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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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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具有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新时期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必须创新民主监督理论,提升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定位;强化民主监督意识,增强监督主动性,改进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权威性;拓展民主监督渠道,探索监督新形式,加强界别作用,构建网络协商互动平台;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探索多种监督形式良性互动机制,健全成果转化机制。

关键词: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践路径;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7-0001-07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系统有序运行的重要环节,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具有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和发展关键期,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政协提出了更高的履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是人民政协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是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推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战略性课题。新时期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必须创新民主监督理论,强化民主监督意识,拓展民主监督渠道,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一、创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

1.夯实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法理基础

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必须彻底根除“人治”思维,大力弘扬法治意识,把法律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管理的最高准则。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中,法治思想由来已久。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指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①,并且认为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②即法治=法律至上+良法之治。这一精辟观点至今仍为法治论者所传承。

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大力弘扬法治意识,必须体现三个方面的核心思想。一是树立法律至上意识。这是划分法治与人治最根本的标志。“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③法治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地服从法律体系的规约,不得有任何个人、集团或权力超然于法律之上、游离于法律之外,它从根本上否定特权意志和特权现象。二是坚守保障权利意识。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前提。这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人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维护这些权利的目标不得背弃。法律必须根植于社会生活,反映多数人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破除人民对权力的高度依附,塑造具有独立自主人格和良好法治意识的新型公民。法律是否体现了这些原则,不仅是基于国家意志和利益的判断,更主要的是现代社会的多元价值评判经过公共领域,进行公开的、自由的、理性的讨论而整合为公共舆论,进而通过政治系统成为制定法律和公共政策的依据和监督力量。三是强化制约权力意识。“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④“治权”是法治的重要功能之一。法治要求严格界定、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与政府行为,有效控制权力的自我扩张、自我腐化。法治要求政府不得违背其价值前提――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直至最终把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规则纳入宪法的轨道,使政府权力受到理性的、透明的、稳定的规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

2.提升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定位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应探索在宪法范围内和执政党认可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定位的基础上进行充实性的法律和制度创新,使人民政协成为对政治系统和权力运行展开制约监督的重要环节,为人民政协有效履行其职能提供更坚实的基础和更宽广的平台。随着人民政协地位和定位的提升,民主监督职能应逐步由协商型向协商与制约型拓展,由廉政型向廉政与效能型拓展。还应充分体现人民政协人才荟萃、联系面广的特点和优势,更加注重对政治决策制定和政治系统运行的监督,注重对勤政和善政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经写入我国《宪法》,但只是在《宪法》序言中作了一般性的概述,并没有像对有关政治制度那样以专门的章节予以具体的明确规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使人民政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应做到两点:一是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性质、地位及其职能;二是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机制与功能,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权利,并尽可能地对这些权利制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其具有权威性和普遍遵循的法律效力。

3.深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础理论研究

切实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纳入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总体规划。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在社会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要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才能得到有效解决。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既需要通过现实的社会政治实践来解决,也需要通过对人民政协相关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发展来解决。例如,如何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特征、范围、对象、方式和力度?如何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组织化运行机制?如何遵循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如何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和途径?如何构建新型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和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效?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的研究和发展才能加以根本解决。 深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础理论研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人民政协基础理论研究的组织建设,完善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机构机制,鼓励多视角、多维度、多领域开展理论探讨,加强智库建设,充分发挥智库功能。二是加强理论研究的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和发展一批优秀人民政协理论研究者,加强他们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加强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共同探讨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之道和理论发展之策。三是拓展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形式、途径和平台,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会、座谈会、对外交流合作等形式,深化对人民政协基础理论的研究。四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的教育培训,注重理论的大众化,提升理论的针对性,扩大理论的影响力。五是把人民政协理论教育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加大对领导干部有关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

二、强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意识

1.在思想理念层面强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意识

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需要在思想理念层面强化民主监督意识。一是应从提升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水平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强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意识,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摆脱民主监督的单向思维,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二是应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看待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环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化的实现程度和总体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应从政治文明建设层面、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层面来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切实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职能;应从政治现代化和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看待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建设,从而使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真正落实到位。

另外,还应正确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毋庸置疑,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现实层面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何认识这些问题非常重要。如果人们对此缺乏客观、理性的认识,就会对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陷入悲观;如果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自身对此缺乏理性的认识,他们在工作中就会消极被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功能就很难真正发挥出来。固然,在现实社会政治实践中人民民主监督的不到位与主观因素有一定的关系,但从总体上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功能有待完善是与我国现实国情和政治发展的渐进性密切相关的,是社会政治发展进程中的必然产物,而非政治不发展的产物。也就是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发展,法治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影响和制约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功能发挥的一些因素也会逐步淡化和消解,我们应该立足国情客观理性认识现阶段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

2.增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动性

各级政协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政协委员作为民主监督的主体,应充分认识到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政治价值和现实作用,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做到有理、有据、有力,从而不断提升民主监督的实效。鼓励政协委员在国家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大胆开展民主监督活动,不断提高建言能力和水平,提升政协民主监督质量,增强民主监督实效,切实增强做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针对比较普遍存在的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想监督、不好监督和不善监督等问题,各级政协组织应着力加强监督方式方法的创新,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进一步提升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一是探索集中委派特约监督员方式。精心挑选政协委员组成民主监督小组,统一委派到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和部分政风、行风“窗口”单位,让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明确把优化政务环境、促进司法公正等作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重点。定期组织特约监督员到政协述职并交流民主监督工作经验,逐步改变由被监督部门自主聘请特约监督员的做法,推动实现由临时监督向常态监督、分散监督向集中监督、个体监督向组织监督、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的根本转变。二是探索开展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坚持以提案办理工作为切入点,主动开展监督,通过提高提案办理满意率来提高民主监督实效。挑选政协常委、委员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在全面督查的基础上,选取部分提案进行重点民主评议,并实行常委点评、重点述评与领导集中讲评相结合,不断改进民主评议方式,增强提案办理工作实效。通过民主评议,既促使委员更好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责,又促使提案承办单位进一步增强办好政协提案意识,使政协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在评议过程中得到切实解决。

3.提升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权威性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权威性缺失是人民政协工作面临的一大困境,也是制约其充分发挥职能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权威性是新时期推进人民政协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权威性。一是加强立法工作。通过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使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真正有法可依,由“虚”变“实”、由“软”变“硬”、由“被动”变“主动”,确保其监督职能的权威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否定性功能。对于党委和政府工作中的失误或不当行为,要明确给予否定性意见,督促其认真听取意见,依法办理,积极采纳,民主实施,科学管理。

三、拓展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渠道

为适应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发展的新要求,应积极探索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途径,努力增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生机和活力。

1.探索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形式

随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形式和途径的不断变化,各级政协组织在用好已有监督形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规范新的工作载体,创新监督形式,拓宽监督渠道。 第一,重视用好用活已有的民主监督形式。各级政协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和创造了政协例会、调研、提案、视察、建议案、反映社情民意和参与行风评议等一些好的形式,以此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这些已有形式,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尽可能体现在政协的各项工作和各种活动中。当前尤其要重视运用好提案、建议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使之成为政协独特的监督形式,发挥其独特作用。

第二,不断探索和规范新的民主监督形式。为创造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的新的民主监督形式,各级政协组织要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例如,建立健全听证会制度,使之成为知民情的直通车、聚民心的连心桥及政府决策与民众意见之间良性互动的纽带;建立健全对话协商会制度,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与委员就有关问题进行对话协商、听取意见;建立健全群众旁听政协会议制度,针对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邀请群众代表旁听并允许在会上发言,积极稳妥地扩大人民群众直接有序的政治参与,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参与面和影响力;积极探索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新形式,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扩大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探索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和合作,通过人大监督的法律强制性增强政协民主监督的约束力;加强与行政、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探索联合开展监督,实行政协民主监督与行政、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结合,强化政协民主监督的效果,逐步形成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真正形成监督合力。

2.注重发挥界别的重要作用

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是政协组织的特色之一。充分发挥界别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是健全和完善政协民主监督机制的重要途径。

第一,要加强对界别日常工作的领导,把界别工作作为政协履行职能的基础性工作。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方式的监督中,各界委员不仅要以个人身份参加,更要以界别为主体集中参与。无论是针对重大问题还是一般问题的监督,皆应邀请相关界别的委员参加,并请他们发表意见、建议,提出批评。

第二,要处理好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与界别工作的关系。应将二者结合起来,使专门委员会成为界别的重要载体,通过专门委员会加强与相关界别的沟通和工作上的配合。各专门委员会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应充分考虑到界别活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安排各界别监督相关行业的问题。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各界别委员的特长,也可以使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更有效。

第三,要处理好政协整体作用与界别作用的辩证关系。人民政协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有着巨大的包容力和政治影响力,它容纳了各界别、各民主党派、各爱国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人民政协整体监督的职能和效力远远大于界别的力量和影响。但这并不是否定界别在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政协代表反映了各界别的意见和要求,只有充分利用和发挥各界别委员的专长,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才能发挥优势。界别是委员履行职能的载体,重视发挥界别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就是利用人民政协在组织上有广泛的代表性、在政治上有最大的包容性的特点,使各界委员发挥各自专长,充分行使监督职权。各级政协组织界别活动,既可促使各界委员通过调研等活动经常接触本界别群众,体察民情,反映民愿,维护群众的利益;又可使各界别委员通过参加各种会议,了解执政党和政府的陶方针、各项重要举措,及时提出建议和提案,不断增强监督的责任意识,提高监督的力度和水平。各界别的专项专业监督紧紧围绕政协的整体监督工作展开,既突出界别特点,发挥界别在政协民主监督中的特殊作用,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出政协民主监督的整体优势,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

3.构建网络协商互动平台

互联网时代,人民政协应充分运用网络技术手段,拓展网络政治参与的多元载体,改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现实条件,推进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建设。

第一,扩大网络政治参与,营造民主氛围,推进协商民主发展。一是人民政协应设立专门的网络管理机构,负责与其他网络平台的交流和沟通工作。人民政协要逐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网站提供相关文件和工作动态信息,或者定期邀请网络编辑参加政协的某些重大活动,使网络编辑熟悉政协的工作程序,从而及时准确地收集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政协,以有效实现政协与网络平台之间的资源共享。二是人民政协应在提案中体现网民意愿,增强提案的针对性。人民政协可以组织各阶层的网民代表定期参加专题议政活动,鼓励网民积极、理性地提意见、建议。三是人民政协可以尝试网上民主协商。人民政协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召开政协的情况通报会和协商座谈会等,拓宽群众了解政协民主监督情况的渠道。

第二,搭建网络协商平台,畅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知情渠道。一是鼓励政协委员设立“委员博客”,发挥舆论影响力,引导网络舆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利用网络民意,把公众议题转化为政协提案。二是在政协门户网站的首页设立“提案办理追踪”“反馈监督结果”等栏目,让公众及时了解提案的办理情况和监督结果的反馈情况。三是政协领导可以定期在网上与网民直接沟通,利用网络平台倾听网民声音,扩大提案工作的开放度,强化权力机关与人民政协的网络对接。

第三,构建网络协商互动平台。一是政协组织与网民沟通互动常态化。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出发,开设领导信箱、在线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搭建沟通平台,实现互动常态化。二是重大民生问题网上征询听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开展网络征询听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三是邀请网民代表列席相关会议。网民代表是网络协商的“意见领袖”,能够传递网民的利益诉求,反映网民参政议政的心声。四是引导网民理性讨论。及时跟踪公共论坛的讨论情况,鼓励参与者畅所欲言,引导网民相互尊重和包容,避免发生集体无理性现象。五是与新闻媒体互动。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开辟网络专栏,集中公开回应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记者跟进采访,落实网络协商决议。六是重视网络投诉监督。高度重视网民的诉求表达,及时答复和解决反映比较集中的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问题,尤其是对于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发展、安全稳定等较深层次或较大范围的问题,要与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然后限期解决。 第四,不断提升政协委员的网络素养。网络作为新兴媒体,为协商民主提供了实践平台,但网上信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在这种情况下,要扎实推进协商民主,政协委员必须提高网络媒介素养。网络媒介素养是指网民获取、分析、评价和传播各种信息的能力,主要包括计算机网络的基本知识和对网络的应用能力,正确获取和使用信息的能力,对网络信息价值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和筛选能力,对各种信息的解读能力,对网络世界虚幻性的认知能力,网络交往及网络道德的认知能力。⑤为了更好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政协委员要增强网络媒介素养,在网络协商中提高信息辨别能力,甄别信息的真实性,识别网络谣言,掌握媒介使用技巧。

第五,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网络舆论监督的结合,形成监督合力。网络监督的便捷、开放和效率优势弥补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劣势,政协民主监督以其组织性强、觉悟性高的特点,与网络监督和社会监督相辅相成。政协民主监督和网络舆论监督只有相互借力,优势互补,才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组织优势和网络舆论监督的资源优势,使人民政协的柔性监督产生网络舆论的硬性效果。

四、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1.健全政协监督与权力部门内部监督的协调配合机制

当代中国已初步构建起多维度的监督体系,它是由中国共产党党内的纪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共同组成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但是,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为党政领导权力的外部监督,自身力量相对不足,如果仅仅依靠其自身力量,作用和效果必然有限。如果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权力部门内部监督的各系统有效整合和协调起来,可以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取长补短,提高效率,提升监督合力。例如,人大与政协在监督时是否行使国家权力这一点上,有很大区别,但是这种区别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来说,恰恰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作用。

建立完善政协监督与权力部门内部监督的协调配合的运作机制,必须从如下几方面着力推进。一是建立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制度。加强政协与党委、政府、人大和社会各界的互相沟通,及时了解各方面的信息。二是建立各级政协与各级党委、政府、人大的固定渠道的对口联系制度和工作制度,互相列席对方的工作会议,互相通报监督工作的进展情况。三是完善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制度。在有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决策之前,各级党组织、政府、人大、政协应主动邀请社会各界知名专家、学者参与咨询、论证、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四是建立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员和监督小组制度。各级政协要定期向各部门各单位派出民主监督员和监督小组,在主席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下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民主监督员和监督小组除积极参加有关部门重要会议,开展对重大决策、重大执法问题的监督外,更多的是要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和社会问题的监督,积极查找原因,寻求对策,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2.探索多种监督形式的良性互动机制

多种监督形式的良性互动主要包括:重点监督问题和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宏观问题的监督与微观问题的监督相结合,被动监督与主动监督相结合,政协民主监督的已有形式与新形式相结合,常规化、程序化监督与临时性、随机性监督相结合,等等。如何使各种监督方式产生互动的效果,是我们今后需要探讨的新问题。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涉及面很广,既有宏观层面的,也有微观层面的。应把对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的关注和对关系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的关注紧密结合起来,使人民政协既关注国家重大政治问题,又更加面向基层,贴近民众。人民政协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既要抓紧督促有关部门查办关系社会民生或突发性的大案要案,又要促进民主监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在坚持和完善过去行之有效的提案、视察工作、民主评议等监督形式的同时,各级政协还应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监督形式,如将群众请入政协,选派网络监督员,选派民主监督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应加强视察回访,及时跟踪调查,主动帮助职能部门改进工作。为减少监督客体造假,确保监督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政协委员应多增加暗访式的随机性调查。同时,人民政协需要探索在衔接配合中形成各种协商形式的整体合力,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例如,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实现政协民主监督与政党民主监督的衔接配合。又如,加强民主党派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合调研,为民主党派直接向党委提出好的意见建议奠定坚实基础;通过提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政协渠道向中共党委报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等。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另外,也要加强人民政协内部各种监督资源和监督形式的整合。

构建多种监督形式的良性互动机制,还需要建立完善政协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良性互动的机制。政协委员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积极提供监督工作的进展信息。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以扩大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社会影响力。政协委员不但自己要对政府工作和政府官员行使监督权力,而且还要在视察、走访、座谈、与群众交流的过程中,组织群众对党政干部进行监督和评议。政协委员可利用召开民主评议会、设计问卷、组织无记名投票、开展网上调查、网页评议等方式,发动广大群众对政府职能部门某一方面或党政官T的工作作风与工作业绩进行评判、褒奖、批评或提出建议,并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被评议部门。这种政协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良性互动,将使民主监督的威慑力和效力大大加强。⑥

3.规范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当代中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做做样子,走走形式,而是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的,如公示制度、听证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监督情况定期发布制度、民主监督保障制度等。微观层面,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可以畅通民主监督渠道。 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程序化,重点是要加强内部程序的规范。从目前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内部运作程序主要是监督活动的准备,监督活动的开展,监督意见、建议的答复等几个方面。对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内部程序的规范,主要是细化操作流程,使民主监督活动一环紧扣一环,高效有序进行。另外,知情明政是委员开展好监督的重要前提。运用好人民政协的话语权,提升民主监督的实效,是政治性强、水平要求高、涉及面广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协组织进一步探索与实践。

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发展,需要健全成果转化机制,激活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动力。政协组织、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是基层政协民主监督成果的直接体现。目前,对这些批评、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尚未形成刚性的制度约束,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比较普遍,落实率不太高,而一些口头的监督基本没有纳入办理范畴,影响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为了激活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动力,需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的成果转化机制,确保民主监督成果的落实。一是健全监督成果办理机制。对政协民主监督成果的办理,可参照提案工作条例制定一套规范有序的办理制度。无论是书面的监督意见还是口头的监督意见,政协组织都要及时交办。特别是委员在政协会议或者民主监督活动中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监督意见,政协组织可请口头发言的委员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政协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归纳整理后以书面形式送交有关方面予以办理。二是健全监督成果督办机制。对政协民主监督成果的办理工作应纳入党委、政府督查工作的范畴,适时予以督办。政协组织也应加大对民主监督意见的督办力度,对重要的监督成果,实行领导牵头督办,公开问效问责。三是健全成果转化评估机制。鉴于民主监督意见本身的否定性和办理工作的复杂性,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的办理应建立评估验收机制,以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有力的措施来保证监督成果的落实。在承办单位办理并回复后,政协组织应组织专门的力量对办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逐项进行验收。政协常委会议应在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报告和验收组的验收报告的基础上,对办理情况进行测评。在测评中,如果不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办。

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长期稳定发展,必须加强其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和创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体制机制,客观公正地对执政党和政府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推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向着制度化、有序化方向发展,有利于监督、帮助执政党和政府科学决策、高效工作、改进作风、防止腐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对实现政治现代化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67―168、199页。③[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5―26页。④[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71页。⑤张开:《媒介素养概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7―89页。⑥徐行、崔翔:《试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现形式和运作机制》,《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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