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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总结与反思(优秀8篇)

小编:BW笔侠

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引出规律性认识,以指导今后工作和实践活动。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总结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与反思篇一

安全是电力生产永不褪色的旗帜,是电力员工永不停歇的追求。提到安全的意义、安全事故的教训,每个电网人都有着一份复杂而深刻的情愫——严肃、庄重、感叹、惋惜……电网人离不开安全,又常常为之惴惴不安;电网人需要安全,却又在某一时刻与之擦肩而过,甚至背道而驰。

怎样才能真正与安全相守,与安全同行?其实安全就是一种行为理念和行为准则,要做到安全生产,实现安全作业,就是不断实施体现安全的种种工作方式。回想我所的安全管理,我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是“细”。安全作业要求我们一而再,再而三地将工作流程细化,尽可能做到尽细尽全。近几年,仅调试工作而言,随着电网的不断发展和新建变电站的不断涌现,我所每年需进行定检或大修更改后设备调试的变电站已经达到了约30个以上,相关设备约120套以上。为了在如此大量工作中保证安全规范,首先需要“细化”安全学习:目前我所每周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对该时期的事故通报、该周工作内容等进行总结,并针对自己的工作专业性质进行分析讨论。且在每天的班组工作早会上,均对该天工作进行危险点分析,力争事事有备而为。第二是“细化”作业流程:通过作业指导书的规范执行,控制作业范围、作业隐患,使作业透明化、条理化。同时,在执行作业指导中以实际工作对象为基准,不断完善作业指导书的作业流程和反措,以便之后开展类似工作。

二是“严”。一是实行考核制度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我所安全考核主要以现场安全巡视检查和每月审核工作票监督工作票规范、现场作业安全措施以及工作规范等。这种全员查禁违章制度,使每个生产人员以及每项工作都处于监督之中,查出违章现象要对违章本人进行罚款,从而使违章现象明显减少。二是根据违章情况的程度决定通报批评范围和是否对该班组干部职工进行联责处罚,以此提高监督责任在基础班组的力度。三是保证安监队伍的充实,从所领导到工区专职、班组干部,均是安监人员,以此保证工区安监能力的可靠性。

三是“实”。安全生产既要多说,又要实干,没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安全就成为一句空话。为此工区要求计划要符合实际,工作要实实在在,总结要实事求是,奖惩要以实论事。同时鼓励广大职工参加各项生产技能培训、技能鉴定,通过实实在在的学习技能,巩固技能,提高自己的生产能力。在局、所、班组的大力支持下,我所大批职工参加并通过了电力职工技能鉴定考试,为今后规范生产、优质生产以及事故防范打好了基础。

“细”、“严”、“实”,不仅是我所倡导的安全管理方法,也是我们平常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工作态度。我想,只要每一个职工都真正落实安全的“三字经”,就真正能够与安全相伴,与安全同行。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与反思篇二

(一)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抢救伤员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

(三)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事故经过、现场情况、财产损失等原始材料。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五)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应当明确事故原因、性质、责任、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七)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统计报告。

第十九条电力生产事故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办理。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两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果各企业均构成事故,各企业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一起事故既符合电网事故条件,又符合设备事故条件的,按照“不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等级高的事故;相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电网事故”的原则统计、上报。

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事故或者设备事故,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人身事故、电网事故或者设备事故分别统计、上报。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电监会。

第二十一条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发生本单位应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均应当中断安全周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以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单位)。

(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五)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六)区域电网,是指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和南方电网。

(七)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负荷。

(八)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九)电网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

(十)施工机械,是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十一)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十二)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十三)电网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级电网时,除引发事故的省级电网计算一次事故外,区域电网另计算一次,其电网负荷按照区域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

(十四)城市的减供负荷,是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

(十五)电力设备事故包括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

第二十三条各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与生产事故调查相关的内部规程。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2日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与反思篇三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省监察厅、省安监局《关于我省5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浙监[20xx]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通报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年三月十六日。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与反思篇四

根据“关于开展xx全市建筑业夏季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竞赛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我公司高度重视此项活动,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活动方案,于7月21日至10月31日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活动紧紧围绕“四防、五无、一低”的安全生产目标,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为确保下半年我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在开展以“遵章守法,安全生产,加强管理,杜绝事故”为主题的“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中,集团公司领导充分重视,及时成立了以集团副总经理为组长、项目经理为副组长的活动组织机构,并制定出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此次活动要实现“四防、五无、一低”的安全生产目标。

活动初期,我公司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循环播放安全生产知识;在生产单位较集中的显要位置和办公区域通过标语、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的重要意义,充分营造活动氛围,最大限度地发动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增强广大员工的安全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使“三不伤害”成为公司员工的自觉行动。在此次活动中,公司和各单位共悬挂15幅安全宣传条幅,办理6期安全宣传板报,电子屏循环播放安全知识近100小时。

在“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实施过程中,正值我公司两项重点工程:工程全面施工。为确保工程安全顺利的完成,实现百日安全无事故目标,我公司在中精心组织,严密安排,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作业指导书,在施工过程中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指挥长,项目副经理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指挥部,并由安全部主任、安全员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组成的安全督导组,实行24小时跟班,在生产的每个环节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1、集团公司根据活动目标任务的要求,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主线,全面完成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监控工作。结合我公司《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策划管理》,各项目部认真对照危险源的辩识和分级标准,逐一排查,对所有的危险源根据安全部下发的《危险源登记本》全面进行了登记,完善了危险源的档案管理,并开展了危险源监控工作,对危险源实施全面监控。

2、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全面开展学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条例》、jgj59-99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规范,时刻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全面地贯彻落实到施工现场,让每一个人都学安全。懂安全、守安全、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从而制止和消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针对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区别情况、区分层次,突出重点,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培训教育。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要结合工种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持证上岗。抓实抓好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等安全培训,增强施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期间,各项目部举办一期主题为“安全在我心中”安全知识竞赛,对取得前六名的予以奖励。

1、在10月份,公司成立由安全部牵头,质量、技术等相关职能部门成员参与的安全检查组,围绕“四防、五无、一低”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做到查找和整改结合起来,对查出事故隐患,全部落实整改。

2、各项目部通过相互之间自查、复查、互查,将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间等具体情况上报安全部,由安全部督促整改。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做到居安思危,要警钟长鸣,更要警钟强鸣。

2、安全管理工作要以教育为主,以法律制度为辅来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要用宣传引导员工,用安全知识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用管理制度约束员工的行为习惯。

3、加大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对活动考核达标的单位与个人予以奖励,以激励机制来刺激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要紧紧抓住安全生产的主体,要把基础工作落到实处,必须要将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在班组,在现场,关键在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严于管理、敢于管理、善于管理,要经常深入到基层去、到施工现场第一线去,到存在安全隐患的现场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营建公司稳步发展的安全新局面。

6、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安全生产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纵向一抓到底,横向一揽到边的管理体系,并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和总体推进。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与反思篇五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需求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及规定,真正地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进一步提高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格控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以稳定和谐的安全生产环境保障安全生产,结团实际情况,特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

2、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确保国庆期间生产安全。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全面提高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谁水平。

3、工作目标。

1、在此项目施工现场杜绝各类生产事故,消灭影响加大的重伤或未遂事故。

2、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六个100%”要求。

3、施工现场全面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不发生火灾。

4、组织机构。

项目部成立保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项目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在一楼安全办公室。

联系电话:xxxx。

为保证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所有负责人应保证24小时开机,以便紧急情况能随时联系。

5、坍塌事故预防措施。

1、深基坑开发挖前先采取井点降水,将水位降至开挖最深度以下,以防开挖时出水塌方;

2、材料准备:开挖前准备足够优质木桩和脚手板,装土袋,以备护坡,为防止基坑出水,准备2台抽水泵,随时应急。

6、物体打击事故预防措施。

1、为防止物体高空坠落,时刻组织人员人员检查安全网是否牢固,如发生松动部位应立即加固。

2、建筑物周围挂牌示意,靠近时注意上下左右观看。

3、时刻教导靠空作业人员不得随意向下扔东西。

4、有确实需要向下扔东西,要确保下面有人看守,并注意安全。

7、机械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1、大型机械旁边挂牌示意,标明机械名称、型号等。

2、告诫现场施工人员,非机械操作工务必远离机械,防止发生伤害。

3、经常给现场人员讲解机械的危险性,使他们意识到危险性。

8、触电事故预防措施。

1、电源处挂牌示意。

2、电气工长及电工人员经常检查电线线路,如发下线路有胶皮老化或脱落的,要及时作出处理。

3、开关电闸之前一定要确保是否有机械在用电或维修,防止放生意外。

9、食物中毒、传染疾病预防措施。

1、定期检查各食堂卫生情况,严格控制食物素菜的来源,并检查其票据。

2、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是否食用扁豆等禁止蔬菜。

3、定期检查职工宿舍,告诫员工要经常打扫,保持室内通风良好,防止病原滋生。

4、项目上的各种垃圾要尽量做到及时归类,且日产日清。

1、现场各部位消防器材由安全等相关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规定使用标准。

2、现场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禁烟标志。

3、绘制现场安全设施、器材平面图。

4、执勤人员24小时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消防重点进行巡查。

5、保安按规定对进出场的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对可疑人员、物资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现场严格盘问检查。

11、应急响应。

1、项目部成立义务小组,由现场经理担任组长,生产经理,项目技术总工及安全员,各施工队队长为组员,主要负责紧急事故发生时有效有力地进行抢救或处理,外包队管理人员及后勤人员,协助现场经理作相关辅助工作。

2、如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按预先分工进行抢救,架子工组织所有架子工进行倒塌架子的拆除和拉牢工作,防止其他架子再次倒塌,现场清理由外包队管理者组织有关职工协助清理材料,如有人员被砸应首先清理被砸人员身上的材料,集中人力先抢救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小事故损失,将伤员送进最近的医院河北中医学院附属平安医院。

3、事故后处理工作。

1)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3)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4)组织所有人员进行事故教育。

5)向所有人员宣读事故结果,即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与反思篇六

近期我们sps—b工段组织员工学习了14年的事故报告。经过学习我深有感触。作为物流部门的一名一线员工,我深知一线生产与安全的密切关系,因为我们直接接触的拖车叉车及其各种物料等,这些设备需要我们严格按照“sop”进行操作,它是我们拉动物料的关键所在,也是最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要害。而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安全不仅仅是企业的事,更是我们自我的事。安全事故一旦发生,最大的受害者不是企业,而是我们个人的身体和健康,一旦失去便不可能像财富一样能够失而复得。所以,我们应当认真进取学习这些安全事故,反思自我工作中的不足并加以改正,牢记这些血的教训。

经过学习这些事故报告,我们发现事故的发生大多是由于员工违反安全操作流程,自我防范意识淡薄等等造成的。此类事故的发生不仅仅伤害到自我的身体,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更重要的是对这个家庭在经济和精神上所造成的巨大影响。可是我们应当在工作中不断地提醒自我细心,细心,再细心,为了自我,为了企业,更为了家庭。常理下,任何事都有发生的可能,这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虽不能要求零事故率,但我们的目标绝对的应当向零靠近。

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应认真研究和讨论事故的经过,结合部门的实际情景,制订出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在我们身边发生,必须时刻坚持清醒的头脑,对安全生产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当存在微小的安全隐患时,如果不及时的处理,就会留下无穷的隐患。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防微杜渐,从小事做起,及时发现和处理好不安全因素。我们应当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立足本职,弘扬安全知识,落实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把每项工作落实到位,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与反思篇七

为了全面深入的在我队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真正的保证生产工作安全顺利的进行,我们70561钻井队按照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队实际,根据人员素质分三个阶段认真、扎实、有效的开展了这项活动,现就这项工作总结如下:

20xx年12月下旬,70561钻井队即将开始入疆后第二轮井的生产施工。为了后期生产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我队结合新疆项目部开展的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和其它相关要求,结合本队的实际情况,在本队全面展开了讲安全、要安全、保安全、促安全为主题的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

首先从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着手,绷紧员工的安全弦。利用等井位时间分班组,分层次,分岗位进行了全面的培训工作。第二轮井施工前又进行了全员的安全强化培训。井队长葛景峰带头结合工作实际,利用画图讲解分析,穿插一些事故案例及分析,给大家深入浅出的讲解了钻井生产工作中的风险识别和削减措施。培训课堂上人人是学员,人人当教员,队干部带头发言讲风险识别,大家也纷纷踊跃发言,进行补充完善,归纳整理和全面分析。内容涉及工作的要求、标准和注意事项,尤其大家容易忽略的问题及习惯性违章行为等。非常的实际、实用和实惠。通过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观念,提高了风险识别的能力,明确了有效的削减措施。为工作中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夯实安全基础。

从元月中旬,我队正在忙着抢进尺。此时抓安全我们主要从现场管理和设备设施着手,奠好确保生产安全基石。以现场自查自改为主,并及时把查纠违章情况和其他单位出现的安全事故利用班前班后会进行通报和分析,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根据现场容易出现的问题,制定每天的重点工作,要求值班干部必须对重点工作逐项检查,力求以点带面,提高队伍的工作作风。对设备进行了检查、整改和清洁工作,查出安全隐患多起,立即进行了整改,保证了台台设备都处于待命工况。还并整理制定出了《班组作业指令单》和《值班干部盯关键点项制度》等。彻底的杜绝了工作中物的不安全因素。在工作中强化过程的管理,强调“日查日改日清日提高”,坚决做到不让安全隐患过夜。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及《107种作业程序》,加大风险识别的力度,细化风险削减措施。认真落实冬防保温的措施和要求。

把好安全关。

二月中旬春节前后,我们从生产和生活上想办法克服了职工的思乡情节。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及各人职责对安全工作进行细化和分工,队长,全面负责管理这项工作;书记负责文件精神的传达,营地的安全方面,完成相关资料;副队长主管安全生产,负责现场管理及现场操作,技术员负责技术管理和井下安全,大班负责设备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司钻和操作层负责操作安全和人员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层层传递压力的层负责制。重点要害部位划分责任人,负责人必须按照周检查表及其现场作业标准进行每天几次细致的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存在问题及安全隐患并在检查记录中如实记录,干部加强了巡查力度,对检查不仔细、责任不落实人员进行了严肃的处理。做了了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管,大家要安全,生产很顺利的良好工作格局。

目前我队的百日安全活动即将结束,可我们安全工作已经已经开了一个好头,它将伴随我们的生产工作继续的延伸下去,发展下去,真正的为生产工作保驾护航,真正的做到以安全促生产,以安全促发展,以安全促效益。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与反思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和管理服务。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

(四)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六)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已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前两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治理情况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及绩效考核、激励约束等相关制度,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差异化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对于整改难度大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方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督办。

第二十四条已经取得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对经停产停业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谁负责监管,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所监管监察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大事故隐患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未在信息系统中报送的;。

(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数据的;。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中未履行职责,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由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本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的;。

(二)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移送的;。

(四)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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