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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与执政党理性的应然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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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理性是以公正为理念,将公共利益目标置于优先地位,以公共协商为途径的现代公共生活所必需的价值理念与公共治理能力。执政党的组织属性、权力属性及其地位、职能决定了执政党应该超越政党理性的局限性而实现执政党理性的公共化,形成以公正为价值理念、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公共协商为手段的公共理性。培养执政党成员德性、培育执政党意识、建构公共领域、加强法治建设、推进话语民主等是建构执政党公共理性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公共理性;政党理性;执政党理性;公共领域

近现代以来多民族国家的形成,经济急速发展中社会多元结构的出现,价值体系剧变中社会“无公度性”问题的存在,全球化发展对政治认同、国家认同造成的巨大压力等,都给当代国家执政党执政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掌控国家权力、代表国家整体利益而非某种特殊利益的执政党要从根本上应对挑战,就需要超越政党有限理性而实现执政党理性的公共化。本文将挖掘公共理性的内涵,分析政党理性与执政党理性的区别,研究执政党公共理性的内容,并探索执政党公共理性的建设路径,以期执政党能够秉持公正理念、遵循共赢思维、发展公共治理,提高协调政府与社会、民族与国家、精英与大众利益关系的能力,以执政党自身的公共理性引领社会公共精神、增进社会公共福祉。

一、公共理性的含义及其演变

理性是人类特有的一种逻辑推理和价值判断能力。作为理性的特殊存在形式,公共理性的核心内涵仍然是理性,特殊之处在于其强调公共性。理性自身的普遍性和共通性是公共理性形成的内在基础,近现代以来存在的合理多元主义现实是公共理性形成的社会原因,众多思想家为应对多元社会“无公度性”问题而对公共理性的重视和研究是公共理性形成的直接原因。

最早使用“公共理性”一词的是英国学者霍布斯。霍布斯认为,公共理性是超越个人自然理性的主权者的理性。他认为,各怀私心的个人理性会导致“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要避免这种状态,必须通过订立信约和授权,形成一个“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人格,这一人格被霍布斯称为“主权者”。① 主权者能够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和意志,超越偏私的个人理性而形成公共理性。也正是在此意义上,高尔希把霍布斯的“主权者”称为“公共人”,“主权者”立足于公共立场,公正决断国内外事务,公平裁决公众纠纷,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判断正确与错误、善与恶的共同标准。②

与霍布斯不同,卢梭把公共理性定义为“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的法律。③ 卢梭认为,私人理性是利己主义的,只考虑私人的善,公共理性追求全体的善或公共利益。而法律是超越私人理性之上的普遍理性。“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④,而“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⑤。所以,在卢梭看来,公共理性就是体现“公意”、维护共同体公共利益的法律。

康德把公共理性与启蒙运动联系起来,认为公共理性是个人理性的自由公开的运用。他说:“必须永远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并且唯有它才能带来人类的启蒙。私下运用自己的理性往往会被限制得很狭隘,虽则不致因此而特别妨碍启蒙运动的进步。而我所理解的对自己理性的公开运用,则是指任何人作为学者在全部听众面前所能做的那种运用。一个人在其所受任的一定公共职位或者职丈纤能运用的自己的理性,我就称之为私下的运用。”⑥ 换句话说,私人理性是一个人在特定的身份、特定场合下,在受命于、受制于法律规定、上级指示命令、机构规范、职务要求等的条件下对自己理性的非自由的应用,而公共理性是一个人作为一个学者或作为一个世界公民面对公众、面向世界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性,即公开表达并能接受公共评论的理性。所以,康德强调公共理性旨在追求自由、严谨和公开的公共交流,其公共理性实际上是指个人理性的公共运用。

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研究是从区别“理性”与“合理性”两个概念出发的。罗尔斯认为,“理性是公共的,而合理性却不是公共的。”⑦ “这种理性的公共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其主题是关乎根本政治正义问题的公共善……;最后,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公共理性的本性和内容是通过一系列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的公共推理而得以表达的,这些观念被认为是能满足相互性标准的。”⑧ 而“合理性”则仅意味着个人或团体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和算计,而缺乏对于公共理由和相互性标准的“道德敏感性”。在厘清“理性”与“合理性”的区别的基础上,罗尔斯指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⑨

上述思想家对公共理性的关注点及其理解虽然各不相同,但是若仔细分析则可以发现,无论是霍布斯的“主权者”的理性,卢梭的“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普遍法律,康德的私人理性的“公共运用”,还是罗尔斯以“公共善”为目标的理性,其中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对“公共性”的强调。尤其是罗尔斯,他认为,在公共议题的讨论中坚持公共理性,就必须以公共善或公共利益为目标,议题所依据的价值观必须是公民共享的政治价值,议题提出的理由必须是公共理由即一方与持相反立场的对方都能接受和认可的理由,遵循的原则是互惠原则,采用的方法是民主协商,最终的目的是达成共识。综合学者们的观点,本文认为,公共理性的核心特征是公共性。公共理性是以公正为理念,将公共利益目标置于优先地位,以公共协商为途径的现代公共生活所必需的价值理念与公共治理能力。

二、政党理性与执政党理性

理性是主体基于利害关系,在对环境和自身状况进行认知、反映、推理和判断的基础上选择并实现目标的能力。同样,政党基于利害关系对自身权利或利益进行反映和判断并采取有效手段加以争取或维护的能力就是政党理性。这种将政党一己利益及存续作为首要价值的政党理性,实质上是一种个体理性。而执政党的组织属性、权力属性及地位职能,决定了执政党应该超越政党理性的个体性而实现执政党理性的公共化,即形成执政党的公共理性,因此,执政党理性实质上是公共理性。

(一)政党理性及其存在的合理性

政党是一个具有独立意志、权利及利益追求的社会政治组织,维护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是政党组织的合理本能。因此,作为对政党自身权利进行判断并加以争取的一种能力,政党理性及时有效地对自身利益及生存发展进行算计和谋划,并将自身利益及存续作为绝对价值和首选目标加以选择和实现,本是其分内之事,不仅无可厚非,而且还十分必要。因为,任何一个政党,除了其特有的意识形态主张以外,政党权利或政党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或客观需要。

第一,政党作为民主政治的组织载体,享有民主政治发展所赋予和国家政治生活所需要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权利以及支配和享有相应资源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正当的,需要政党理性加以维护。

第二,政党从根本上讲是“部分”,是部分社会成员的代表,本质上是某一阶级的组织,因而阶级性是政党组织的根本属性,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政党,也无论采取怎样的政党政治形式及运行机制,政党的宗旨和使命都是要维护和实现本党成员及本阶级群众的利益要求。实现这种利益要求正是政党理性的任务。

第三,政党权利是政党权力的来源,是政党权力配置和运作的根据和边界。因此,以掌握国家执政权为目标的政党立足于自身立场,基于自身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的需要,主动追求和维护自身的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及社会利益,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二)执政党理性及其对政党理性的超越

“政党”与“执政党”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的组织属性、权力属性及功能却截然不同。

第一,从组织属性来看,执政党不仅是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具有部分性或阶级性,同时还具有整体性或社会性。执政党的地位取决于拥有管理国家和社会权利的社会公众的认可,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属于公共治理的一种实践形式,因而,从法理上讲,执政党是凭借国家机器实现公众意志、以社会整体利益之代表的身份来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准官方组织”⑩,其地位和组织行为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政党内部成员,还需要社会公众的同意。所以,执政党不仅要满足本阶级民众的利益要求,而且要满足多数公众的利益要求;不仅要接受政党自身内部成员的监督,而且要接受来自国家及社会的监督。正如萨托利所说,“如果政h是一个不能为整体而执政(也就是考虑到普遍的利益)的部分,那么它就和宗派无异。”{11}

第二,从权力属性来看,一般意义上的政党即非执政党的权力通常是内生性权力,即由政党内部产生的管理政党内部事务的权力。执政党的权力除了内生性权力以外,还包括外生性权力即执政权。执政权不仅来源于政党自身,而且来源于政党之外的社会公众,是民众(选民)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授予的,是民众管理国家权利的让渡与委托。这种外生性权力受外部社会力量的制约,它既可以被授予和认可,也能够被收回和否定。因而,执政权的根本特征是服务性和从属性,即服务并从属于外在于政党的民众(或选民)的权利,要权为民所用。

第三,从权力功能来看,执政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实质上属于公共权力的范畴,从属于国家治权。执政权的作用对象不仅是政党内部成员,还包括社会公众。因而,执政权的行使不仅要遵循党内规章,还要依照国家法律;执政权运用的成效不仅体现为政党自身的发展水平,还要看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程度以及为人类文明发展所作的贡献。

由上可见,执政党与一般意义上的政党即非执政党有着显著不同。如果说非执政党可以以自身利益为首要选择,把自身看作目的性存在的话,那么,执政党则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第一目标,把自身看作工具性的存在,即把自身当作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如果说非执政党致力于提高其实现自身特殊利益的能力无可非议的话,那么,执政党则必须致力于提高整合、调动各方面社会资源和力量为实现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目标服务的公共治理能力。因此,当一个政党上升为执政党以后,就必须超越以自身利益为重的政党理性,而构建与执政党组织及权力属性相匹配的执政党理性,否则,执政党的组织属性、权力属性和功能就会发生异化,执政党就会丧失其合法执政的地位。苏联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使公共利益服从于政党利益,以政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使国家和社会公众成为实现政党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其结果是异化了执政党的组织属性和权力属性,陷入灭顶之灾。就此意义上来说,执政党理性与政党理性有本质区别,政党理性是将一个阶级或政党的特殊利益置于价值目标的优先地位,谋划、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从本质上来说,这种理性属于个体理性而非公共理性;而执政党理性不再是单一政党的个体理性,而是以政治共同体的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为首要目标,属于公共理性。

(三)执政党公共理性的内容

如上所述,执政党的组织、权力属性及职能决定了执政党必须超越政党理性的局限性而实现执政党理性的公共化,形成执政党的公共理性。具体来说,执政党公共理性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以公平正义为价值理念。公平正义是良序社会的首要价值原则。在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价值多元化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执掌国家政权、制定实施公共政策的执政党必须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确立制度理性,建构包容性体制,以容纳和回应社会各方面、各领域的诉求,协调平衡政府与社会、国家与个人、精英与大众的利益关系,实现各利益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对称和统一。执政党在引领国家和社会实现公共价值的过程中,也使执政合法性资源得以整合,使执政合法性基础得以巩固。

第二,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公共利益是政治共同体存续的现实基础和内在驱动力。对于共同体成员来说,让渡权利的目的是维护自身利益;对于执政党来说,合法执政的关键在于实现公共利益以取得多数共同体成员的认可。所以,执政党应当超越自身利益及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有效调动和整合以本阶级为基础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将实现公共利益作为自身的执政使命。

第三,以公共协商为治理手段。在利益与价值日趋复杂和多元的现代社会,任何一项合理正当的公共决策及其实施都必须基于自由平等的契约精神,经过民主协商、依法施政来完成。这就要求执政党必须增强自身的开放性、宽容度和公共治理能力,在自由、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理性和个人理性、政府理性和社会理性、精英理性和大众理性的自我辩护、沟通交流、平等博弈,使各不相同的价值偏好得到反思、修正、偏移、平衡或聚合,在公平、理性的氛围中实现良政与善治。 三、陶党公共理性的建构路径

执政党公共理性的建构既需要执政党及其成员自身主观条件的支持,也离不开执政党外部条件的规制和支撑。在政党现代化与政治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构建执政党公共理性:

(一)培养执政党成员德性

德性培养是执政党有效承担其执政责任的主体性保障,也是形成其公共理性的具体路径。与一般人的德性不同,执政党成员的德性是一种公共节操,是适应公共政治生活而形成的一种公共美德。“这种公共美德以公共生活的善为基本内涵,是公共生活理想的凝聚”{12}。培养执政党成员的德性也就是培养其公正理念、公共意识、公共责任和奉献精神,即培养其公共理性。为此,必须确立其先进的价值观,即与公共精神和公正理念相匹配的民主、自由、平等、正义、法治、宽容、合作、责任、友善等价值观念,以此作为执政党成员德性培养的观念指导。因为,与德性相比,价值观位于更高的层次,是在对现实存在的各种关系包括伦理道德关系进行深入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理性认知,它构成人的行为的真正动机和指南,并决定人的行为模式。因此,执政党成员的德性培养必须以价值观教育为先导,由此形成以道德自觉和稳定的道德行为模式为基础的公共理性。

(二)培育执政党意识

执政党意识作为执政党及其成员对自身性质与地位、权力与职责、执政目标与实现方式、执政目的与价值追求、执政条件与环境等的认识,涉及执政党的权力观、价值观和利益观,主要解决为谁执政、靠谁执政、怎样执政等问题。执政党意识及其培育是建构执政党公共理性的实质内涵和必要途径。应着力培育以下几种意识:

第一,民主意识。执政党的权力和地位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和认同,其前途和命运也取决于人民的支持,执政党本身就是民众政治参与的工具。因此,执政党必须树立牢固的民主意识,在党内管理与治国理政过程中践行民主,形成民主的执政方式。

第二,法治意识。现代政党执政通常是在国家宪法制度框架下依法执政,依法运行国家机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因此,执政党必须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与权威,依法取得政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并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第三,职责意识。执政党担负着选择举荐官吏、组织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协调利益分配、进行社会整合等政治职能。因此,执政党必须处理好权力与职责的关系,不仅要“抓权”,更要“担责”。

第四,整体意识。执政党的执政权力属于国家公共权力的范畴,执政党须履行国家职权。因此,执政党必须树立整体意识,使政党自身所代表的部分利益服从于国家的整体利益。

第五,大局意识。在国际政治背景下,特定国家的执政党应牢固树立为国家和民族负责的大局意识,在处理国际事务和国际关系中时刻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上。

(三)建构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是平等、自由的公民就公共事务展开公开、理性的讨论并形成公共意见或公众舆论的社会文化交往空间。公共领域对执政党公共理性的形成发挥着支持、监督和促进等作用。

第一,公共领域为执政党有效回应民众并形成公共理性提供根据。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是自由、理性和开放,这种特性为公共舆论提供了生长空间。执政党作为联结公众与政府的中介性力量,公共舆论为其集结民众利益、形成公共目标、有效回应民众、实现公共利益从而构建执政党公共理性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二,公共领域对执政党公共权力具有监督作用。具有公开性、公共性和批判性的公共领域,“使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实施得以公开”{13},“权力本身成为了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的讨论对象”{14}。公开的讨论和评价是对执政党权力的有效监督,能够制约政党理性的偏执和任性,防止执政党的独断专权,推动执政党公共理性的形成。

第三,公共领域对执政党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行为具有影响作用。公共领域中各利益主体经过对话讨论而形成的政治共识是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行为的主导性意见,对于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执政党公共理性的形成具有促进作用。

因此,必须把执政党的决策和管理权力置于公共领域的批判、监督和制约之下,以保障执政党权力的公共性以及其决策和管理的正当性,督促执政党公共理性的形成。

(四)加强法治建设

法治既是一种价值追求,也是一种行为规范。法治建设是形成执政党公共理性的基础性保障。

第一,从法治理念来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等法治原则及其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与公共理性所包含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正、效率等一系列重大的公共价值与公共意识具有互洽性,法治理念是形成执政党公共理性的观念基础。

第二,从立法过程来看,国家法律不是某一阶级或政党强权意志的产物,而是不同阶层、阶级、政党、社会组织、利益集团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有序博弈、对话协商的结果。换句话说,法律的产生过程是开放的,每一个社会或政治主体都可以就关系自身行为方式和利益的法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并就相关观点进行公开讨论。这种立法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共理性所内蕴的公共协商的实质性表现。

第三,从治理方式来看,法治是规则之治,是法律的统治。法律规则是理性的产物,其基本特征是抽象性和普遍性。它平等地适用于任何人,既无偏袒,也无歧视,更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则之上的特权。法治既要规范社会领域,使社会在法治状态下充满活力、文明有序;同时,法治还要规范政治权力,使执政党和政府依法而行,其运权对象、范围和方式于法有据、有法可依,防止权力恣意妄为。规则之治所营造的是一种民主、平等、自由、理性、文明、有序的法治秩序,而这种法治秩序是形成执政党公共理性的基石。

第四,从法治的功能来看,限制权力、保障权利,让每一个人都成为自由、平等、自主、有尊严、能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公民,是现代法治区别于传统法制的核心功能。而现代公民的存在,是形成执政党公共理性的前提。

(五)推行话语民主

“话语民主是指公众在公共领域中,围绕公共事务进行自由平等的对话、商讨和辩论,从而形成政治共识并影响政治过程的一种民主形式。”{15} 话语民主不仅是民众以话语为媒介参与政治、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行为的方式,而且还是形成以公正为理念、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执政党公共理性的基本途径。社会公正的实现、公共目标的达成,离不开各政治主w共同参与、平等对话、公共辩论、理性协商的话语民主。当今,在互联网和信息通讯技术广泛运用,公民意识及政治期望日益高涨,治理现代化成为潮流的形势下,推进话语民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在合作治理中推进话语民主。公共治理需要执政党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治理主体基于公共精神合作共治。公共治理的核心是治理主体间平等对话、沟通与协调,在宽容与妥协中产生公共政策。因此,公共治理的过程也就是话语民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各治理主体逐步实现个体理性的公共化,走向公共理性。

第二,在网络公共空间中发展话语民主。在新媒体时代,网上交流与互动已成为话语民主的重要形式。执政党要了解并汇聚民意,就必须借助网络公共空间的开放性、平等性、批判性和互动性实现公众的话语权,提高对话语民主及其共识意见的包容性和吸纳力,调适政策,有效回应社会,提升自身的公共理性。

注释:

①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8页。

② 谭安奎编:《公共理性》,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2页。

③④⑤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5、46―47、35页。

⑥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4―25页。

⑦⑧⑨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49、410、196―197页。

⑩ 王韶兴:《政党政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57页。

{11} G・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4页。

{12} 李建华等:《论执政党的伦理责任》,《理论与改革》2005年第6期。

{13}{14}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92页。

{15} 熊光清:《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及其影响:话语民主的视角》,《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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