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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家长意见(五篇)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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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家长意见篇一

为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学生安全,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青木初级中学要求学生统一住校,经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年级班学生由于家庭情况特殊,自愿开通学,报经学校批准,家长自愿履行以下职责,凡学生在家中、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律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自己负责。学校同意该学生开通学。安全协议内容如下:

一、学生上学、放学必须由家长接送,严禁学生在上、放学的途中拦、追、爬车辆和逗留,追逐打闹。

二、家长必须配合学校教育、督查学生不私自下塘、堰、河、库洗澡和到这些地方玩耍。

三、家长必须严格教育、督查学生不在任何地方玩耍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

四、家长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睡觉、起床。照看好孩子睡好觉,学生不得提前到校、离校。

五、家长必须教育、督查学生不经家长同意不准走亲访友,不到别的同学家玩耍、住宿等。

六、家长必须教育学生不与陌生人同行,不与陌生人亲密接触,不吃陌生人给的食物,防止上当受骗。

七、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主动地与学校、教师经常联系,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

八、家长应督促子女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学校管理。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学校、家长、居委会各持一份。

青木初级中学(盖章)

学生所在班班主任签字:

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

青木桥居委会签字:

年月日

家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家长意见篇二

卓尼县第一中学

家校安全教育责任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家长对于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参与度。做到家校合作,分工明确,以更好地达到预防事故、明确责任、保护学生的目的。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就您的孩子在我校就读期间,家庭和学校各自应承担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进行分工如下:

一、甲方(学校)责任

1.把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反复深入地对学生进行交通、饮食、消防、防汛、防震、传染病预防、防踩踏及集体活动等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

2.通过电话、家访,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及时反馈学生在校的不安全动态,并与家长或监护人紧密配合,预防事故发生。

3.不定期地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及设施设备。

4.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5.对无故缺课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

6.加强住校生管理,对漏宿、逃宿的学生,宿管教师和副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联系。

7.学校组织集体活动时应制定安全预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8.适时向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校有关重大活动的安排情况。

9.加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教育,爱护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0.上好安全教育课、法制教育课、搞好必要的应急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二、乙方(家长或监护人)责任

1.家长或监护人应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表,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及时掌握子女上学、放学时间以外的行为动态。

3.经常对子女进行交通、消防、饮食、防汛、防震、用电、传染病预防、防踩踏、防暴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强化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4.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及去向,杜绝子女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私自外出或结伴活动(如外出游泳、郊游、进入网吧、歌厅、饭店、旅店等),发现情况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防止以外事故的发生,否则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5.制止子女携带易燃易爆易伤人的物品及管制刀具(电话)进入校园,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否则家长或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

6.对子女夜不归宿、旷课、逃课、吸烟、喝酒等不良现象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和指正,并加以管教,不能推卸责任。

7.发现子女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子女有先天性疾病或精神性疾病等特殊性

体质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否则因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8.教育子女不得私自离校,子女因家中有事、生病等需提前或中途离校的,家长要给班主任打电话说明,由学生写出请假条,经班主任和政教处批准后,家长亲自接回,否则由家长自负责任。

9.家长或监护人应主动与学校、老师经常联系,告知或听取学生在家、校的具体表现,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管理工作。家长或监护人应经常与子女进行沟通、交流,掌握子女的心理,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10.家长应督促子女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和服从学校的管理。子女在校外一切安全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由学校保存备案。

甲方:(盖章)卓尼县第一中学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家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家长意见篇三

开县大德镇中心小学

家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

为切实维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学校与家庭安全教育与监护责任协议,望双方能通力合作,强化教育管理,共同担负起安全教育工作与监护职责。

甲方:(学校)

1. 经常组织师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2. 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3. 重视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多渠道不定时反复深入地对学生进行交通、饮食、游泳、用电、用气、防盗及各项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作好自我保护,防患于未然。

4. 注意观察了解学生思想行为,发现学生存在不安全的苗头,及时通过电话、家访等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并做好家校配合,预防事故发生。

5. 学校不定期地对校园内的安全设施、安全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发现学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确保学生安全。

7. 对学生旷课、不请假离校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协助查找学生行踪。

8. 学校组织各项集体活动应制订安全防范预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9. 适时向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校重大活动的有关安排,取得家长或监护人的及时配合。

乙方(家长):

1. 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制度与管理,及时掌握子女在校或在家的思想动态。

3. 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交通、饮食、游泳、用电、用气、防盗、防火、防溺水等安全教育,增强子女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 密切注意子女的思想行为动态、杜绝子女利用节假日私自或结伴进入不安全场所活动,发现情况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严防意外事故发生,否则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5. 禁止子女携带火种、易燃、易爆、易伤人的物品及管制刀具入校,禁止子女驾驶车辆上学。

6. 教育子女不玩电子游戏机、不去网吧上网。是否有节假日、深夜不归宿这些学校领导、老师比较难发现的不良现象,如有这些不良现象,家长要及时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否则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自负。

7. 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8. 家长或监护人教育子女不做危险性游戏,不吃“三无”食品。9. 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主动地与学校、老师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管理工作,学生不听教育,经常违纪(如打架、逃课),或违反安全规程,学校无法保证其安全时,家长要带回去教育、监护一段时间。

10. 教育子女不得私自离校,子女因家中有事或自己有病需提前离校时,家长或亲人到校要求,经班主任或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离校,否则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自负。

甲方:(学校)

开县大德镇中心小学(茯苓村校)

班主任:

乙方:家长(监护人)

生:

2013年9月16日

家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家长意见篇四

家校学生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 生命只有一次,责任重于泰山。为了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与家庭应共同担负起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与监护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学校与家长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甲方(学校)责任:

1、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饮食、游泳、用电、防火及集体活动等的安全教育,认真抓好学生在校期间及在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安全。

2、加强校园安全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与公安机关配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4、对迟到或旷课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

5、加强学校秩序的管理。上课时间,无家长或监护人的请假,不得中途让学生私自离校。

6、组织集体活动应制定安全预案,学校有重大活动的安排情况,应适时向学生告知,并要求学生转告家长。

7、加强师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8、不随意变更法定教育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学生转告家长。乙方(家长或监护人)责任:

1、家长或监护人应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表,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及时掌握子女上学、放学时间以外的行为动态。

3、经常对子女进行交通、饮食、用电、防火、防溺水、防爆及参加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及去向,杜绝子女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私自外出或结伴外出活动(如游泳、郊游、打架等),发现情况应及时批评教育,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否则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5、制止子女携带易燃易爆伤人的物品及管制刀具入校,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否则家长或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

6、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同时维护其合法权益。

7、教育子女不得私自离校,子女因家中有事,需提前或中途离校的,家长应向班主任呈交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离校,否则由家长或监护人自负责任。

8、家长应督促子女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服从学校的管理,子女在校外一切安全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9、教育子女或被监护人讲究饮食卫生,不到无“三证”摊点购买食品。此协议一式二份,学校、家长各保存一份。(每学年签订一次)

与儿街明德小学(盖章)年级学生

班主任签字(或盖章):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家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家长意见篇五

家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

生命只有一次,责任重于泰山。学校和家庭应共同担负起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与监护职责。现就学校与家庭双方应担负的责任协议如下,望双方通力合作,加强教育管理。

甲方(学校):

1、把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利用多种渠道反复对学生进行交通、劳动、饮食、游泳、用电、防火及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于未然。

2、注意了解学生私自组织活动的苗头动态,通过电话、家访,告知家长或监护人紧密配合,预防事故发生。

3、学校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发现对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5、对学生旷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

6、加强寄宿生管理,对夜不归宿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并协助寻找。

7、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因个制定安全预案,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8、适时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校有关重大活动的安排情况。

9、加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教育,爱护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

10、经常组织师生认真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乙方(家长或监护人):

1、家长或监护人应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表,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及时掌握子女上学、放学时间以外的行为动态。

3、经常对子女进行交通、参加集体活动、饮食、用电、防火、防溺水、防暴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及去向,杜绝子女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私自外出或结伴外出活动(如外出游泳、郊游、进入“三厅两室一网吧”、旱冰场等),发现情况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否则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5、制止子女携带火种、易燃易爆易伤人的物品及管制刀具入校,禁止子女骑车上学,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否则家长或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

6、对子女夜不归宿、旷课、逃课、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应予以严肃批评指正,并加以管教。

7、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维护合法权益。

8、教育孩子不得私自离校,子女因家中有事,需提前或中途离校的,家长应向班主任呈交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离校,否则由家长自负责任。

9、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主动地与学校、老师经常联系,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管理工作。学生不听教育,经常违纪(如打架、逃学等),学校无法保证其安全时,家长要带回去教育、监护一段时间。

10、家长应督促子女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服从学校的管理。子女不听教育,一切安全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出生日期:

班级:家长/监护人:

班 主 任: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有效日期:从至有效

致家长的一封信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从我作起,为了你的家庭幸福,为了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我们希望学生及家长紧密配合,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教育子女在上学期间如果与同学发生矛盾,要首先及时向老师汇报,请老师调解,不要使矛盾扩大、激化,不得叫社会青年出面解决,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2、家长要对孩子经常加强安全教育,特别是游泳安全教育,向孩子讲清楚私自外出游泳的危险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严防孩子私自下水,避免溺水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对子女进行游

泳遇险时的自救、逃生常识以及施救和报警方式的教育,确保孩子的生命安全。

3、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对游泳安全所做的规定。学生未经家长同意,不得私自或擅自结伴外出游泳或水边游玩,如发现其他同学私自外出游泳或到水边游玩,要及时制止,并向家长或老师报告。

4、节日、假日及离校期间,家长应密切关注子女的行踪,做到知去向,知归时,知同伴,知活动内容,如发现子女有异常行为,应立即予以询问、调查、制止,并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消除隐患工作。

5、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子女进行交通安全、饮食安全、活动安全以及台风、暴雨、雷电等天气出行安全等各类安全教育,增强自我防范及自救自护意识,确保每一个孩子平安、健康成长。

6、教育子女遵守交通规则,不骑车上学,不乘坐违章、超载的车辆,禁止子女乘坐“三无”(无驾驶证、无行驶证、无营运证)车辆。

7、教育子女讲道德、讲文明、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文明健康的文体活动。严禁子女进入“三厅两室一网吧”(营业性歌厅、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室、桌(台)球室、网吧)及旱冰场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地方。

8、教育子女注意防暴力事件和防“黄、赌、毒”的侵害,不参与打架斗殴,不要寻衅滋事,不要抽烟喝酒,不看黄色书刊音像,不参与赌博,远离毒品等。

9、教育子女注意防暑、防火、防盗,不要到烈日下暴晒,不要随意玩火和燃放烟花爆竹,不要带过多的钱财等。

10、督促子女安排时间认真复习功课,按时完成假期作业。

此致

敬礼!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摘要

学校有责任12条规定

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防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和在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会上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校无责任有关规定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老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得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为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技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员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该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伤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教育系统安全教育宣传口号

1、动员起来,强化全民安全意识。

2、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服从安全第一原则。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安全意识家喻户晓,安全责任深入人心。

5、增强师生防范意识,营造校园安全环境。

6、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

7、我要安全,我懂安全,事事安全,人人安全。

8、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一生才安全。

9、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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