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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技术应用中的专利保护法律问题分析

小编:马树萍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3D打印技术的原理、特征及运用此技术带来的专利权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应对建议:立法层面,“为科学研究和试验目的(仅限学校和科研机构,个人若想进行科学研究或试验的需向当地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为教育目的使用专利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技术保护层面,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应当针对3D打印行业建立一个专利产品授权数据库;间接侵权制度,间接侵权采用“从属说”显然要比“独立说”要好很多;“修复”与“再造”界定,只要被同时置换的部分可以给予专利设备新的作用,这样的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修复行为。

【关键词】 3D打印技术;专利保护;风险;建议

一、3D打印技术的原理及特征

3D打印技术全称为三维打印技术,是一种快速制造技术(Rapid Prototyping Manufacturing),学术上又称之为增量制造技术或激光堆积技术。3D打印技术主要是一种以数字模型设计文件为基础,运用粉末状金属、树脂或者复合材料、细胞等为原料,通过多层打印技术逐层叠加或者堆累从而得到想要物品的技术。

3D打印通常是通过数字技术材料打印机(3D打印机)来实现的,首先利用3D扫描仪扫描原物体或者从CAD资源共享平台下载得到CAD文件(Computer Aided Design.即计算机辅助设计),然后将CAD文件转化成3D打印机识别的文件格式后,使用者便可根据自身的需求直接打印制造出想要的物品。

根据3D打印技术的原理,我们不难得出3D打印技术相对于现代生产模式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其缩短了物品的流通环节。3D打印可以节约产品生产制造和销售运输的时间和费用。消费者想要获得产品,不必通过产品制造及销售、运输等环节,自己就能通过3D打印机就可以打印并获得该产品。其次,节约了制造成本。由于其一次成型的特点,减少不必要的废料产生,大大减少制造成本。正是基于这些特点3D打印技术才会有如此迅速的发展。

3D打印技术已经运用在医疗行业、科学研究、产品原型、文物保护、建筑设计、制造业、食品产业、汽车制造业和配饰制造等领域中,为这些领域带来革命性的改变。

二、3D打印技术运用带来的专利权风险

随着3D打印技术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其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也随之而来。根据3D打印技术能够轻松复制、共享、修改的特性,以及其制造产品的行为,都很可能继共享音乐、电影等知识产权风波后引发新一轮的知识产权风险。

1、3D打印技术与专利权“合理使用”的较量

立法者在制定《专利法》之初,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同时也为了社会能够共享科技进步的成果,便制定出了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专利侵权的例外来限制专利权。在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个人仅为满足自身、家庭需求而制造专利产品或者为科学研究及实验而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使用专利产品,并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构成专利侵权。同样和我国法律制度一脉相承的德国在其《专利法》中也规定,在工业产权领域(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对于“私人领域”内的“非商业性使用(出于家庭起居需求或是学习目的)”可以构成对侵权行为的豁免。然而类似的条款并不存在于我们的邻居日本以及大洋彼岸美国的《专利法》中,在美国专利制度中,即使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个人使用专利技术的行为仍被视为侵犯了专利权,除非仅为满足试验或者研究目的。然而在美国,实验性使用的侵权例外却鲜有成功。在美国专利法中,对这种抗辩的唯一法定认可是为准备政府部门(例如FDA)审批所需提交的测试数据过程中对专利药品的未经许可的使用在侵权责任方面的例外。相比之下,虽然日本也规定了除了试验或者研究目的利用专利技术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它并不向美国那样严格,在《日本特许法》中规定,专利权的效力不应延及出于试验或研究目的的实施专利行为。只要是出于试验或者研究目的都可以得到豁免。

可以看出,在合理使用制度这个问题上各国都有着不同的判定标准,这些标准制定的背后都能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对于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考量。更重要的是,这些标准尽管有些不同,但其通过多年来一系列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条约的规制和自我调整,已在国际上基本达成了一致。专利权的合理使用限制制度也因此已经发展成为一套国际化的成熟体系。但是,在3D打印时代,3D打印技术随着科学技术的提升将会变得十分普及,个人仅满足自身需求而用3D打印机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多,当这些行为产生的影响叠加起来,其对专利权人权益所产生的威胁程度不亚于一般商业侵权行为。为此学术界掀起了一场关于在今后数字时代合理使用制度是否续存在争论。一部分学者认为,如果用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对3D打印行为进行规制的话,其很难找到应有的法律依据,而专利权人也必将遭受巨大的损失,专利侵权规则继续将营利目的作为侵权责任主观要件,已不合时宜,应当予以取消。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禁止个体“为个人目的”进行3D打印,不利于社会共享科技进步的成果,将阻碍3D打印技术的传播和持续进步,终将不利于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使专利法宗旨落空,因此应当继续保留合理使用制度。然而这两种学说最终也没能得出一个定论,甚至还引伸出限制说、技术保护说等学说的产生。

2、3D打印技术运用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之争

早在3D打印技术兴起之前,我国学术界对于间接侵权的引入应该采用“从属说”还是“独立说”一直存在争论。“从属说”认为,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间接侵权起的是辅助性的作用,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当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没有直接侵权就没有间接侵权。“独立说”则认为,法律里规定或者实践中承认间接侵权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间接侵权应当具有独立性,判定间接侵权成立与否不应该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条件。但是在近几年的法律实践中,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时,一般都把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如果发现有间接侵权人的时候,通常会通知原告,由原告请求法院把间接侵权人追加为共同被告。这给了“从属说”很大的鼓舞,以至于“从属说”在很长一段时间上处于主流地位。

然而随着3D打印时代的到来,“从属说”与“独立说”的争论再一次推向了高潮。由于3D打印机和3D扫描仪的快速发展,使得打印物品所需要的CAD文件变得容易获取。与此同时随着网络媒介推动,越来越多的3D打印技术共享平台的出现,使企业和个人上传、下载CAD文件更加方便。然而,互联网开放式结构使得共享平台成为了滋生侵权案件的温床,大量的生产专利产品的CAD文件被企业或者个人以各种各样的名义上传、下载,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了空前的威胁,而这种侵权群体的巨大和地域的分散使得专利权人的维权变得困难重重。支持“独立说”的学者认为,在3D打印的背景下如果继续采用“从属说”的观点(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为前提)是非常不现实的,因为在3D打印时代网络共享行为人和“侵权主体”往往是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普通网络用户。根据我国当前《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侵权行为并不存在,那么单单追究CAD文件传播者的法律请求将会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支持“从属说”的学者则不同意“独立说”学者的看法,他们认为在3D打印时代如果继续遵从目前我国《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显然不适合社会发展的潮流,这是因为如果在3D打印时代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每位用户利用3D打印机制造产品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自身需求,如果继续认定存在类似63条的这种规定则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未来这样的规定必然会被取消,“独立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3、3D打印技术下“修复”与“再造”界定的困境

个人如果需要修复一件损坏的专利产品而自行配置零部件进行修理,其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中的“制造”,是一个相对陈旧的话题,也是一个尚未被清晰界定的问题。在2008年前后众多学者都对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日本学者吉藤幸朔的“修复程度”说、美国法院的“部件价值”说以及德国律师Katja的“非专利修复”说,这些观点的出现都在当时取得了很大的反响,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修复”与“再造”的问题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其原因主要是其一,在现如今的科技水平下个人通过现有技术去对专利产品“修复”和“再造”的成本过大,而且拥有这些能力的个人也是极少数的,其造成的专利人损失微乎其微不足以引起太大的争论。其二,当今学者提出的观点太过于依赖主观判断性,作为普通用户很难界定自己对专利产品是在“修复”和“再造”,如果以这些观点制定法律很容易造成法律的不公平――有过度保护专利权人之嫌。

然而现在这一问题将在3D打印技术的影响下被扩大。基于3D打印的技术特点,无论是未来3D打印机的用户利用此项技术来打印专利产品和产品的零部件,还是一些个人将打印出的零件或是零件的参数、图形放在网上贩卖,显然都是很平常的。对一件专利产品的零部件进行替换和修复,使得整件产品能够焕然一新并正常运转,其行为在具有“修复”性质的同时,也不乏“制造”的意味。因此,如何在“修复”和“再造”之间做出正确清晰的界定,是现行专利制度中急需补强的一环。我国对于这一界定问题的研究和实践,存在着很大的空白,对于“制造”这一概念,在法律中也缺乏较明确的定义。3D打印技术将使亿万人在不久的将来在家中便能打印专利产品,因此,在大规模专利侵权触碰这一专利领域中的敏感神经之前,尽快充实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专利侵权界定,是迫切且必要的。

三、3D打印技术专利风险的应对建议

3D打印技术应用中专利的合理使用:

1、立法层面

笔者以为在3D打印技术成型的时代,个人利用3D打印技术制造专利产品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同时其制造的目的也必然大多数以自用为目的,如果继续使用现今我国《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显然不合时宜,笔者以为应当借鉴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将63条第1款中规定“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为教育、个人及其他非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改为“为科学研究和试验目的(仅限学校和科研机构,个人若想进行科学研究或试验的需向当地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为教育目的使用专利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这样建议的目的是因为:其一,我国作为一个创新驱动发展国家,如果将《专利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彻底抹杀的话很明显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创新进步,而我国创新研究主要都集中在高校和研究机构中,所以对此采用了专利侵权的豁免。其二,创新的发展也离不开个人,但是如果对个人采用同高校或者研究机构那样的豁免就会产生一个问题――由于3D打印技术的使用个人通常是在自己家庭中使用,这样使得3D打印技术的使用具有私人性和隐蔽性,我们将很难得知个人利用3D打印制造出的专利产品是为了个人使用还是以实验研究为目的,所以对于个人的豁免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2、技术保护层面

纵观历史上新型技术保护发展史,不难看出除了利用法律武器对其进行保护规制之外,依靠科学技术本身对其进行规制和保护的案例不在少数。我们常用的电脑操作系统,在初次安装完毕后都需要输入一个激活码才能正常使用,否则会限制大部分的使用功能,这种利用激活码限制企图侵犯软件制作者权益的方式就属于技术保护。在3D打印时代,笔者认为在法律的保护条件下,技术保护也同样的不可或缺。

笔者认为在今后3D打印的时代,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应当针对3D打印行业建立一个专利产品授权数据库,若消费者确实想要打印专利产品,则需要向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授权的网站或者数据库购买相应的CAD文件激活码,只有当激活码与数据库中的授权信息相匹配时方可打印出该专利产品。这样的话,一方面解决了今后3D打印机发展的阻碍,一方面也解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问题。也许在今后,商家买卖的不再是产品,而是创意。

3、间接侵权制度

正如前文所说,随着3D打印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网络媒介的推动使得CAD文件的传播变得方便、迅速。而一些CAD文件发布者会将自己破解或者从其他渠道获得的CAD文件上传至网络供他人下载使用,这样必将使原型体的专利权人利益遭受损失,而相对于普通网络用户,上传者的行为对于专利权人的危害更为突出。为此我国有必要在今后的数字时代设立间接侵权制度来规制上传者的行为。

这里笔者认为在3D打印时代间接侵权采用“从属说”显然要比“独立说”要好很多,理由有二:其一,上文中笔者已经提出将对现行《专利法》第63条第1款进行修正如果这种假设成立,那么并不会向“独立说”所说的那样没有直接侵权的行为。其二,“独立说”认为根据现行美国和德国的间接侵权制度来看,这些国家都规定了间接侵权的构成都必须以直接侵权为前提,同时还规定如果专利权人只对间接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话,专利权人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直接侵权的存在。那么在3D打印时代一般制造行为都是家庭中进行,由于其隐秘性和分散性,显然“从属说”在大范围侵权案件中对直接侵权人进行追究显然是不可能的,而对于间接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又很难在找到直接侵权的证据,所以“从属说”的理论基础很难成立。但笔者则认为直接侵权的证据其实不难证明,在如今的盗版软件横行的今天这个问题已经被解决了,盗版软件的流通很像3D打印所需求的CAD文件是依靠互联网的传播,其特点也是范围大和侵权人数众多,而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判断直接侵权行为的有无,通过直接查看网站数据中的下载量,只要有下载量则推定直接侵权的存在,从而对发布者进行惩处。笔者认为3D打印的间接侵权问题也可以采用此种方式,至少从类型上和流通方式上两者具有很大的相通性。

4、“修复”与“再造”界定

笔者认为,如果用户能够证明其利用3D打印技术制造的物体同所涉及到的专利组合相比有了一些显著的、独特的变化,那么这种变化自然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修复的行为,即若非完全复制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用户利用3D打印技术改变一台手机的外壳使之看起来更为美观或者顺手,或者将手机屏幕变的更厚更耐摔,像这样的对于几个部分的置换行为也自然属于可允许修复行为,除非手机的专利权人能够证明3D打印用户只是原封不动的复制了该设备,否则3D打印用户将不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笔者的提议,可以来分析1961年美国“帆布车顶案”。当时作为被告的Aro公司强调连续置换并没有申请专利的部分或者申请了专利的部分是可允许的修复行为。笔者的“若非完全复制,则无需承担责任的标准”提议可以拓展Aro公司所包含的意义,即只要一个物件的某个置换方面和其之前是不一样的,对任何为申请专利的组合部分进行连续置换或是单次置换,都是可允许的修复行为。而当时的法庭也同样认为只要被同时置换的部分可以给予专利设备新的作用,这样的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修复行为。

而根据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劳动混合原理同样也支持笔者这个想法。他的财产所有权理论认为个人所有权是在个人将自己的劳动与自然资源所混合的过程中获得的。在洛克的《政府论》中,他认为,既然整个地球是人类所共有的,个人有什么权力宣称对财产拥有所有权呢?他对此推理认为,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于是来自这个身体的任何劳动或者说任何“经他双手”所得到的东西都是该人所拥有的财产。当一个人将自己的劳动与某物结合,他则消除了该物的自然性,从而获得了该物的所有权。由于专利权也是一种所有权,所以洛克的所有权理论也适用于专利权。根据洛克的理论框架因为用户对这个全新的,不同的物件是有所有权权益的,所以当用户用某种方法,将自己的劳动与申请了专利物件相结合来改进或者修饰该物时,无须承担责任。在上文手机假设中以及3D打印的背景下,如果用户改变了手机外壳的外形或者增加了屏幕的厚度,那么在这个3D打印过程中用户付出了劳动,并且这些劳动附在了手机上。此时消费者并不会获得这个新的模型或是之前的那个模型的专利权,但他可以在不用担心为再造负责的同时,拥有对于那一个特定的手机的所有权。

尽管由于这个“若非完全复制,则无需承担责任的标准”扩展了可允许的修复行为的范围,从而影响了专利持有者的垄断利益,但专利持有者对他们的专利组合仍然有完全的所用权。当用户用3D打印机来重新制造或者是置换一个专利组合的几个部分,用户需要证明他将自己的劳动与该物相结合并且改变了该整体的某个部分,这样才可以不承担责任。相比现行的模糊标准,这个标准更好,因为这可以促进更加连贯的应用法律,同时也给予专利持有者以及用户一个更确定的标准,并且这有利于更进一步的创新。

【参考文献】

[1] 任春燕、焦洪涛.3D打印技术发展与专利法回应[J].科技与法律,2014.4.

[2] 刘强.自我复制专利侵权问题研究――以3D打印等自我复制技术为视角[J].法商研究,2015.5.

[3] 巩姗姗.3D打印技术对专利合理使用的影响[J].知识产权,2015.9.

[4] 任春燕.3D打印技术背景下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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