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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实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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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实习心得体会1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我们大四快毕业这半年必须进行2个月的实习。在曹庭长的安排下我被分在了民一庭,这对我是有点难度,在民商这一块我以前学的都差不多忘光了,特别是在民事程序这方面,平时我的兴趣和爱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可法院里似乎没有哪个部门需要偏重宪法的,别人都说学法学的,得民法者得天下,看来这法学这一块,我还是得重新学起了。

仲裁委实习心得体会1

在民一庭实习的2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帮助民一庭7位法官整理卷宗44份,其中系列案件3件,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 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区人民法院管辖人口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高难度的,到11月底已经立案待审的案件就有三百多份,民一庭7位审判员(平均每人有案子40多件,几乎每天都有2-3个庭要开,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以前在学校认识到的庭审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法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特别是简易程序时,离婚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但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去旁听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速度比较快,在记录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搞模拟审判时的书记员记录都是假的,庭审笔录都是早就准备好的,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因为虽然现在庭审笔录全国的法院系统都是用速录系统电脑记录,但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过分的依赖现代化办公设备会使人类退化。

4、校对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2个多月里,曾帮书记员校对过不少民事裁定书和判决书,虽然判决书都是由法官们仔细写的,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避免不了一些错误,有

些错误是语句出现了些混乱,或者是错别字和资料登记错误, 但自己由于不小心总是忽略了,记得有位书记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庭长签字,真是惭愧!后来每次做校对的时候总是小心翼翼,不放松,不分神,但是由于水平问题还是出问题,真是应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5、跟随法官书记员到其他地方发送传票,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法官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跟着法官们出去办案确实学到了不少东西,尤其是跟随他们到监狱开庭,让我好好见识了监狱的状况。

在法院里呆了差不多个月,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离婚纠纷,挨近过年的近2个月,离婚案件大概占了总案件的一半左右。曹庭长审理过一个67岁的美籍男人和56岁的本地女人离婚的事。美籍男人和女人结婚后为她妻子办了绿卡,女人成功移民到美国后消声匿迹,不但美籍男人找不到她,连她的家里人都找不到他,于是男人提出离婚。在这种涉外民事案件法官们都仔细分析,但是案件审理过程比较困难,这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而且一方当事人一直无法联系到,最后只能发出公告。法院审理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传召出庭都只能照常开庭,根据最后判决支持离婚。现在要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一次不成,再来一次准行。经过平时和法官们的探讨以及一些自己听过案子,看过的案卷,我发现现在离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点:①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②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30岁以下的离婚的占多数 ③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整理案卷中有10份离婚案件,其中有9份是女方提起的,这反映出当今妇女维权意识增强,妇女地位提高 ④一方不出庭,诉讼文书采取公告送达的增多 ⑤因家庭矛盾引起离婚较多,多集中于外出打工者,且都是在春节前提起离婚。

2、财产分割纠纷。其中很多的遗产分割问题特别复杂,因为很多遗产的数额相当巨大,涉及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经过了很多的转移,需要法院一一进行调查确定,而具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数量相当多,他们的住所国籍繁多不同,有不少更加是港澳和欧美的华人,加上他们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和争论,更加给法官们的审理增添了不少的难度。但法官们也只能耐心一点点地去调查审理,一起争论分析,结合各种法律法条和案例给继承者一个合理的裁判。这使我深刻认识到,要做一个资深的法官,除了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以外,还需要长期判案的经验和冷静敏捷的头脑。另外在这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合伙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也相当多,合伙人之间本来是互相合作信任的关系,但是往往就是财产纠纷令他们反目成仇,恶言相对,甚至大打出手。在审理一些合伙人之间财产纠纷案件时,经常出现对骂的情况, 记得还有一次我亲眼看到案件开庭后2个当事人居然就在法院楼梯里打了起来,害的法警连忙出动才把2人分开。

3、劳动合同纠纷。这个是我在法院里看到最多的案件,估计是临近春节,很多出来打工的外来工由于收不到自己的工资于是把雇主诉上法庭。特别是新的劳动法的出台,雇主们为了避免自己的损失强令工人从新签定合同,工人签了就等于把自己以前的工龄都给丧失了,当然不愿意签,这就让不少的打工一族失去了工作,这让我深思,新的劳动法对劳动者而言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在法院听了几起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件后,发现在辩论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总在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或者强调是雇佣关系,而劳动者的代理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是一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审理这类案件还要涉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要认定工伤的提起赔偿的话要先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争议案件要提起诉讼一般有个先决程序,就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总结一下有这几个特点:

1、 并非行政机构,因此如果对其仲裁裁决不满意,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其是社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仲裁组织,专门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3、 其设立和管理主要有劳动部门负责,仲裁员也多为劳动部门人员,因此具有半官方性质。

对经常提到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庭审后我也做了如下整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法院里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把全国三百多所开设法学的院校比做一个瓶子,北大人大武大就是那个瓶子的盖子,我们的学校就是那个瓶子的底,现在法学没有专科生了,我们就成了垫底的,原来我总以为法院里的法官素质都很差,我现在才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多么的幼稚,总以为基层法院里法官们学历低,在法院呆了2个月后,才了解到,原来法院的的法官都是基础扎实久经沙场的高手!深入了解了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无知,其实自己什么都不懂,现在本生满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种底层学校出来的,原来心

里总想着毕业后能找个待遇好的工作,这不想干,那个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闯闯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在法院实习,做错了什么事,法官们可以说你还是学生,可以原谅你,但当走上工作岗位后再出错,就要承担责任,设身处地为法官们着想一下,假如自己是法官,当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前提是要公证,这代表的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法院专门有审判监督庭,专门负责错案追查制,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使我提前了解了社会,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为就业打好了基础。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2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法官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仲裁委实习心得体会2

20xx年-20xx年延安仲裁委员会工作总结 延安仲裁委员会自20xx年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仲裁优势,坚持依法、公正、及时、高效、廉洁的仲裁纠纷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已任,勤勉尽责地开展仲裁工作。延安仲裁委员会自组建以来组成人员经过两次调整,20xx年至20xx年由白清琦同志担任延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通过白清琦同志的正确领导及仲裁委员会全体仲裁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延安仲裁工作正在步入健康的发展轨道。

一、仲裁案件受理审理情况。

自20xx年10月份以来,仲裁委共受理案件906件,总标的额26,799万元,调解和解585件,裁决202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在95%以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32件,其中法院驳回申请10件;当事人自行撤回申请1 件;被法院撤销5件,发回重新仲裁16件。通过这些数字可以看出,延安仲裁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延安作出了积极贡献,仲裁法律制度得到了较好的推行。同时,延安仲裁的公信力和认同度明显增强,延安仲裁的权威性正在树立,延安仲裁在全国同行业中的位次不断提升。

二、三年来延安仲裁委开展工作主要的做法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仲裁的影响力。

延安仲裁委员会虽然成立十三年了,但社会的认知程度并不是很高的。针对这种情况,延安仲裁委员会先后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同时,还与有关部门联合宣传仲裁的相关知识,印发宣传资料,最大限度地推广宣传仲裁法律制度。一是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我们先后在《延安仲裁宣传文章20余篇,在本委办公室主任侯玉萍同志带领下在延安广播音乐电台举办访谈13次,以“仲裁法的内容、适用的范围、基本原则、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优势”为主题进行宣传,现场互动解答听众关于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相关问题。同时还利用延安仲裁网站平台,经常向广大网民讲解仲裁法律制度、答复咨询,增强仲裁理念。二是深入相关部门行业开展针对性宣传。我们经常深入房地产、交通、工商、保险、建筑等行业,尤其是本委副秘书长李茂青同志,率领我委干部深入宝塔区,富县、洛川等地,与企业领导、员工等直面访谈交流,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整顿提高仲裁工作站和社会各界对仲裁制度的认知度,并对延安宝塔区及各县区的仲裁法律制度推行工作做了全面细致的调研分析,为延安仲裁委仲裁法推行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一方面通过座谈等方式宣传仲裁、推介仲裁,探讨为企业提供仲裁服务的有效途径,让仲裁制度充分融入市场经济中。另一方面在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按照市政府《关于全面推

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精神,对系统内印制、销售和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调查摸底,提出规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意见,积极引导当事人约定仲裁解决纠纷。从而使仲裁影响逐步扩大,仲裁约定率逐步提高。上述做法,进一步扩大了仲裁的影响力,提升了仲裁的知名度,为仲裁工作健康稳步发展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二)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仲裁工作规范化。

延安仲裁委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一样,制度建设是保证。20xx年至20xx年,延安仲裁委坚持仲裁健康发展方向和着力加强规范化建设和内部管理,组织建设、文化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等都有了长足发展。一是抓机构建设有新进展,班子力量得到加强。如20xx年仲裁办既增加了编制又增加了职数,仲裁办由原来的4个编制变成了6个,职数由原来的1个正科变为1个正科和2个副科。在20xx年成立了党支部小组,完善了党组织建设。在20xx年初成立了工会小组,完善了工会组织,丰富了大家的生活。二是抓平台服务、仲裁服务和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社会效果正在凸现。仲裁委做为一个服务单位,要搞好对当事人的服务工作、搞好对仲裁员的服务工作、要搞好对经济发展的服务工作。三是抓机关建设,抓财务监督,自20xx年由姚莉同志担任财务以来,通过领导们的全面管理及姚莉同志兢兢业业的工作,延安仲裁委财务工作日趋规范化。四是抓硬件建设,20xx年延安仲裁委员

会搬迁新址,对办公室桌椅等设施进行了统一更换,更新了部分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办公自动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改善办公条件和办公环境,为延安仲裁委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五是组织力量对单位所有制度进行了重新修定和完善。对仲裁规则、法律文书、收结案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仲裁员准则、财务管理制度等,做到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据可考。制度建设促进了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强化队伍管理,打造精干的仲裁员队伍。

本届仲裁委聘任的仲裁员总的来讲,学历高、综合素质强,具有年轻化、专业化的特点。我们根据仲裁的特点,重点对仲裁员进行了廉洁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成效明显。在强化仲裁队伍管理同时,努力实现仲裁的持续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案件质量和效率及 “三率”中的快速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三年来,没有发生一起因仲裁员枉法裁决和不廉洁问题而投诉的事件。事实证明,我们的仲裁员都能做到依法、清廉、敬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四)确保办案质量,树立延安仲裁形象。

、延安仲裁委秘书长白清琦同志始终提到案件质量是仲裁工作的生命线,一定要严审案件质量关。20xx年至20xx年延安仲裁委员会始终把办案质量放在首位,并贯彻落实到所审理的每一起案件中。在我委副秘书长苏来继同志的代理下,对于提交到我

委仲裁的案件,无论标的大小,无论当事人地位高低,无论当事人的社会背景如何,我们都一视同仁。审理的906起案件充分体现了仲裁“独立、公正、廉洁、高效”的宗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求仲裁员严格按案件流程办事,庭前熟悉案情,庭后认真合议;其次,秘书处工作人员对案件文书进行审核,必须确保每个案件做到说理透彻,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发现存在错误的案件,仲裁委案件审批领导郭黎东同志、陈文龙同志率领业务处办案秘书与仲裁庭人员进行探讨、从新合议,及时的修正了错误;最后,在文书发出前,秘书处工作人员还必须反复校对,不允许有丝毫的差错。通过严格的流程管理,做到了当事人赢的明明白白,输的心服口服,延安仲裁的良好形象正逐步树立。

(五)加强司法衔接,自觉接受法院监督。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市中级法院对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实行监督,其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方式。实践中,市中级法院对仲裁裁决是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对仲裁委裁决的案件,一般而言,只要不存在程序错误,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都给予维持和执行,对于在法律认识上的差异,原则上尊重仲裁委的裁决。仲裁委在工作中主动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尤其是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执行等方面,仲裁委及时出具法律文书,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对法院因业务需要调卷的,仲裁委积极配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

仲裁委实习心得体会3

20xx年3月19日、20日,本人以拟聘仲裁员的身份参加了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业务培训班。集中聆听学习了“仲裁证据规则适用”、“仲裁案件司法监督”、“杭州仲裁委基本情况及仲裁员守则”、“仲裁实践体会”四部分内容。总的感觉本次培训虽时间紧张,但信息量大,针对性强,收获颇丰。

一、走近仲裁,走进杭仲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过去对仲裁有所了解,并且也曾不止一次地代理仲裁案件,但对仲裁的起源、性质、仲裁机构的定位及法律属性等问题并不十分明了。本次培训中,杭仲赵亮副秘书长对此做了专业的讲解,让我们对仲裁有了一个宏观的认识,了解了仲裁在中国大陆的发展轨迹,明确了仲裁员的准确定位及权力属性,以及做好仲裁员的基本要求。

赵亮副秘书长在培训中自亮家底,向大家介绍了杭州仲裁委员会的基本情况,为我们这批准仲裁员们揭开杭州仲裁委的“神秘面纱”,增强了大家对“杭仲”这一组织的归属感。特别是赵亮副秘书长对仲裁事业发展趋势的分析及打造品牌“杭仲”的热切愿望,更激发了大家做好仲裁业务,努力与杭仲共成长的责任感。

二、先做人后做事——合格仲裁员的前提

本人生于鲁西南,自幼受传统儒家文化影响较深,“先做人后做事”是本人为人处世的一贯原则。本次培训中,四位主讲人均在讲课中从不同角度分析或提及仲裁与诉讼的区别,特别是仲裁业务的“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仲裁案件审理中仲裁员的职业操守和注意事项。对此类内容细细体会和归纳概括,本人深深认同赵亮副秘书长送给大家的“十字箴言”:仁、义、礼、智、信,公、勤、效、纪、廉。我想,这是担负“定纷止争”之责的仲裁员的基本前提。“十字箴言”常驻脑中,在仲裁业务中自会主动追求“公平合理”之结果。

三、“循道”“有术”,案结事了——仲裁员的业务追求

本次培训的大部分内容均与仲裁案件审理业务直接相关,总结各位老师的授课内容,作为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既要“循道”,又要“有术”。

(一)遵循案件审理程序。

培训中,各位授课老师均对程序问题多次强调,易继松、李有星老师分别从仲裁案件审理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和仲裁审理中的相关技巧予以具体讲解,并且李有星老师专门细致地讲述了庭审中的程序细节问题,让我充分认识到,在仲裁案件审理中,程序的合规性尤为重要。程序合规性要求既要遵循《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又要遵循仲裁委的《仲裁规则》等。否则,可能出现仅因程序中的某一暇疵而被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裁定不予执行之尴尬。如《仲裁案件汇编》中的《韩某某与某某装饰公司住宅装修合同纠纷案》中,仅仅因为仲裁庭委托形成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未经质证而被法院予以撤销。

(二)实体裁决要合法。

实体合法不仅是裁决案件的基本要求,也是仲裁员业务素养的体现,更是当事人自愿履行裁决的前提。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之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因此,裁决案件不可于法有悖。

(三)尊重行业惯例。

由于仲裁的民间性,仲裁案件审理中,在做到合法的同时,应充分尊重行业惯例。这是多位授课老师所提及的。

(四)符合“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仲裁工作的指导原则之一,特别是需要仲裁员做出“自由裁量”时更应遵循这一民商事行为之“大道”。正如李有星老师所讲,仲裁审理、仲裁庭合议,实际上都是在“说理”。李有星老师所举“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中,因未履行国资审批程序致使公司股票上市前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情况下,按照缔约过失责任予以处理时,对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实际上是仲裁庭运用“公平合理”原则所确定。

(五)讲究办案技巧。

仲裁特点决定了仲裁与诉讼相比,在开庭审理、案件评议等环节体现出更多的灵活性。“术合于道,相得益彰”。因此,仲裁员应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机智、果断同时兼有温和、幽默,讲究运用一定的技巧,这将有效促进包括庭审、调解等工作的开展,对于案件处理的顺畅将起到重要作用。各位老师传授了许多仲裁审理中的技巧和经验,感觉受益匪浅。当然,

更多的仲裁之“术”需要我们每一位仲裁员在业务开展中不断地去思考、发现和总结。

总之,作为仲裁员在办理案件中,既要重视实体更要重视程序,既要遵循法律又要尊重惯例,既要坚持公平合理又要讲究办案技巧,保证案件质量,尽量避免仲裁结案后再被启动申请撤销、被拒绝执行等程序,尽量促使当事人自觉接受和服从仲裁裁决,尽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有效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仲裁专家断案、独立公正的优势,不断树立仲裁员、仲裁委的威信,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仲裁机构的信任,逐步壮大仲裁机构的社会影响力。

仲裁委实习心得体会4

今年暑假6月28日起我在XX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为期8周的暑期社会实践实习,然而就是在这短短8个星期的实习时间里,给我在踏入社会之前上了一堂意义深远的实践课,让我感触颇深,受益匪浅。

初到XX仲裁委员会,我被分在了仲裁一科,由仲裁一科科长,刘科长带领我完成这一次毕业实习,刚到仲裁一科的办公室,我看到的就是那种亲和的气氛,后来经刘科长介绍,我才知道这种亲和的气氛就是仲裁委员会特有的亲和仲裁的气氛。然后,刘科长给我介绍了一番仲裁委员会的大体情况和一些关于仲裁的基本知识。此时我才感觉到这对我还是有挑战性的,因为平时我的兴趣和爱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很少有机会参加这样得社会实践活动,可仲裁委里面似乎没有哪个部门是纯理论性的,都是实践性很强的,因此,从进来的这一刻起,我就应该认真的想一想如何做到将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

在仲裁一科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在整理卷宗的过程中,我边整理边看边学习,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 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在仲裁委实习的这段时间里,仲裁委的案件不是非常多,有些案件当事人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或者商业秘密是不愿意公开审理的,但是,我还是有幸参加了多次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旁听,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学到很多实用的东西。以前在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仲裁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气氛非常融洽,很亲和的那种感觉,特别是在适用简易程序时。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仲裁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仲裁员们在讨论案子或者交流意见是时大部分都是用XX方言,在记录的时候,有一些听不太懂,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其实他们即使是用普通话讲的话我也不能完全记录的准确,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看来不只是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水平有待提高,我各方面的综合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4、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曾帮刘科长草拟果几份民事裁定书,也帮当事人写过几份仲裁申请书,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在XX仲裁委员会里呆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XX仲裁委员会仲裁一科所审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经济纠纷案件,在仲裁委实习的这段时间里所接触的最多的案件就是经济纠纷案件,或许这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有关系,经济发展了,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这些纠纷在我所接触的当中都是相对比较简单的,在此,也不就此多说一些什么了。

2、劳动合同纠纷,在仲裁委员会听了几起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件后,发现在辩论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总在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或者强调是雇佣关系,而劳动者的代理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是一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审理这类案件还要涉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要认定工伤的提起赔偿的话要先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劳动关系的认定。因为自己即将毕业走上工作岗位了,故对劳动争议这方面的案子关注的比较多。劳动争议案件要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总结一下主要有这几个特点:

1、 并非行政机构,因此如果对其仲裁裁决不满意,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其是社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仲裁组织,专门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3、 其设立和管理主要有劳动部门负责,仲裁员也多为劳动部门人员,因此具有半官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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