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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利息”探源及探讨

小编:司渐美

一、税收利息的词源、词义

(一)税、税收、利、息、利息的汉语严格语义

《辞海》中没有税收利息一词,但对税、税收、利、息和利息分别作出了解释。税的词义除了有国家税收含义,还有赠送、租借等4 种含义。税收的词义为:国家对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所征收的货币和实物。利的词义除了有利润、利息含义,还有锋利、顺利等6 种含义。息的词义除了有利息含义,还有气息休息等8 种含义。利息的词义为:俗称子金。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的报酬。 《辞源》中也无税收利益一词,其对利息、税收的解释与《辞海》相同。在《商务国际现代汉语词典》(彩色插图本)中,也没有查询到税收利息一词,但查询到税收和利息。税收的词义是国家征税所得到的收入,利息的词义是由存款或放款而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钱。 查询《新编现代汉语大词典》,结果与上述情况基本一致,其词义没有超出上述文献范畴。

(二)经济学中税收、利息的含义

经济学中没有税收利息一词,但存在税收和利息的各自定义。在经济学中,税收具有较为稳定的含义,而对利息的认识则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和争议。

1. 政治经济学中税收、利息的含义。马克思主义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胡怡建在其编著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税收学》中指出,税收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马克思主义认为,利息实质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转换形式,反映了借贷资本家(或金融资本家)与职能资本家共同剥削工人和瓜分剩余价值的关系。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利息产生的内在前提,在再生产过程中资金盈余与短缺共存是利息产生的外在条件。当货币被资本家占有并充当剥削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时,货币转换为资本,并获得了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平均利润分割成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分别归属不同的资本家占有。利息本质上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是金融资本家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形式。

2. 西方经济学中税收、利息的含义。公共财政学的代表人物马斯格雷夫认为,税收是一种强制性征收,是向私人部门征收,政府无须对付款人承担偿还义务。 西蒙詹姆斯、克里斯托弗诺布斯指出税收是由公共政权机构不直接偿还的强制性征收。 大卫N.海曼(DavidN.Hyman)指出,税收是指在特定活动相关的强制性支付。政府通过征收税获得收入,被用于购买生产由政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所必要的投入要素,或者用于在公民中再分配购买力。威廉配第首先提出了利息的概念,他认为利息是因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约翰洛克认为利息是贷款人因承担风险所应得到的相应报酬。 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专门探讨了资本的利息,认为利息是获得资本而支付的报酬, 或者说是市场上使用资本的代价,利息仅是资本的报酬或等待的报酬时,所指的利息实际上是纯利息,而一般通称的利息一词,除纯利息之外,还包含其他因素,这种利息被称之为毛利息。

可以看出,马歇尔认为利息就是资本的报酬,也就是资金的时间价值。而通常所说的利息一词含义更广泛,不仅包括资金的时间价值,结合后文,实际也包含了风险报酬。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 o h n M a y n a r dKeynes)在其名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明确提出利息这个概念属于货币经济学的范畴。他认为,利息不是对人们等待或延迟消费的报酬,而是对人们不贮钱的报酬。 曼昆(N.Gregory Mankiw)认为,利息只是资本收入的一种形式。资本是指生产中使用的设备与建筑物的存量。这就是说,经济中资本代表现在正用于生产新产品和服务的过去生产的物品的积累。资本的这些收入最终要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家庭。一些是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借钱给企业的家庭。债券持有者和银行储户是利息获得者的两个例子此外,一些资本收入以股利的形式支付给家庭。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学》中指出:利息是向他人贷款的人所获得的收益。《大辞海(管理学卷)》在公司金融部分解释了利息的含义,即资金所有者由于出借资金而取得的报酬。从债务人角度看,是借入货币或货币资本所付出的代价,即资金的使用成本。从债权人角度看,是对放弃目前的消费以期在将来取得更多消费所付出的等待时间以及所承担相应风险的补偿。

结合上述通俗语义、严格汉语语义和经济学(含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含义,可以得出对税收语义比较共性的认识:一是税收是与政府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政府收入的一种形式,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二是税收收入获取不需要凭借经济资源;三是税收这种收入形式不存在偿还性,是与需要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收入存在重要区别的;四是税收具有强制性,纳税义务成立和税款征收不需要以征税机关与纳税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征纳双方关系不对等。同样可以得出对利息语义比较共性的认识:一是利息是与借贷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利息的获取需要凭借本金(或货币资金),没有借贷,便没有利息二是利息是超出本金的额外金额,是偿还资金的产物;三是利息属于经济学的概念范畴,其产生所依赖的借贷活动是市场主体之间平等、自愿的民事商业行为,利息是资本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税收利息语义的辨析:应用税收迟纳金或税收延迟金代替税收利息

(一)将tax interest译为税收利息忽略了中英文语义和语言差异的错误汉语和英语在语言和语义上存在显著差异,英语多引申、抽象,而汉语多推理、具象,汉语词与英语词常常没有对应词,或者存在不完全同义的英语词和汉语词。因此在英文翻译为中文时,必须考虑中英文语义和语言的差异。税收利息大约是从tax interest直译而来。尽管个别国家在税收征管制度中使用了taxinterest,但将tax interest翻译为税收利息是忽略了中英文语义和语言的差异而犯的错误。在《朗文当代英语大辞典》(2004年版)、 《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2007年版)、 《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修订本)、 《麦克米伦高阶英汉双解词典》(2005年)、 《新英汉词典》(2009年第四版)中,都没有tax interset一词,但分别存在对tax和interest的解释。在《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2007 年版)中,interest的词义具体为:好奇心、关注、趣味、吸引力;利息;好处、利益、福利;股本、股份、关联;利益集团,同业、利益相关者。tax词义为税,并可引申为负担。在对t a x i n t e r e s t 翻译时,既要看到interest有利息之义,也应看到interest还有好处、利益和利益集团,同业、利益相关者等含义。事实上,在英文使用和翻译中,将tax interest翻译为税收利益更符合汉语习惯和语境。因此,在税收征管制度中使用t a xinterest,将其生硬地直译为税收利息,会引起语义上的误读和法理层面的误解。

(二)税收利息的法理与偷税相同,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侵害税收利息的字面解释是纳税人因少缴或者滞后缴纳税款,对其少缴或者滞后缴纳的税款支付的利息。而其背后的法理则是,一旦税款缴纳义务发生,纳税人应缴税款的产权就自动归属国家;则国家凭借其对纳税人少缴或者滞后缴纳的税款产权获取市场平均的资金报酬额。事实上,按照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有关保护私人财产权的规定,纳税义务的成立并不自动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并不侵害国家财产所有权,而仅是侵害国家基于税法规定而享有的对纳税人的财产请求权。因此,税收利息背后的逻辑与偷税相同。既然《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已将偷税改为逃税,使用税收利息就不合时宜且与《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精神相违背。

(三)税收和利息属于不同范畴,不宜搭配使用。在经济学层面,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而非财产权利获得的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的收入;利息是出资人凭借其财产权(主要是资金所有权或债权)获得的超出本金外的收入。因此,税收产生的源泉与利息产生的源泉具有本质区别。在法律层面,税收与国家行政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围绕税收形成的法律关系由行政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利息是与商业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民商法进行规范和调整。行政法与民商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而且两者在许多重要法律原则和规定上存在显著区别,两者在调整目的、手段、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不同。因此,不应将税收与利息搭配、合并为税收利息使用。

(四)金额确定的计算方法不同

纳税人因少缴或者滞后缴纳的税款产生的受罚性支出与利息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纳税人因少缴或者滞后缴纳的税款而补缴的超过其少缴或者滞后缴纳税款的部分即纳税人因少缴或者滞后纳税的受罚性支出,是处罚性质的支出,其金额的确定并非按当期市场利率直接计算得出,而是常常高于当期市场利率。其处罚标准(或者受罚性支出与少缴或者滞后缴纳的税款之间的比例)由社会可承受能力以及政府意欲达到的处罚力度等因素决定(社会因素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而且受罚性支出金额与少缴或者滞后缴纳的税款之间是按日计算进而确定金额大小的。而利息则由本金与当期市场利率乘积确定,当期市场利率受货币供求状况和本金承受的风险以及期限等因素决定(经济因素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而且当期市场利率一般是按年确定或按年折算。

(五)税收利息容易混淆

税收和政府债券两种不同收入形式税收是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获得的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的收入;政府债券是政府向居民或社会组织承诺还本付息而获取的收入。税收与政府债券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偿还性。政府通过政府债券形式从居民或组织获取收入,政府在偿还政府债券本金的同时还需要向纳税人支付本金以外的利息;政府通过税收形式从居民或组织(即纳税人)获取收入,居民或组织(即纳税人)因没有按时缴纳税款需要向政府额外支付超出应纳税款的金额,这部分超出应纳税款的金额被称为税收利息。政府债券利息是居民或组织从政府获取的具有资金价格或成本性质的收入;税收利息是居民或组织(即纳税人)支付给政府的具有罚款性质的支出。政府债券利息和税收利息对居民或组织而言,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收入、具有受益性,后者是支出、具有处罚性,两者都用利息则容易产生混乱。

基于上述分析,从符合汉语语义、用词习惯、《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法理和经济学专业语义看,我们认为在《税收征管法》中应当用税收迟纳金或税收延迟金代替税收利息,以更准确地反映纳税人因少缴或者滞后缴纳的税款而产生的受罚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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