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收支业务控制内部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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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收支业务控制内部管理制度篇一
1,班、团费采用一学期收取制,收取的金额根据本学期的活动而定
2,收取时间在约开学第二周,在本班活动确定之后
3,收取之后由生委保管
4,班费与团费各自分开,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共用,达到一种协调互补的作用
1,任何班委在购买班用品后,需以收据或发票报销,且得在收据后面写上用途及经手人
2,为了节约支出,若支出需超出一百元以上,则需向生委讲明其用途,以最合理的方式购买班用物品
3,班级开展活动,经办人必须事先做好预算,经班委会讨论后方可开展活动。
4,每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要将费用整理好,拿相关收据后方可在生活委员处报销,生活委员也把活动的所有开支都公布于全班同学
5,班委在报销时,生委则需记录,以便以后核查
6,班费的记录要规范,应具体。包括日期、支出用途、经手人、金额等。
1,常规情况下则一个月有生委做一份班费和团费的支出表,以便同学及时了解费用的支出情况
2,若在一个月内班内无大金额支出,则会把支出表推迟到下个月一起做
3,每个学期结束后生委要向同学做一次费用支出报告,把整个学期的费用向同学公布。
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收支业务控制内部管理制度篇二
(一)为推行增收节支、厉行节约的财务核算原则,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春节后应及时做好当年财务收支预算工作,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每年12月20日前做好当年财务收入决算工作,次年1月10日前做好上年支出决算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减少预算执行差异率。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预算及执行工作接受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五)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努力拓展收入渠道,积极组织经营服务活动,搞活集体经济,增强自身实力。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上年实际,立足发展规划,把各项收入全面预算到位。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详见附表一):
1、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补助收入(含两税附加及转移支付等);
4、专项资金(含支农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退耕还林资金、救济救灾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困难户补助等);
5、投资收益;
6、接受捐赠收入;
7、其他收入(含出租收入、违规收费或罚款、利息收入等)。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年初预算很难到位或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收入有增加或者需要增加收入的应列作预算追加数进行调整。
(一)编制原则:
1、确保村、组干部报酬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2、量入为出,统筹安排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用经费;
3、专款专用,为民办实事、好事。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主要包括(详见附表二):
1、经营、服务支出。根据经营服务的规模科学合理安排,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2、管理费。
(1)村、组干部报酬(含工资、奖金、补助)。严格按审批标准及工作业绩发放;
(2)办公费用。据实安排;
(3)水电费。参考上年发生额安排;
(4)邮电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5)差旅费。参考上年发生额及当年工作规划布局安排;
(6)修缮费。据实安排;
(7)生活接待费用。除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长会、村党员大会按规定标准安排外,其余实行“零”招待;
(8)村组干部学习培训考察费用。应确保村组干部正常培训学习深造的需要,但禁止变相的培训学习支出;
(9)养车租车费用。根据工作需要及收入的实际情况限额安排,甚至“零”费用安排;
(10)教育、卫生、计生等费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严禁发生变相招待费用;
3、专款支出。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或者发放,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4、其他支出(含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特定的捐赠用途支出、利息支出等)。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与指定的用途安排。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当年收支实际发生情况做好财务收支决算工作,填制决算表格(详见附表一、二),并形成文字分析材料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与差距现场指出,提出意见加以纠正和改进,不断提高财务收支预算的准确性。
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收支业务控制内部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加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八条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
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第九条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条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