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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官方微博管理办法

小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气象局官方微博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行,及时有效地发布气象及相关信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省气象局官方微博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官方微博信息严格按照“贴近民生,准确及时,科学权威,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

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气象局官方微博由市气象局业务科归口管理。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气象局微博信息发布分工:

(一)办公室:负责**市气象局官方微博的宣传引导方向、舆情反馈的收集汇总,负责与媒体的协调与沟通,酌情提供气象新闻通稿并发送到指定位置。

(二)业务科:负责微博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微博开通、关闭的批准及信息类别增减的审定。

(三)气象台:负责提供日常天气预报、气象预警信息、重大活动保障气象服务信息等并发送到指定位置。负责提供气候热点问题背景资料及有关问题的解读并发送到指定位置。负责提供农业气象热点问题背景资料及相关农业气象基础知识、农用天气预报等服务产品并发送到指定位置。

(四)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负责**市气象局官方微博气象信息及科普知识的更新与发布。负责微博中需要回复问题的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负责收集网民直接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微博气象服务统计分析和效果评价。负责制作提供气象生活指数预报。负责组织气象专家对需要回复的问题进行解答。负责与相关网络媒体如腾讯、新浪的沟通协调工作。

技科市

(五)气象学会:负责提供气象科普知识并发送到指定位置。

(六)法规科:法律与技术顾问,配合科技服务中心进行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对气象法律法规答疑解惑。

(七)市气象局有关单位职责:各县气象局、农气站、雷达站、华云防雷公司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向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和气象科普知识以及相关话题内容的不定期播报。协助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做好气象官方微博服务工作,必要时选派专家对网民反馈的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集中解答以及在线互动交流。

第五条 市、县气象局实行天气资讯和预警信号分级发布原则。县级气象部门未开通官方微博时,由所在市气象局负责其天气资讯和预警信号发布。

(一)当市局发布预警信息时,县局微博负责把用户(粉丝)关注引导到市局微博。

(二)市局微博发布部门应加强与省局微博发布部门沟通,接受省级气象官方微博的监督和指导。市级微博必须收听关注省局官方微博。县级微博必须收听关注省局、市局官方微博。

(三)市、县级气象官方微博如策划重大天气过程中的微博活动如投票、话题、微访等,必须经过省局微博发布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发布内容及更新频次

第六条 主要内容包括:天气预报、气象科普、重点信息服务、气象热点互动和聊天类信息。

(一)预报类:天气形势分析、最新城市预报、未来天气趋势预报、天气实况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临近天气预报等;

(二)科普宣传类:气象知识、气象法律法规宣传、答疑解惑、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指导等;

(三)重点服务类:生活服务提示、天气温馨提醒、健康服务专题、有趣天气话题等;

(四)互动类:重大天气过程直播、天气热点问题分析、话题类天气事件报道等;

(五)聊天类:各地天气实况话题、天气有感而发、气象服务满意度反馈等。

第七条 预报类信息每天7:30和17:00左右更新。市第一次更新时间可适当延迟,有条件最好10:30左右再更新一次;遇有订正时,应在气象台发布后10分钟后更换。特殊天气发生时,发布部门应随时更新。

第八条 其他类信息视情况而定,一般应保证每星期更新6-7次。

发布流程

第九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科室,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信息提供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微博信息审核,并掌握和本单位有关的舆情反馈和具体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提供单位发布信息在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发送至负责微博信息发布单位指定位置。

保密及安全

第十二条 微博管理和操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微博管理权限资料。微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由负责微博信息发布单位分管领导、责任科室领导和责任岗位人员掌握,密码要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 微博信息发布单位要保证信息发布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布的信息应按照“有重点,有把关,重科学,重安全”的原则发布。

第十四条 发布自编的微博信息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定,内容要与天气、气候信息相关,严禁发布与气象信息无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 负责微博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跟踪发布的信息,在公众评论留言中,对性质恶劣,涉及影响社会和谐的反动性言论、过激性言论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或删除,以维护网络和谐。

第十六条 对于网友的提问,只回答天气预报、气象科普等相关问题,不回答政务信息相关问题,应严禁与网友争执、辩论等行为。

第十七条 对组织投票、话题、微访等互动活动,须在人员充分保障和准备充分的前提下进行。

附 则

第十八条 微博发布单位严禁利用微博发布非法信息和涉密信息。如果出现违法活动,影响网络安全和泄密问题,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业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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