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家税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中共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正确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区局党组议事制度,完善党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有关条例,以及市局党组和区委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局党组直接对市局党组和区委负责,是区国税局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在区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局党组、区委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带领全局国税干部~完成以税收收入为中心的各项国税工作任务,指导区局机关党委工作。党组会议既是区局党组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也是区局党组对全局统一组织领导的具体实施形式。因此,开好党组会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党组会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讲政治、议大事、顾大局的原则;
4、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5、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人员
第四条: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经党组书记决定,可通知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集。必要时,党组会议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其他成员召集。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
第七条:党组秘书由党组书记指定专人担任,直接对党组书记负责,具体承办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党组会议纪要的起草、分送和党组决议的督办。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八条:党组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下列问题:
1、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2、研究部署区局的重要工作。
3、审定需上报的重要文件、材料。
4、审定依照权限在区局范围内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的内部工作制度。
5、讨论决定区局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调配、奖励、处分等事项。
6、研究决定区局预算、决算。审定区局的正常行政经费预算、决算以及设备装备购置和基建工程预算、决算。
7、讨论部署机关党委的重要工作任务。
8、其他需要在党组会议上研究决定和通报的事项。
第九条: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和广泛的交心谈心活动,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进行党内监督,实现党组团结。会议具体内容,按照市局党组、区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党组政治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要求,有计划地和全面、系统地组织理论学习。党组成员在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同时,还应自觉地进行自学,完成年度理论学习任务。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事前应深入到基层和干部职工中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初步方案。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材料,应早作准备。研究人事、经费等重要问题,有关职能科室应在会前将初步方案向党组书记汇报。
第十三条:党组开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认真讨论,畅所欲言,发表明确意见。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力求协商一致。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党组会议决定问题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采用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第十五条:执行决议
1、党组会议表决结果,由党组书记当场宣布,并指定专人向缺席者传达。
2、党组会议要有会议纪录。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起草,报党组书记签发后,印发与会人员。
3、党组会议的决定由分管的党组成员组织实施,党组书记要检查督导,党组成员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汇报决定执行情况。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的党组成员须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说明原因。
第五章 纪律和要求
第十六条: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研究干部的任免、奖惩,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个别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会前要向党组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但不计入表决的票数。
第十七条:党组会议讨论任免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2、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3、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第十八条:坚决维护党组集体领导权威。党组会议一经形成决定,党组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会后不得发表违背党组决定的言论。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党组决定的,必须经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九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组成员要在分管工作中,认真落实执行党组决定,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分工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统一,形成党组坚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条:在党组会议上,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的关系是平等的同志式关系。党组书记在集体领导下负主要责任,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应负责地提出意见和见解,同时又要善于听取和集中与会人员发表的各种意见,自觉接受集体的监督。党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好建议,当好助手,并自觉地接受党组书记的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严守会议的机密。党组会议的决定,由会议指定人员,按照会议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传达宣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党的组织纪律,不得泄露散布会议内容。
第二
十二条:党组定期检查分析本规则执行情况。对模范执行、实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不坚持组织原则、违反本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要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的不良影响的,报请上级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