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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林地租赁合同(大全8篇)

小编:MJ笔神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一

在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本着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群众生活条件,促进山区经济发展,结合长轩岭街绿林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际情况,加快农民致富步伐,实现村企业、集体、群众多赢的目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科学规范操作开发项目,兹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依据本合同向乙方租赁林地,原林地所有权不变。乙方在租赁期内,享有本合同项目下的林地经营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抵押权、林木采伐权),但不包含野生动植物资源、地下矿产资源。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但不得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第二条本项目所定位为生态林业综合开发。

第三条项目所需行政许可手续,乙方应按照规定报批,待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租赁林地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一条租赁的林地“四至范围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以上租赁林地的具体方位及位置见“四至”图,具体以实际勘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租赁年限。

1、乙方租赁林地年限为年。第三章租赁标准及支付方式第一条租赁标准:

第二条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采用每年结清12月份以一次的方法,乙方将全年租赁费按合同要求如实支付村委会;在乙方租赁期间,租赁的林地不再承担其它费用。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二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__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和经营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林业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林权证登记面积为亩的林地租赁给乙方。

二、林地租赁期限为叁拾年,自20_年月日起至2044年月日止。

林地租金按每年元/亩以实际租赁面积计算;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林地租金采用一年一付的方式,每年的林地租金于当年农历12月31日前付清;。

五、甲方的林地租赁给乙方后,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归乙方,林地的规划、投资和经营由乙方负责,收益亦由乙方享有,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山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原林地上已有成片经济林原则上不砍伐(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砍伐除外),但有权进行抚育和管理;当原林地上的已成片经济林由甲方砍伐后,在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再种植树木及其他作物,同时交给乙方进行规划和经营。

六林地内原有坟墓保持不变,农户需要在林地内新建坟墓,告知乙方后乙方同意使用。

七、在协议期内,乙方享受国家有关扶持、补贴、优惠政策;租用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补偿由甲方获得,但乙方在林地上种植青苗和建筑物等相关补偿由乙方获得。

八、协议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九、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

十、本协议如有不尽事宜,可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内容与本协议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更好地搞活经济,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为预防日后争议无依据,特订立此协议书,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坡约____________亩的适宜种植速生丰产林地(租赁地界址按《关于__________________山界协议书第一、二款或两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示的四至范围》)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乙方依据协议书取得基地租赁权后,自行投资造林。

第二条:租赁年限为_______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租赁金额为____________元整,乙方必须一次性付清租金后方能进入场地施工活动。

第三条:甲方出租的地块用途为林业商业用地,非属生态林,水源林等社会公益性区划用地类。

第四条:甲乙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协议书的决定向乙方收取足额租金。但在租赁期不能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将租赁地再次出租给第三者,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影响干扰协议的执行。

2、在租赁期间,没有得到甲方同意前提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将租赁地块转租或者变卖给第三者,否则协议失效。

3、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的共同认可足额向甲方交清租金;承租期满后,若乙方有意续租,经双方妥善协商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乙方全面造林后,可将活立木抵押贷款再投入造林,但所再造之林木必须能在承租期内成材砍伐出售,不能以不正当理由延期占地,否则甲方重新收取租金。

第六条:林地内现有林道和其他林业设施,如防火带等无条件保留,乙方可无偿使用。在租赁期内如果乙方因生产,经营所需可在承租地范围内重新开设林道、防火道、建施工用房和其他相关设施;但施工过程中涉及租赁地块范围以外的由乙方自行与有关人员协商解决。

第七条:甲方不能准许其成员在承包地内毁林开垦、放牧、野外用火、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采石采矿、取土打砖等活动。乙方也不能在承包地内实施与造林之外的其他活动,如探矿采石等,更不能种植国家明令禁止的植物,否则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若租赁地块发生不可预测的争议,为甲乙双方矛盾双方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的矛盾由甲方解决。而乙方的安全生产活动如管理、守护、防火、防盗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和防范。

第九条:租赁期间,如政府征用,地面上附着物及本协议签订后新增的固定设施补偿归乙方所有;属土地及林地原有的固定设施补偿归甲方享受。

第十条:乙方在林地种植木苗完成后,要加强幼林护理,合理安。

排林木经济周期,租赁期满后采伐时间不可顺延,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一条:甲方不能向乙方索要除承租费以外的费用。甲乙双方不得单方取消合同,否则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经营不善而半途而废的甲方既不负责。

第十二条:签订租赁协议书时,甲方必须同时提交下列证件为附件:

1、村民小组出据租赁林地的地点,面积表壹份。

2、村民集体出租决议书一份。

3、关于______六岩坡______山界协议书壹份。

4、_________________两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各壹份。

第十三条:本租赁协议书双方均不受机构撤并及人事变动影响,双方第一责任同时签名盖章即有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及龙威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四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

第二条林地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年的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其它约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臵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臵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其它:。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

第十五条本合同主件页共条,附件件共页。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五

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面积(以林权证标实的面积为准):_333_亩;林权证号:。

二、租赁期限:20xx年,从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2月1日止。

三、租赁单价及租金给付方式:开始十五年的租金为人民币20元/亩/年;后十年的租金为人民币25元/亩/年;租金给付方式为每两年付一次,签订协议时,乙方一次性付清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而后乙方在每租金给付期的第一年第一个月15日前付清两年租金给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租范围内现有的树木必须按《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若自动放弃由乙方处理。

2、承租期内,甲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乙方承租范围内建其他建筑或附属设施,以及开垦、采土、开山取石、挖矿等毁林行为。

3、甲方必须负责解决涉及乙方承租地的四邻界地及权属等纠纷。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期间,乙方对所承租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自主权、收益权、转租权、继承权。

2、承租期间,乙方对所种植的树木在不违反《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自由支配、砍伐。

3、承租期间,乙方对所承租的林地在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路、开发等。

4、承租期间,如遇政策因素对方承租范围内进行规划,乙方享有林地林作物补偿费。

六、租赁期满后,乙方所建的房屋、机械设备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林地上的树木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如甲方继续对外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租赁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六

1、甲方将承包的林地亩依法租赁给乙方,该林地现状如下表:

序号。

面积。

四至。

西

2、甲方提供编号建筑面积为约m2的管理用房(管理用房标准详见合同附件),供乙方用于租赁林地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使用。

五、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一)本合同约定的林地租赁价元。

(二)付款方式: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定金*万元,甲方移交管理用房之日付清全部余款,定金作相应抵扣。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六、林地交付、收回的时间与方式。

1、甲方应于年月日将租赁林地交付乙方。

2、甲、乙双方约定在日前将编号为的管理用房交付给乙方使用。

3、乙方应于2079年10月7日前将租赁林地、管理用房交回甲方。交付、交回方式为。

范围内的林地及地上附着物和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管理用房。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林地租赁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管理用房,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租赁的林地。

(二)协助和监督乙方按合同行使林地经营权,合理、环保、正常使用和利用林地,协助解决该林地在使用中产生的用水、用电、道路及其他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地上建筑物管理、维护、维修和保洁费用元。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生效之日支付定金*万元用于建造管理用房,移交管理用房之日付清全部租赁费。

(二)享有合同约定租赁林地的自主生产经营权、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置权。

(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林地租赁费用和其他费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林地用途,对林地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租赁林地灭失或其他毁损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租赁期内,依法享有再流转的权利。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使林地毁损或灭失的;。

(六)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租赁林地,或不完全交付租赁林地,应按合同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交回租赁林地或不完全交回租赁林地,应按合同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违背合同约定,造成租赁林地灭失或重大毁损不能恢复的,由乙方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清剩余流转费的,其已支付定金不予退还,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五)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林地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林地经营权,终止合同,所收取租赁费用不予退还。

十一、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保证租赁林地原村民继续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

2、租货期内遇国家征用或征收租赁林地,租赁林地的补偿按照法律规定分配。

3、本林地租赁合同终止后,林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双方同意归甲方所有。

4、甲乙双方同意租赁面积以林业局的测绘图所确认的测绘面积为准。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它约定。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壹份,其余送相关部门备案使用。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住所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年月日。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朱利红。

身份证号码:

为了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业产业经济,提高农民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将所属林地,全权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开发及养殖业等使用。现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林地地点为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塔坑林场塘水掩,四至:三面水倒塘水掩至领头沥口,用途为农业开发及养植业。

二、承包面积:亩。

三、承包期限:年,即:甲方从年月日起将承包林地交付给乙方承包经营使用,至年月日止。

四、承包单价及承包款给付方式:开始十五年的承包款为人民币元/亩/年;后十五年的承包款为人民币元/亩/年;承包款给付方式为每两年付一次,签订协议时,乙方一次性付清第一年和第二年承包款,以后乙方在每年的第一个月15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给甲方,甲方因向乙方开具收据,此承包价格已包含承包税金,承包税由甲方支付;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承包款。

五、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将拟流转林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如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办承包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承包林地没有产权或其它使用权的纠纷,如有则由甲方负责解决。

2、承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以任何行为允许、准许他人在乙方承租范围内建其他建筑或附属设施,以及开垦、采土等妨碍乙方经营承包的行为。

3、甲方应保证该林地的发包已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期间,乙方对所承租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自主权、收益权、转租权、继承权,甲方不得指使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乙方对林地的使用,导致无法有效使用该林地,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2、承包期内,承包林地的所有水源、果林均归乙方自由支配。

3、承包期间,乙方对所种植的树木在不违反《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对林木自由支配;乙方对所承租的土地在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承包经营者根据需要有权进行修路、开发行为等。

4、在承包期内,如遇政策因素国家需征用该山林,则甲方土地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土地林作物的补偿款,在承包期内所建物业、三高农业及乙方所栽果树等等投资财产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乙方预交承包款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八、在承包期内,若出现病故,则合法继承人享有该合同的权利,承担该合同的义务。

九、违约责任:

1.乙方若不按时交纳承包款,按违约处理,视为自动放弃承包权,乙方的所有投资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赔偿。

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有效承包经营该林地的,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评估费用。

十、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出卖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出租物出卖他人的,甲方必须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一、合同到期后,如乙方需要继续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签名盖章后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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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七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第二条林地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年的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其它约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臵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臵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

甲方代表:(签名按指印)乙方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八

甲方(流出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流入方):身份证号码:

为规范山林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甲自愿将位于小组的自有林地流转(租赁)给乙方。双方现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合法、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一、流转(租赁)山林的地点和面积。

合计转包(租赁)面积(大写):。

二、流转(租赁)期限及用途。

流转(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流转(租赁)山林的用途由乙方自行经营。

三、流转转包(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叁拾年林地使用租金,每亩二百元,共计人民币。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取得山林经营权的流转(租赁)价款。

2、按时交付约定流转(租赁)的山林。

3、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确保乙方经营期间的顺利生产,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甲方作为本地原居住村民,应切实做好与其他村民的协调事宜,确保乙方进入山场后开发水、电、路能顺利施工。

6、甲方必须保证该山场林界界址清楚,无任何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臵权和产品收益权。

2、乙方应发挥开发引领人作用,甲方在当地开发时,应积极主动帮助乙方争资、争项。

3、山林流转(租赁)期间,乙方有权将山林进行转让和继承,甲方不得干扰,在合同期满后,林地上的作物、生产设施等各项固定资产由乙方自行处理。

5、合同期满后如甲方需要继续出租林地林地使用权,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乙方自行与原林地经营权租赁人协商处理好6月1日至2042年6月1日经营权属关系,但甲方必须配合好乙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必须按上述条款遵守协议,如中途出现一方违约或终止合同,应赔偿另一方直接和间接全部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共同维护好山场的经营发展,如遇有需要协调处理事项,双方应积极主动参加。如因林地使用权重复租赁,涉及的法律纠纷,甲方不负责。

八、其他事项。

1、流转(租赁)期内,因依法征用林地等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变更或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2、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合同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方,相应增加一份)。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方和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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