任的政府更容易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反之会造成公众不满情绪的扩大[18]。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赤字导致政府的社会控制力下降[19]。近年来发生的瓮安事件、孟连事件等群体性突发事件都从不同程度反映了政府信任的欠缺[20]。

公众的政府信任往往伴随着社会经济转型的进程而变化[21],对政府的不信任可能是当前社会经济转型期集群行为恶化升级的主要原因[22]。中国农民的政府信任存在明显的层级特征,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信任程度呈现出逐级递减的政治信任结构[23],即对中央政府的信任程度最高,而对基层政府的信任水平最低[24]。当农民从农村流动到城市务工、身份转换为农民工后,他们重新认识和接纳新的社会形态,重构政府信任。此时,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就转化成了对流入地政府的信任。但基于长期二元制度造成的制度、社会双重排斥,农民工群体成为城市社会中的底层群体,与中上层利益群体相比,只享受到相对较少的城市发展利益分配,使其产生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平感,对流入地政策的认同度和对政府的信任度大大降低,从而产生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可能性[25]。

(二)集群行为的后果

集群行为的社会影响后果包括正面和负面两种对立的观点。“否定论”从集群行为结果或影响的危害性进行讨论[2627],认为集群行为若处理不当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扰动,不仅存在对生命财产的物理影响,更包括对受众群体的心理和价值观,乃至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氛围的长期社会影响。如当前中国集体上访存在“治访循环”的特征,群众上访呈现出交叉更替的循环往复过程[2829]。 2.农民工集群行为的参与后果是降低其对流入地政府的信任。农民工集群行为通常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资纠纷,而鲜有针对政府的案例。政府往往在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中间起调解作用,扮演第三方仲裁角色。农民工集群行为参与经历降低政府信任说明了农民工对政府处理结果的不满。农民工在集群行为参与过程中对政府仲裁角色的执行过程和结果有一定预期。农民工集群行为参与经历既降低其对政府人员的信任,又降低其对政府机构的信任,说明集群行为过程农民工与政府工作人员的互动,以及仲裁程序的执行均未能达到农民工对政府的预期。由此可见,政府服务质量需进一步提高,仲裁程序及其执行需进一步简化。

3.农民工的集群行为参与经历通过降低其政府信任,进而提高集群行为参与风险。农民工对流入地政府的信任能有效控制其集群行为参与意愿。政府信任在农民工集群行为参与经历增加其未来参与意愿的影响路径中发挥中介效应,农民工集群行为参与经历通过降低其对流入地政府的信任而减弱了政府信任对集群行为参与意愿的抑制作用,从而形成农民工集群行为反复发生的惯性后果。具体地,农民工对流入地政府工作人员的信任发挥显著中介作用,而政府机构信任的中介效应并不显著。也就是说,农民工集群行为过程中与政府的交互是导致其政府信任度降低,从而增加了未来集群行为参与意愿的关键。

(二)政策建议

农民工集群行为是在政治系统中基于低政府信任水平而发生的制度外利益表达,而集群行为参与通过降低政府信任,从而增加下阶段集群行为参与意愿的风险。农民工集群行为通常涉及农民工、企业和政府三方,传统政府在农民工集群行为中扮演第三方调解角色。然而,对农民工集群行为的治理在于疏通,而非反应式处理。只有加强正式利益表达渠道的建设和完善,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工会辅助的多元协作管理机制,才能重构更高的政府信任水平,从而对农民工集群行为起到预防作用。

1.健全农民工投诉制度。在基层政府构建常态化、制度化的权益诉求通道,给农民工不满情绪一个合法、可控的出口。健全农民工个人和集体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发挥政府在多元协作管理机制中的主导角色,定期指导、督查社会组织和盈利组织的农民工管理。全面推进农民工保障的网络化管理,完善对农民工用人单位的监管制度。

2.发挥工会、社会组织的第三方协调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通过工会等社会组织在企业和农民工之间建立有效沟通、谈判的利益协调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在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维权行为的沟通角色。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兼顾多元主体的、富有弹性的维权新机制。

3.提升企业管理角色,实现政企协作管理机制。在保证政府的危机管理领导与指挥核心地位前提下,对企业协作方委以更大的责任,设定政府巡视、企业常设的专门部门负责接洽。协调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共同建立一体性管理机构,形成有效的常规化协作机制运作系统,从而对治理主体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在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的风险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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