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的严重性 从食品安全法看三鹿奶粉事件(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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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的严重性 从食品安全法看三鹿奶粉事件篇一
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
此后,全国陆续报道因食用三鹿乳制品而发生负反应的病例一度达几百例,事态之严重,令人震慑!2008年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作出部署,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响应,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2008年9月15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甘谷、临洮两名婴幼儿死亡,确认与三鹿奶粉有关。
随着问题奶粉事件的调查不断深入,奶源作为添加三聚氰胺最主要的环节越来越被各界所关注。另据医学专家介绍,三聚氰胺是一种低毒性化工产品,婴幼儿大量摄入可引起泌尿系统疾患。患泌尿系统结石的婴幼儿,主要是由于食用了含有大量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引起的,多数患儿通过多饮水、勤排尿等方法,结石可自行排出。如出现尿液混浊、排尿困难等症状时,需要及时到医院就诊。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时,如及时治疗,患儿也可以恢复。
三鹿奶粉事件的相关法律程序和赔偿
2008年9月11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同日,甘肃省卫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媒体通报了部分婴儿泌尿系统结石病因调查情况,目前,该省共上报病例59例,死亡1例,以农村患儿为多。此外,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婴儿均处于哺乳期,均曾经服用过或仍在服用同一品牌奶粉。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加紧调查事件原因,三鹿奶粉事件无疑是一件影响巨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如果最终调查结果证明,三鹿奶粉制品是婴儿泌尿系统结石致病原因,三鹿公司将承担巨大法律责任。笔者作为经办多起类似案件的律师,现就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助社会各界从法律角度审视该事件。
一、三鹿公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三鹿公司部分批次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很可能是生产工艺流程上不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标准,使奶粉受到有毒物质污染。三聚氰胺其分子中含有大量氮元素,添加在食品中,可以提高检测时食品中蛋白质检测数值。三聚氰胺作为一种化工原料,根本就不能加入食品的,如果加入就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应当受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鹿公司的奶粉产品显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法律规定,三鹿公司应受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三鹿公司的声明,受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婴幼儿奶粉在市场上大约有700吨。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甘肃省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例为59例,其中死亡1例,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可以说,涉案奶粉的数量是惊人的,影响的范围是全国性的,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如果调查证明三鹿公司故意在奶粉中添加有毒的三聚氰胺,则根据刑法的规定,三鹿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死刑,而三鹿公司也将被处以巨额罚金。
二、受害者的司法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鹿奶粉制品导致大量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严重地损害了婴儿的身体健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受害者及家属可以获得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若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精神抚慰金。受害者既可以选择三鹿公司为侵权赔偿人,也可以选择向涉案的三鹿奶粉销售商为侵权赔偿人,具体要考虑诉讼成本、诉讼便利性、赔偿能力等实际情况来选择索赔对象。
三、相关国家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查实,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有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或者故意隐瞒事故不上报,导致受害区域扩大,受害人大量增加,造成严重后果,就将构成渎职犯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的严重性 从食品安全法看三鹿奶粉事件篇二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食品安全问题
摘要:本文首先从“三鹿奶粉事件”出发,阐述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性,然后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分析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议。
关键字:三鹿奶粉事件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制 监管机构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诸如“二恶英”、“瘦肉精”和“苏丹红”等侵犯公众利益的重大事件。2008年9月,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在奶粉中大量填加“三聚氰胺”想提高蛋白质含量,却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的“三鹿奶粉事件”,全国诊疗的患儿达29万多人,并有多名死亡。紧接着,包括蒙牛、伊利、光明等国内22家驰名的奶粉企业也被相继查出三聚氰胺,全球舆论一片哗然,消费者信心大受打击,食品安全再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国务院迅速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级响应机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彻查各类奶制品,问题奶粉下架、封存并销毁、筛查和诊疗患儿„„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废除对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依法追究了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2009年2月,有着60多年历史的知名企业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宣告破产,造假者得到应有的下场。
从“三鹿奶粉事件”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确实存在诸多弊端。
(一)食品安全法制不够健全
一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有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二是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三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权威不够,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缺乏威慑力。如改革开放初期,美国的“雀巢”奶粉曾被广东农民假冒,美方花6万美元调查取证起诉,打赢官司,法院对造假者只处罚人民币200元。美方在法律上是胜利了,但在经济上却惨败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必须加大刑罚力度,令造假者倾家荡产、胆寒乃至为此丧命才足以使其罢手。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执法力度不够。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权限不清
食品安全监管“权限不清”,卫生部、农业部、环保总局、粮食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的职能权限界定不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是应势而生。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督管理部门多,如水产品的监管就涉及到包括渔业、质监、食监、卫生防疫、检验检疫和工商等部门。职能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执法缺位、监管空白等现象较为突出,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三)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
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机构数万个,行政色彩浓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此外,由于部门障碍,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不被广泛承认,造成了检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而不同环节的检测,必然导致监管效果的不同。如工商部门为了整治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制订了一系列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试图通过进行经常性的市场抽检发现问题。但由于处于管理链条的最末端,发现问题时危害往往已经造成。不同安全等级的食品“定义不清”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a级,aa级)等,名词繁多,增加了消费者识别的难度和市场的不透明度。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限制,我国企业一直沿用操作规范(gmp)管理系统(即是政府制定强制性的食品生产、贮存卫生法规,来确保食品卫生无害的体系)。但它们和fao/who的《国际食品法典》推荐“haccp体系,(即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针对我国食品法规的弊端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去完善:
(一)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国家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加快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违法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1、修改《产品质量法》第49条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 o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刑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罪
(1)《刑法》第143条应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患的,处1 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10倍以上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刑法》第144条应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1 o倍以上的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三)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
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和食品安全专家为专业技术支持,对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基于评估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作为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决策的技术依据,提高国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相关认证。
所有食品生产及相关行业都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取得qs认证,确保质量安全。加快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同时,设立消费者免费委托检验制度。消费者对食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设立的免费检测的专门机构申请检验鉴定,从而进一步遏制伪劣食品的蔓延。
(五)严格执法,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企业。制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整顿和规范食品广告,明星不负责任代言的,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面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让老百姓吃得放心、睡得安稳。切实加强中小学食品安全监管,明确责任、消除隐患,严防食品中毒事件发生,创建卫生整洁的平安校园。
(六)实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以及未来的《药品安全法》中实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当分散地企业责任,使企业能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后,吸取教训,重振旗鼓,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共存与双赢。否则企业破产后,哪有钱赔偿?最后还不是政府买单!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托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目的在于利用保险聚集公众力量,将个人难以承
担的赔偿数额分散开,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程度。产品责任保险,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险种。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使缺陷食品、药品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食品、药品生产安全,强制经营者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在发生产品责任(致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的制度。国家除了强制经营者投保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外,还可以设立食品、药品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相信,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会象“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三鹿奶粉事件”的出现无疑对完善食品安全法制起到推动作用,为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志强:《2007年北京生物技术食品(转基因食品)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载于《中国食品卫生》,2000年第1期。
2、张远:《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及其对策》,载于《中国食物与营养》,200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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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郁:《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启用》,载《经济日报》,2006年1月21日。
5、葛少锋:《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载于《社科纵横》,2007年第10期。
三鹿奶粉事件的严重性 从食品安全法看三鹿奶粉事件篇三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法律
摘要:三鹿奶粉事件或者叫三聚氰胺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震惊了全国,也震惊了世界。“三鹿奶粉事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问题奶粉已导致几十万婴幼儿患病,甚至有的已死亡,无数家庭为劣质奶粉对婴幼儿身体的戕害感到忧心忡忡。问题奶粉不仅伤害了众多无辜的婴幼儿,伤害了社会,也伤害了三鹿集团公司等奶制品企业本身,伤害了整个中国奶制品行业,而最终更是伤害到中国的整个食品、农产品产业链。三鹿奶粉制品是婴儿泌尿系统结石致病原因,三鹿公司将承担巨大法律责任。
关键词:三氯奶粉婴幼儿奶制品肾结石法律责任
1.三鹿事件的原因
1.1.小农散养的奶源供应方式与现代化企业规模生产严重不适应。各地奶企为
争夺奶源无序竞争,地方政府对乳制品产业缺乏科学统筹和有效规范,导致一些个体经营者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企业忽视质量、盲目抢购。
1.2.少数奶站经营者利欲熏心、违法犯罪。为追求利润,明目张胆地制造销售
和向原料奶中添加三聚氰胺。
1.3.三鹿集团见利忘义、故意隐瞒真相。事件发生初期,故意向政府提供不实
信息;在明知所产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后,不但不禁止问题产品出厂,而且继续生产和销售,造成事件扩大和蔓延。
1.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原料奶收购环节失控;免检产品和名牌产品
生产企业的招牌为三鹿集团脱离监管撑起保护伞;日常监管不到位,习惯于搞运动式的突击大检查,难以解决问题。
1.5.社会监督软弱无力。一些人对不法分子在原料奶中添加有害物质知情不举、听之任之。
1.6.政府处置不力、报告不及时。今年8月初接到三鹿集团关于婴幼儿奶粉被
污染的请示后,未做深入调查,轻信企业汇报,未认识到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也没有及时上报,错失问题处理的最佳时机,未能有效制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2.三鹿事件的造成的伤害
三鹿奶粉事件的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了对婴儿健康的威胁,它已涉及到人们对整个食品行业安全性的担忧,甚至会引起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应该得到高层的高度重视。食品的质量安全事故危害远远大于其它产品安全事故,所以要给予特别重视。
3.三鹿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3.1.三鹿公司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三鹿公司部分批次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很可能是生产工艺流程上不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标准,使奶粉受到有毒物质污染。三聚氰胺其分子中含有大量氮元素,添加在食品中,可以提高检测时食品中蛋白质检测数值。三聚氰胺作为一种化工原料,根本就不能加入食品的,如果加入就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应当受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鹿公司的奶粉产品显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法律规定,三鹿公司应受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三鹿公司的声明,受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婴幼儿奶粉在市场上大约有700吨。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甘肃省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例为59例,其中死亡1例,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可以说,涉案奶粉的数量是惊人的,影响的范围是全国性的,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如果调查证明三鹿公司故意在奶粉中添加有毒的三聚氰胺,则根据刑法的规定,三鹿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死刑,而三鹿公司也将被处以巨额罚金。
3.2.受害者的司法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鹿奶粉制品导致大量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严重地损害了婴儿的身体健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受害者及家属可以获得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若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精神抚慰金。受害者既可以选择三鹿公司为侵权赔偿人,也可以选择向涉案的三鹿奶粉销售商为侵权赔偿人,具体要考虑诉讼成本、诉讼便利性、赔偿能力等实际情况来选择索赔对象。
3.3.相关国家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查实,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有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或者故意隐瞒事故不上报,导致受害区域扩大,受害人大量增加,造成严重后果,就将构成渎职犯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三鹿奶粉事件的严重性 从食品安全法看三鹿奶粉事件篇四
教学案例四则
必修一《经济生活》第二单元
三鹿奶粉事件与企业形象
2008年9月,三鹿毒奶粉事件曝光。品牌专家李光斗表示,当临床医生经过流行病排查患病婴儿,怀疑是三鹿奶粉的问题的时候,三鹿没有反应;当媒体上报出是“某品牌”奶粉导致婴儿肾结石,而“某品牌”就是暗指三鹿奶粉的时候,三鹿还是没有反应;当三鹿奶粉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时,三鹿终于有了反应,决定召回产品。然而,此时已晚,人们对三鹿的信任值已经一路狂跌。
李光斗评价说,如果三鹿早作反应,尽快的展示自己负责任的企业形象,这次危机的影响程度也许会减小很多。在事情刚发生时,在各个报道中纷纷怀疑是“某国产品牌奶粉” 的问题。而当时,网上已有消息暗示“某品牌”可能是三鹿。三鹿这时就应该行动起来,不管人们的怀疑是真是假,遵循“假使有错推定、消费者利益至上”原则,在第一时间停售人们怀疑的问题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管最终产品有无问题,此举都会给企业赢得负责任的形象——产品没问题,将被人们更加喜欢;产品有问题,企业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也容易得到消费者谅解。
李光斗说,在危机中,如企业能正确面对,妥善处理,不仅能化解危机,甚至还能将其转化成商机。然而,对比百事可乐、泰诺制药国际知名公司的危机公关手法相比,中国品牌的危机公关意识和技巧还有所欠缺。就如三鹿一样,面对公众猜疑却一拖再拖——正是对“某品牌”阶段的后知后觉,害了三鹿,造成了如今巨大的灾难。
解析:从几年前的冠生园月饼、安徽阜阳的假奶粉到今天的三鹿奶粉,我们的企业到了应该好好反醒的时候了。企业要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所特有的,是经过长期的努力形成的。它渗透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并随企业的发展不断延续和更新,最终通过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形成本企业的竞争优势。企业是否诚信经营,关系到企业的成败。一个企业如果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利益,它一定不会长久,不会真正取得成功,违法者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必修二《政治生活》第四单元
神舟七号飞船发射成功
2008年9月25日21时10分,我国从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由长征二号f型运载火箭成功发射了第三艘载人宇宙飞船——神舟七号飞船。包括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内的中国国家领导人观看了此次发射。参加此次飞行的三名航天员分别是翟志刚、刘伯明、景海鹏。“神七”发射升空后,在341公里的高度绕轨道漫游。在这个轨道高度,翟志刚打开绕地飞行的神舟七号飞船的舱门并步入外太空,成功进行了30分钟的太空行走。9月28日“神七”成功返回地球。这次任务是中国载人航天计划迄今为止最大胆的尝试。它彰显了中国在研制高度可靠而强大的运载火箭以及航天员在太空中生存所必需的系统方面的成功。对于中国和世界上的许多人来讲,该计划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成功和技术实力的有力象征。,外电认为,此次太空飞行是中国载人航天发展史上风 险最大的一次。我国毫不掩饰自己在宇宙开发方面的雄心。专家们指出未来中国将实施航天器对接,创建太空实验室,进而建立自己的轨道空间站。
解析: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党必须重视科技的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正是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实施对国家和社会政治领导的体现。发展载人航天事业,体现了“三个代表”思想中的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2.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主题。各国都面临着发展本国经济的任务,以便在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中立足于世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增强维护世界和平的力量。
3.我国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的。无垠的太空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中国开展空间科学实验和技术试验,完全出于和平目的,也是对人类科学与和平事业的贡献。
必修三《文化生活》第二单元
民族传统节日为何被洋节pk?
今年的西方“情人节”和中国元宵节只隔一天,环顾四周,俨然“情”浓一片,而“年味”黯然失色。春节的降温使得许多商家的“春节算盘”也拨不响了,有老板戏称:真是家人不敌情人,亲情给爱情让路。怎么西方的“情人节”一来,我们的“年味”就显得那么脆弱无力了呢?
近年来,我国传统节日开始走下坡路,而洋节日益火爆,大有喧宾夺主之势。其实,无论是土节,还是洋节,最终沦为成了购物节、吃喝节,自然推波助澜的还是精明的商家。有专家指出,在全球化价值趋同的背景下,传统节日是保持民族文化认同感的最后一道壁垒。维护传统节日,并不是要以一种简单的排他主义拒洋节于国门之外,而是要防止全球化浪潮和商业化炒作,把传统节日变成被掏掉内核(民族文化)的“空壳”。
其实中国人的法定节日、传统节日种类繁多,总体上并不缺节,真正缺少的也许是适合现代社会的过节方式。传统的节日太过严肃,要求只能这样,不能那样,缺乏娱乐的元素,几乎不能满足人们的心理需求。而洋节之所以流行很快,实际上就是能给人带来更多的轻松和快乐,时代感很强,成了现代生活的调剂。另外中国的节日更多的重视有血缘关系的亲情的凝聚,而西方的节日更多的是注重社会关系的交际、交往和交流。
看来,当春节碰上西方“情人节”,折射的话题是沉甸甸的。对待民间的节日,政府应该加以引导,而不是袖手旁观。在过节形式上,传统节日完全可以多种多样,保持特色,增加时代新内容,比如春节的放鞭炮,政府不能简单一禁了之,毕竟一年一次的鞭炮燃放给大家带来了欢乐,实际上鞭炮的危险和污染远不及交通事故和一家化工厂的危害;端午节除了划龙舟,完全可以创造水上活动的概念,让百姓能够参与和体验快乐。我们喜欢春节,但不是回家吃饭有严格的老幼尊卑的那种,我们要传统的东西,但更需要符合心理需求的东西。建设“节日文化”这一不容忽视的文化工程,需要我们从由心而生的点滴行动开始。
解析:近年来,有关传统节日与洋节的话题不绝于耳。有人甚至提出了要维护和振兴我国的传统文化,就要庆祝自已的民族节日,坚决抵制洋节。那么应该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呢?
(1)要认识到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作为特定历史发展的产物,传统文化是维系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纽带。民族节日是一个民族历史文化的长期积淀,庆祝民族节日能集中展示民族文化,集中表达民族情感。
(2)我国的民族节日积淀了几千年的文化,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庆祝我国的民族节日是维护和振兴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传承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有利于增强对自己民族文化的认同感,有利于形成和保持强大的民族凝聚力,也是对世界文化多样性的贡献。
(3)文化既是民族的.又是世界的。庆祝本国民族节日的同时又不排斥西方节日,是尊重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借鉴与融合,是文化创新的途径之一。因此,题目中的观点是片面的。
必修四《生活与哲学》第一单元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义 即使是聪明能干的妇女,没米也做不出饭来。比喻做事缺少必要条件,很难做成。出 处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三:“晏景初尚书,请僧住院,僧辞以穷陋不可为。景初曰:‘高才固易耳。’僧曰:‘巧妇安能作无面汤饼乎?’”
在高中新课程远程研修物理课程团队8月13日的“在线交流”中,有老师提出这样的问题:“新课改所需要的教学资源落后地区怎么解决? 行军打仗,粮草先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中国的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教学资源如此分配不平等,举个例子,发达地区的中学生课外活动丰富,机器人、航模设计搞多少年了,而落后地区连起码的物理实验仪器都无法正常给予配备。叫我们落后地区的教师怎么处理这个矛盾?”
由于农村这种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况,不少同仁发出上面类似的感叹,认为相对城市而言,农村搞课程改革的条件尚不成熟。无疑,当前我国农村办学条件较差,许多学校不具备计算机、多媒体教室、校园网络等现代化教学设备。农村孩子也不像城市孩子那样有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参观,不能像城市孩子那样搞航模、机器人等。这真可谓“粮草未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啊!
解析: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本原,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即使是再聪明能干的妇女,没米也做不出饭来。那么,在我们广大的还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当连最起码的图书、试验器材、体育器材等基础条件都不具备,更不用说电脑、多媒体教室,你让他们怎么去进行新课改呢?中国的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教学资源分配不平等问题确实值得忧虑啊!
三鹿奶粉事件的严重性 从食品安全法看三鹿奶粉事件篇五
以现代市场营销观念分析“三鹿奶粉事件”
2008年6月28日,兰州市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随后,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对“肾结石事件”也高度重视,并立即作了批示:“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随后,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卫生部指出,根据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卫生部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而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为对消费者负责,该公司决定立即对该批次奶粉全部召回。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作出部署,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并成立应急处臵领导小组。调查后确定三鹿牌部分批次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
通过对整件事情的大致回顾,我们不由得思考:为什么要用三聚氰胺呢?三鹿集团的用意何在?作为中国国内第一家规模化生产配方奶粉的知名企业,三鹿的营销理念在哪里?
为什么要用三聚氰胺呢?我们了解到三聚氰胺含氮量很高,生产工艺简单、成本很低,给了掺假、造假者极大地利益驱动,有人估算在植物蛋白粉和饲料中使蛋白质增加一个百分点,用三聚氰胺的花费只有真实蛋白原料的1/5。所以“增加”产品的表观蛋白质含量是添加三聚氰胺的主要原因,三聚氰胺作为一种白色结晶粉末,没有什么气味和味道,掺杂后不易被发现等也成了掺假、造假者心存侥幸的辅助原因。
1994年《国际化学品安全手册》表明:长期或反复大量摄入三聚氰胺可能对肾与膀胱产生影响,导致产生结石。为什么三鹿集团还这样做呢?食品安全问题是保证国人生命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扩大对外交流的重大问题。究其原因,除生产经营者的败德行为外,还存在众多的其他因素。
1、企业诚信意识缺乏,见利忘义是主要原因。企业赚钱,天经地义,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理所当然。但三鹿奶粉事件反映出个别奶农、奶站和生产企业丧尽天良,见利忘义,他们为了自身的蝇头小利而不顾民族大利,有意地添加有毒有害的三聚氰胺到牛奶中,若他们稍有良心、稍有责任感,就不会对国家造成这么大的危害。
2、制度缺失是重要原因。不论是从法律缺失方面还是食品安全的标准缺失方面还是追责制度的不明不严方面都是非常不严谨的。
3、体制不顺,监管不力是直接原因。安全监管涉及食品药品、质监、卫生、工商、农业、畜牧、商务等多个部门,对这些部门虽有分工,但在职责上、空间上都有交叉,要么形成众多的重复监管,要么形成监管空白,留下隐患,最后形成追责困难。正如三鹿集团所说:每年他们要接待若干次检查组,每个检查组都是听、看、转、玩后走之。如有一个单位检查后 提出食品安全的问题,也不至于发展到这个地步。
而站在市场营销的角度分析,企业应该是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经营哲学,是消费者主权论的体现。实现企业诸目标的关键在于正确确定目标市场的需要和欲望,一切以消费者为中心,并且比竞争对手更有效、更有利地传送目标市场所期望满足的东西,也称“顾客需求观念”。这就需要该企业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实行目标市场营销,同时运用市场营销组合手段,全面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当然也要不忘树立整体产品概念,刺激新产品开发,满足消费者整体需求。从而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而实现企业获取利润的目标。
而三鹿集团在整件事情中体现出来的是一种传统的以生产观念、产品观念、推销观念为中心的营销观念,是以企业为中心、以企业利益为根本取向和最高目标来处理营销问题的观念。三鹿集团想到的不是顾客需要什么,也不是怎样把自己的产品做得最好来击败同行竞争者,更不是树立整体的产品观念来制造新的产品满足当前消费者的需要,而是一味的想到怎样用最低的成本来创造最高的利润,怎样把低投入和高产出运用得最好,所以才会不顾一切后果也不想任何责任的添加三聚氰胺,于是这种无色无味但含量高达66.7%的三聚氰胺就自然成为了许多掺水奶的添加剂了!
据调查知道,因使用三鹿奶粉而致病甚至致死的婴幼儿多数来源于农村,三鹿集团不仅没有以消费者的需求和利益出发,还把大量的产品低价卖到堤防能力和识别能力稍差一点的农村来危害老百姓。是在让人“叹为观止”!
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的座右铭是“顾客需要什么,我们就生产供应什么。”因为得到顾客的关注和顾客价值才是企业的获利之道,因此必须要将旧观念下“由内而外”的思维逻辑转向“由外向内”。它要求贯彻“顾客至上”的原则,将营销管理的重心放在首先发现和了解“外部”的目标顾客需要,然后再协调企业活动千方百计的去满足它,使顾客满意,从而实现企业本身的目标。因此,企业在决定其生产和经营时,必须进行市场调研,根据市场需求以及企业本身的条件选择目标市场,组织生产经营。三鹿集团就完全没有根据这些来创造他的企业价值。倘若他想到的是先做市场调研,根据顾客的需求和生产建议并融合生产的理念和技术以及成本来完成它的创新和改革,它就不会破产也不会伤害那么多婴幼儿和父母。
现代市场营销观念还指出生产者的产品在其设计,生产,定价,分销和促销活动都要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出发点,产品销售出去后,还要了解到消费者的意见,据以改进自己的营销工作,最大限度的提高顾客满意度。三鹿集团根本就没有想过要去了解顾客的需要,更加没有想过售后要有什么样的调查和售后服务,倘若他明白并执行这一科学的营销模式,三鹿集团现在应该是越来越强大而不是走向衰落。
根据对三鹿事件的分析以及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的理解,我们不难发现:根据“消费者主权论”,相信决定生产什么产品的主权不在于生产者,也不于政府,二在于消费者,因而将过去的“一切从企业出发”的传统观念转变为“一切从顾客出发”的新观念。因此我们也可以将更多的“ 三鹿事件”扼杀在摇篮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