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健康劳动 幸福生活
每年的4月最后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推动《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7年)》的落实,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安排,我市卫生部门在全市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今天起本报“卫生健康”版新开“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专栏”,以飨读者。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我国规定的职业病有哪些?
按照国家卫计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我国的职业病调整为10类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主要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有哪些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